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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抢劫罪是指行为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基础上,因具有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而使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由于加重抢劫罪起点刑就是十年以上,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对这些加重处罚情节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立法对这些加重处罚情节表述的抽象性和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围绕着这些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诸多分歧,本文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探讨对8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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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对《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正确理解,以确保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加重犯和恰当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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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张女与王男预谋抢劫,由张女引诱他人到某宾馆包房,王男假扮张女的丈夫出现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劫取财物;但抢劫过程中,王男在暴力威胁同时,临时起意,宣称自己是公安人员,并出示假冒的警官证,劫取财物后携张女逃离,张女对王男冒充军警实施抢劫这一情节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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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抢劫罪适用加重情节若干问题研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问题的提出 被告人杜某 ,于 1999年 12月 6日 ,伙同另两人潜入金堂县赵镇天乐村二组 ,盗窃村民蒋某、胡某的鸡、鸭 (共盗得 3只鸡 ,2只鸭和 1支枪 )时被失主胡某出门时发现。胡某在住宅内企图捉住杜某时 ,被杜某猛推倒地 ,撞在墙角造成轻微伤。胡某之妻见杜某逃出屋外后 ,高喊“抓贼” ,并追赶。某工厂保卫科工作人员秦某、胡某、谢某等 4人闻讯出厂进行抓捕。被告人杜某用从蒋某家中偷来的枪支进行威吓 ,并用枪打击谢某的头部。秦某等 4人在巡逻民警的努力下将杜某抓获。后经法医鉴定 ,谢某头部属轻伤。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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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认定此种情形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应明确“户”的范围。准确掌握户的范围必须注意“户”与“室”的区别,“室”解释为“屋子”,其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公民长期居住的住处,也可以是暂时居留的地点,如因公外出进入的宾馆、就医时所住的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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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司法认定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本文对抢劫罪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 ,特别是对抢劫罪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和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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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对于多数情节加重犯,仅在基本犯成立的基础上原则性地规定具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概括式情节时,将被加重法定刑。而对这些加重情节的内容大多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情节加重犯罪之加重情节内容的确定较之结果、数额、身份等加重因素的确定更难把握,而刑法学界很少涉及对加重情节内容的研究。如何正确、合理把握概括式加重情节之内容已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难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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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赵某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后被受害人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问题: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例二: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取得数额较小财物后被被他人识破,为抗拒抓捕,钱某使用暴力,但未导致人员伤亡。问题:钱某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三:孙某潜入某文物馆盗窃珍贵文物后,被银行保卫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孙某实施暴力致他人轻伤。问题:孙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二、分歧意见以上三例都是现实中发生过或者很可能发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此类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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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既遂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 ,是衡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都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的可能。普通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实际占有为标志 ,而加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则应当是占有财物与法定的加重情形完成这两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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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尤其是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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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金泽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1)
刑法中的情节不仅仅限于刑法条文标明“情节”字样的情节,而且是指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其中本文还针对不同观点,着重论证了刑法规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正是它们决定情节犯的成立,并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的类型和模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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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后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人员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一的问题。笔者基于该《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探讨。同时 ,本文指出《解释》与刑法典之间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 ,笔者主张依据解释性质的不同 ,予以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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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抢劫罪法律条文中“胁迫”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胁迫”指的是犯罪分子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以暴力相威胁”含义相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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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量刑情节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适用法定刑,一直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难题,学者们以往对此研究不多且歧见纷纭,而这一问题又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巨,所以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量刑情节冲突的表征 究竟什么是情节冲突,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为此,有必要回顾并检视一下刑法学界对情节冲突表现形式的看法。 我国多数学者在讨论量刑情节冲突时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而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讨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量刑情节的冲突有以下5种表现形式:(1)影响量刑作用大的情节与影响量刑作用小的情节之冲突;(2)确然(应当)情节、或然(可以)情节、放任(酌定)情节之冲突;(3)适应量刑公正性的情节与适应量刑目的性的情节之冲突;(4)适应个别预防目的的情节与适应一般预防目的的情节之冲突;(5)罪中情节与罪前情节、罪后情节的冲突。还有的学者则不太同意这种区分,认为情节冲突除了表现为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