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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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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黄国华 《人民检察》2005,(15):59-60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的主体认定和案件管辖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委托、聘用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解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犯罪主体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管辖。  相似文献   

6.
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犯罪主体的认定王前生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贪污罪的,依照前两款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这就从立法上确定了有的人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也可以成为...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概念涵盖了不可或缺的两个层面:首先,“国家机关中”,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管理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中的人员;其次,“从事公务”,即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的人员。笔者认为,依法行使行政职责的事业编制人员,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也应成为渎职犯罪主体。   现实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  相似文献   

8.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贪污罪概念、特征认定承包经营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存在“三论”。一是“唯承包者身份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认定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依据,局限于过去刑法典狭小规范,而忽视新的扩大主体新特征;二是“唯企业性质论”。就是主张以承包经营企业是否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局限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第166条第3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从以下四个方面精心辨析。一、是否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由于受托人从事的是公务,因此,委托人主体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而公民之间互相委托办理事务,则不能认为是“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这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不好认定,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委托代办  相似文献   

10.
严肃 《犯罪研究》2002,(6):74-75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指的是《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犯罪,有23个条文,33种罪名。综观近几年查处渎职犯罪不象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那样成绩显赫,有其多种原因。笔者对此浅析如下,以抛砖引玉。 一、查处渎职犯罪案件的难点  相似文献   

11.
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犯罪主体的探究曹铮,张晓东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例如我国邮政法第8条第2款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代办人员,在办理邮政业务时,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也即受委托从事邮政业务的人员能...  相似文献   

12.
一、从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要求看贪污罪主体《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为典型,较容易理解。但应注意以下问题:1.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政府机构,应最低至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和农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下设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属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不属国家机关之列,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2.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组成人员的职务活动,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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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14.
温纯 《法制与社会》2012,(12):125-126
如何解决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这一难题已成了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充分分析造成渎职犯罪"发现难"的原因的基础上,结合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从""前案""挖掘渎职犯罪及从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群体中挖掘渎职犯罪两种拓宽案源渠道的方法,以期有助于促进我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5.
当前,贿赂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主体逐步扩大。贿赂行为的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他各种从事公务人员扩展。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动机有所翻新。由为个人谋私利演变到为单位谋生存求效益。3.手段更加诡秘。已由单一的“私赠财物’响高档次、多花样的方向发展。贿赂手段更加狡猾,更加隐蔽,当前主要有四个表现:~是“相送”。从现金到高档物品都送,投其所好。二是“相借”。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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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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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都未明确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法律地位。从客观情况看,有必要将受委托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犯罪化。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不宜通过司法解释方法,而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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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刑法第 9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 93条第一款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刑法 93条第二款 ) ,一般认为 ,前者是“正宗”的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在上述五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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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租赁企业中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两高”对执行该《补充规定》的《解答》,将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解释为: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承包、租凭经营中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犯有侵吞行为的,特别是在现实社会中承包、租赁经营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其性质迥然不同.是否均构成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贪污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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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应从主体和客体上对两罪加以界定: 一、从主体上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其他国有单位委派或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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