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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抢劫罪的加重犯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刘明祥 《法律科学》2003,9(1):44-52
对构成抢劫罪加重犯的严重情节应该作严格的限制解释。“入户抢劫”应理解为非法侵入住宅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抢劫。把“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不够妥当。“抢劫数额巨大”不包含抢劫未遂的情形。抢劫 (过失 )致死与抢劫 (故意 )杀人有必要分开作规定 ,并且对后者应规定比前者更重的法定刑。“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比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有更严重的危害性。“持枪抢劫”不包括持假枪抢劫。  相似文献   

2.
“持枪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加重情节。然而,对于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却有争议。通说认为,假枪不符合刑法枪支的概念,持假枪抢劫只算普通的抢劫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那么,持假枪抢劫算不算“持枪抢劫”呢,换言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呢?对此,陈洪兵、王朋两同志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上发表的《涉枪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以下简称陈文)一文中指出:持假枪抢劫不属于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的“持枪抢劫”,只有持真枪抢劫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持枪抢劫”。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故撰文与之商榷。陈文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持枪抢劫不仅对被害人极具恐吓作用,而且极有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既是假枪,尽管也能对不明真相的被害人具有恐吓作用,但不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从罪行法定的角度来讲,假枪毕竟不是枪……,假枪不具备枪的功能和用途,就不能算是枪。据此,陈文认为,“只有持真枪抢劫的,才系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的持枪抢劫”。然而,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4.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也是“严打”整治斗争中重点打击的犯罪。由于司法部门对“户”的理解不一,对“入户”、“在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对抢劫过程中“当场”场所的变化的看法相异,导致颇多争议。本文就这些问题联系司法实践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思路与方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遵循罪刑相当原则和同类解释规则,应当对抢劫罪情节加重犯法条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从严掌握其认定范围和条件,并以符合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标准为依归.据此,文章结合抢劫罪情节加重犯认定中的具体争议问题,着重从解释方法层面,对于限制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标准,以及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和多次抢劫的准确认定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研讨.  相似文献   

6.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尤其是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历来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多种观点的比较分析提出,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持枪抢劫”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很多学者都认为,这里“持枪抢劫”中的“枪”只能是真枪,对于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为此,笔者曾专门在《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上发表文章表示了质疑。但对笔者的观点,周盖雄先生专门进行了驳斥。他认为,有关  相似文献   

8.
关于抢劫罪中部分情节加重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认定是一个人们长期关注而至今尚未得以系统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从逐个分析的角度,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多次抢劫等多发性、常态抢劫犯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系统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9.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  相似文献   

10.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1.
孙桂京 《法制与社会》2011,(28):287-288
入户抢劫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本文从实践案例分析入户抢劫中入户的目的性及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理解和认定。  相似文献   

12.
王涵 《法制与社会》2013,(31):241-242
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行为.但是对于入户抢劫,我国刑法规定的太过宽泛,不够具体,这使得在对其的认定上,学界存在着极大的不一致.同时,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也基于相同的原因,而争议不断,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因此,对于入户抢劫中“户”的准确理解和认定,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认为,胡建龙、刘华有预谋、有准备地结伙驱车抢劫、强奸,已构成抢劫既遂、强奸未遂罪,都应依法惩办。一、胡建龙、刘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既遂罪。从主观方面看,他们“蓄谋抢劫”,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目的非常明确,有抢劫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他们驾驶吉普车,用暴力将女青年拉人车内劫走,刘又将女青年拿出的钱“留下三十元”,其余二十元女青年被迫交给了胡建龙,至此抢劫目的已经实现,主客观达到一致,完全具备了抢劫既遂罪的一切要件。至于胡建龙、刘华后来送女青年回家,道歉还钱的情节,也应当要考虑,但那是量刑时的问题,决不能混淆实质,把这种情节套用在认定胡建龙、刘华的抢劫行为属于故意犯罪的那个阶段的问题上。必须弄清,犯罪的中止行为,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犯罪的未遂场合。刑法  相似文献   

14.
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罪之法定刑设置疏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在这八种情节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是其中的第六项 ,由此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既…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款规定的抢劫罪是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这两个特殊构成要件之一的,就构成该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适用该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根据条文规定,构成第二款抢劫罪,并不要求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个条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列举了加重法定刑的八种情形,其中第(六)种情形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试作简要辨析。  相似文献   

17.
一、加重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我国刑法修改后,大量存在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概括性的规定被列举式的规定所代替。这样,以前很多关于情节的综合性指标便变成了单一的、确定的指标。关于情节的综合性指标,是以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形式体现一定犯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指标,有学者认为它可能属于客观要件或可能属于主观要件①,亦有学者称之为加重刑罚的“概括性的构成要件”。②当关于情节的综合性指标变成单一的、确定的具体指标时,它便成为对某具体的犯罪的加重刑罚之要件,我们不妨称之为加重构成要件。我们比较…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多次挪用公款规定为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之一,使多次挪用公款这一犯罪情节成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这一规定笔者有以下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19.
周凡 《法制与社会》2013,(18):292+298
抢劫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刑法》第263条对八种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规定。本文就对八种加重情节的要点,如入户抢劫的"户"如何界定,何谓公共交通工具等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20.
谈“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法》为了更有效地惩治抢劫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在第263条细致明确地列举了加重犯的8种类型,其中,“入户抢劫”是第一种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犯罪中“户”的特征对“户”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户”不应局限于私人住宅,而应泛指封闭性场所,包括办公室、仓库、宿舍、宾馆等。理由是进人这些场所的抢劫危害严重,将其认定为“户”,符合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精神;其三,认为“户”应指固定住所,即除私人住宅外,还应包括类似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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