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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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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艳君 《法制与经济》2009,(14):69-70,73
不当得利制度源于罗马法,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文章对德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沿革、类型以及法律效果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以期对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熊勇先 《法学杂志》2012,33(6):105-110
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公法实践中出现了因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在适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基于依法行政以及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确立公法不当得利制度。在公法不当得利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可享有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此种请求权则可以通过做出行政行为以及提起行政给付诉讼的形式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4.
公法上不当得利是指在公法范围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致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受损的一方有请求返还所受利益的权利,其判别标准为公法关系、财产变动与欠缺法律上原因。在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理与财产法上的衡平原理均为公法上不当得利存在的法学基础。公法上不当得利按不同地标准可分为多类,但按请求权分类已成为习惯,可将其分为相对人向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请求、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向相对人请求与机关间相互请求等,这些在我国现存的公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相似文献   

5.
不当得利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已成为继侵权法、合同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制度,在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广受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和应有的重视。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仅有《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了":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无相应立法解释,不当得利所包含的各项基本问题,如理论基础、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效力等,我国立法至今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学者对不当得利制度等传统而实用的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研究也不够深入。本文主要从不但得利制度请求权角度来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和研究,具体主要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除外以及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建议几方面来系统梳理。  相似文献   

6.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在英美法上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这一点不同于大陆法系,其背后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现代商业社会中财产非自愿性转让的几率增加,因此矫正因财产非自愿转让产生的不当得利的需求变得非常强烈;另一方面是传统的法学理论解释能力不足,使得返还责任与不当得利相应规则的适用空间有限.这两方面因素相互影响共同促成了返还责任的独立及其类型化发展.对于返还责任的独立,英美法学者分别提出了大合同概念理论、维护财产权理论、衡平法上的显失公平理论进行激烈的批判,这些理论争鸣有些是由于英美法自身传统造成的,有些则是两大法系共有的问题,反映了返还责任在私法复杂格局中的独特地位.英美法这一重大制度的理论变迁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相关规则的构造具有一定启示.  相似文献   

7.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为调整不具有法律原因的财产转移关系,解决此类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本文从几个方面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分析,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8.
贾林青 《法学家》2005,(5):81-90
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9.
何金阳 《法制与社会》2011,(26):103-104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具备法律因素的财产转移关系,以及各类民事财产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当得利不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且是"债"产生的主要根据之一。本文列举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例,笔者在简要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论述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促使不当得利发挥更为重要的社会生活调整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10.
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代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12.
何恬 《证据科学》2006,13(4):305-311
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该制度的实行对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诸多不利因素,建议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当代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涉及侵犯当事人非财产权益的违约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还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非财产损害问题上的二元划分,就违背了民事赔偿原则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关于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已从理论或判例上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这些都值得我国法学界加以借鉴,从而使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4.
大陆法系将无因管理单独作为一种制度;而英美法系对管理利益和损失分别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足以容纳无因管理行为,不必将其单列为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涉及侵犯当事人非财产权益的违约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如果还坚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非财产损害问题上的二元划分,就违背了民事赔偿原则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关于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时同一案件往往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已从理论或判例上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这些都值得我国法学界加以借鉴,从而使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6.
信托是产生于英美法系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由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财产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同,从而使得大陆法系在引入信托时难免会与现有制度产生冲突。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时需要对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两者融合的途径,实现法律移植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扣船制度是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作财产保全处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发展成为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对物诉讼制度。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借鉴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了对物诉讼的优点为我所用,兼顾了我国海事诉讼的实际,又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8.
王本元 《法制与经济》2010,(13):98-98,102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直接的财产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没有问题,然而,对于劳务类不当得利是否能归为不当得利进而得到法院立案认可,在现实中还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务不当得利也应该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相似文献   

19.
金彭年 《中国法学》2012,(2):170-179
"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相似文献   

20.
合同履行中的给付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实为同一概念,给付包含确定目的的意思表示和增益他人财产的给予行为两大要素。给付是当事人实现创设或终止拘束关系目的的自治工具,法律原因与给付目的是同一概念。因此,确定给付目的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可以作为教义学上的分析工具用于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当事人范围和内容、当事人追寻给付目的的方向和实现与否判断的标准。落实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论,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没有合法根据"即给付的目的落空及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而非得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时,应以"取得不当利益"为出发点,以当事人初始取得的利益扣除因合理信赖取得有合法根据而蒙受的损失为最终返还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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