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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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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波 《法制与社会》2013,(16):256-257
因为长期没有厘清基本犯之量刑情节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基本犯之量刑情节与犯罪停止形态二者关系常在观念上认识混乱——认为应该从"情节修正"角度考察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作为量刑导引的犯罪情节与犯罪停止形态是两个问题,应该分开以各自的标准进行考量,不应混淆二者之间的界限——而去探究"不纯正情节犯的停止形态"这一伪命题。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论述了犯罪动机的一般理论;其次通过介绍国外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国外的相关经验可以为我国刑事立法采用,最后,对犯罪动机立法化进行思考,分析了立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特点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胡鹏 《法制与社会》2010,(21):12-13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通常与犯罪目的相比较,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加以论述,但犯罪动机通常被排除在犯罪主观要件之外,它不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本文通过对犯罪动机的论述,阐明犯罪动机在当代刑法中的意义,提出犯罪动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确立其地位。  相似文献   

4.
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四种形态。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 ,这是不争的定论 ,但对于毒品犯罪中有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 ,如何划分既遂和未遂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5.
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楷 《法学杂志》2015,36(2):1-10
根据并合主义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在正确选择了法定刑后,首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裁量预防刑并确定宣告刑。犯罪后的态度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立功与坦白能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不自首、不坦白是行为人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反省、悔罪与赔礼道歉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却是减少预防刑的重要情节,法官在裁量预防刑时必须予以重视。事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与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既可能使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也可能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行为人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隐瞒事实、毁灭证据与负案潜逃属于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相似文献   

6.
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体系化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在信息时代日渐滞后,难以适用于网络空间和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定量标准在"点"上有所探索,但是在"面"上整体滞后,缺乏成体系的犯罪定量标准体系,根本无法对于信息时代不断增长和变异的新型犯罪进行公正、高效的定量评价。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的整体创建遭遇着惯性阻碍,表现在信息时代犯罪定量标准体系的单一化倾向与数量化倾向。对于网络犯罪创建体系化的犯罪定量标准是当务之急;而创新全新定量标准体系的整体发展路径,是在采用复合化方案与情节化方案。  相似文献   

7.
比较了专利法中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以及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这几种原则的区别以及各个规则的作用,指出对这几种不同规则适用的态度.提出就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而言,应当得到普遍的适用,而对于专利被许可人禁止反悔以及专利转让人禁止反悔而言,则应当跳出合同法探讨其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以来第一次进行大修,新增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成为修法的一大亮点。反悔权是属于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反悔权的来源、主体、内容及救济决定了其和传统民事权利不同;消费者反悔权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延伸,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反悔权和三包责任不同,是一项新的消费者权利。  相似文献   

9.
犯罪手段情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相当影响,有时甚至起着关键作用。犯罪手段在很多情况下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形态存在的,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犯罪手段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严格把握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二是充分发挥犯罪手段温和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三是正确考量碎尸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第6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根据该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一律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那么未成年人的前科还能否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呢?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还应否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评价,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有必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1.
孔令驹 《河北法学》2002,20(5):99-102
犯罪防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体制,其功效不仅仅体现在预防与减少犯罪数量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犯罪防控介入社会生活后,必须注重优化配置各种法律资源,发挥调节法律资源的杠杆作用,促使社会“效益”总量增加,以获取犯罪防控的宏观“经济”效应。具体讲,就是犯罪防控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价值层面上实现法律文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制度层面上实现自由刑与财产刑的统一,在行为层面上降低犯罪防控的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   

12.
庄绪龙 《法学家》2024,(1):144-158+195
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  相似文献   

13.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7,22(4):136-136
张竞模等人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海)2006年第6期上著文《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特殊性研究》说,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1.主体特点。相对于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身心发育不成熟,头脑相对简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对较弱,他们的犯罪形态以冲动型犯罪和简单型犯罪为主。未成年犯的社会生存能力一般较差,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喜欢抱团聚群,又使其常常受到他人操纵和唆使,从属犯罪,共同犯罪的情况都较成年人高得多。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文化程度低,家庭监管和学校监管很薄弱。  相似文献   

14.
量刑制度是国际刑事法院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对量刑的基本情节、特别情节等作出了一般规定,而且还进一步对监禁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程序和法官也对量刑公正的实现发挥着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体现出当代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要求量刑公正与平衡,并兼顾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机能.  相似文献   

15.
对于现代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现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单单是家庭,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难以估量的。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遏制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已是法学界工作者急需探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论述了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最后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6.
2009年4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在上海市广顺北路近临新路的河堤附近,看见被害人徐某、沈某途径该处,由被告人卢某提出抢钱并拦截、殴打徐某,杨某、刘某也上前帮忙,并从徐某身上搜得人民币10元.嗣后,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威胁、逼迫被害人徐某以在外打架须赔偿医药费人民币5,000元为名打电话给其家属;在等待被害人徐某家属送钱的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杨某、刘某等人将被害人徐某、沈某分开看管.期间,卢某接到电话称现场附近来了许多便衣警察,被告人杨某、刘某等人闻讯先后离开了现场.又因赎金迟迟未到,卢某让被害人沈某打电话给徐某的亲属要求尽快付款,否则要伤害徐某.卢某亦打电话以伤害徐某相威胁要求其亲属支付赎金.  相似文献   

17.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已经呈现出流行趋势,并成为商家的一种竞争手段,随着消费者运动不断深入,中国的消费者也该享有反悔权。  相似文献   

18.
周少怡 《法制与社会》2010,(21):123-124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刑法》第312条罪名的适用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作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新型罪名,如何理解该罪的性质背景,对于正确适用该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在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业化程度较高,随之而来的消费者运动频繁发生,英国、西欧和北美等地区成为反悔权制度的发祥地。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更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较为成熟,并且成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利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伴随着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严峻,亟待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的天然弱势,决定了立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消费者反悔权是国外立法中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无偿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制度对于保障消费关系的公平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只适用于特定的消费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国现实,将其上升为法定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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