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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立法体系的构成,目前法学界的认识尚未统一,分歧的焦点是:我国实行的是几级立法,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立法,等等。这些都是立法体系中很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研讨。 立法体系就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立法机关和行使立  相似文献   

2.
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走私”指立法机关立法不公,甚至为了某种利益藏私营私兜私售私。不过,这里“法律走私”意义上的“法律”,是泛指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立法机构也当然包括各省、市、自治区及特区立法组织。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地方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权”的说法不时见诸报端。鉴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确实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法的作用,因此,一般地讲地方立法权一说,亦无不可。但是,根据我国情况,从法理的严格意义来讲,这种说法就显得不那么确切了。因为,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讲,我国的立法权只集中在中央,地方并无立法权。以我国1954年宪法为例,它的第2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唯一机关,当然排除了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对此,毛泽东同志有过透辟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5.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总称。其特色主要体现在地方性与统一性、民族性与自治性以及复杂性与迫切性等方面。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特色,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进行区分,选择具有当地民族特点的立法项目,并且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创新功能。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19,(5):130-139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导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陷于被虚置的境地。这种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立法格局的形成有特定的时代因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需求,同时立法权扩容改革的完成、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其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支持。实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回归需要在地方立法格局重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界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施方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  相似文献   

7.
宋丹 《中外法学》1992,(2):55-57
<正> 军事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军事法律的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军事法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那么,在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军事法律规范呢?这些机关在制定军事法律规范时,各自的职权范围是如何确定的?这就产生了军事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相似文献   

8.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7,(3):80-80,F0003
显性的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某一事项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机关迟迟不进行立法.或者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不进行有效清理,抑或对于应当及时批准和备案的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法规不及时批准或者备案,以致于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具体的保障和国家机关职责无法得以履行。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立法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对地方立法问题的研究,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要弄清地方立法的概念,首先必须说明什么是立法。“立法,即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除)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  相似文献   

10.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法规中有一类是国家有关法律有专门条款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实施办法,如《××省实  相似文献   

11.
宪法上的平等权条款能够衍生解释为国家承担平等对待各地方的义务,因此,国家在分配地方立法权时须适当考量地方的平等性问题.作为比较法中的两种极端,美法两国的地方立法权配置虽然出发点不同,但都存在地方间平等的考量.我国宪法中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分配也应结合平等权条款予以适当解释,不过它是国家平等赋权模式的渐进版,即不断对地方立法权进行扩容从而更平等地满足各地方的立法需求,目前既有及未来潜在的扩容促进了地方层级和种类平等,因此具有正当性.平等化的立法权整体性扩容将使法体系的融贯性受到挑战,出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目的,应当一方面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区分立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强化法规审查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一、国务院立法权的构成政府有没有立法权、能不能行使立法权?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是应当给以否定的回答的,在有的人看来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荒谬的。他们认为,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职权,政府的职权是行政,岂能享有和行使立法权。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是肯定的。立法权是个综合的概念。就立法权的类别、层次来说,有国家立法权(中央立法权),也有地方立法权;有权力机关(立法机关)立法权,也有政府立法权。就立法权的内容来  相似文献   

13.
汪自成 《河北法学》2006,24(10):139-143
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4.
关于立法解释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概念、术语所作的解答和说明。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的法德效力,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立法解释有广狭之别。广义的立法解释。是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本身所作的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解释等。狭义的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所作的解释。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对立法解释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张晶 《法制与经济》2009,(14):62-63
军事立法权的授予是军事立法活动的起点,军事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军事立法体制目前还不完善,军事立法权的滥用或越权行使将导致军事立法的混乱,不利于军队建设。军事立法权限的划分必然有所依据,我们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军事立法权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6.
国家权力界限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作者认为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公民权利则不同,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公民都有权利行使.在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同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力之间,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国家根本经济制度政策和财政收支以及国防外交方面的内容,不宜由政府立法或决定,政府立法(法规)范围只限于授权立法和为实施法律立法以及有关纯粹行政管理事务的立法。本文还论述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权力界限和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界限,  相似文献   

17.
论地方专属立法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确定地方的专属立法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能够发挥保护或限制地方立法权、发扬地方立法积极性的重要作用。具体确立上,应采取事务"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相结合的标准,并以"地方性事务"为起点,界定"地方性事务"的可能范围。  相似文献   

18.
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冲突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说来,地方立法权相对于整个政府立法权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是制衡、从属的关系。但在当今中国,地方立法权与中央政府立法权的关系则是个难题;其中地方性法规与中央部门规章即行政规章的关系尤为复杂,两者的冲突是各类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冲突中最常见和最尖锐的。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和地位孰高轨低较难定论,两者的关系是地方立法与中央政府立法复杂关系中最为复杂的,两者的冲突也是地方立法与中央政府立法冲突难题中最大的难题。本文就针对性地论述两者的关系并提出几点自己的新见解和协调意见,…  相似文献   

19.
地方国家机关有无军事立法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国家机关有无军事立法权问题夏勇当前,不少省、市乃至县级的人大或政府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防教育、兵员证集、军事设施保护、军人优先和安置等方面的“条例”、“规定”、“办法”,均被传播媒介称为“国防法规”,有的理论文章则用了“地方性的军事法规”的概念。这类...  相似文献   

20.
中央与地方围绕立法的关联和互动是我国央地关系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论文从宪法和立法法中的立法权位阶设置、地方行使立法权的实际情形,以及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三个维度聚焦立法权分配中的央地关系。研究认为,我国央地立法权分配除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外,在实践中还形成了“分级治理”的机制。中央通过建立并完善分层次、分程度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框架,赋予不同层级、区域的地方政府改革探索、自主创新的差异化治理空间。这种非均衡性分权在确保中央权威与地方立法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兼容的同时,也使大一统国家的治理风险稳定在可控范围内。探究央地立法权分配中的制度设置和主体互动,既可以为理解我国央地关系提供新维度,还可以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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