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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主体出现相对性例外情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未签字的合同第三人有效,法律没有规定。传统理论强调对签字方仲裁合意的保护,否认仲裁条款效力扩张。本文针对现行立法所承认的主体相对性例外的三种情形,结合实体法对各类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分析得出仲裁条款约束合同第三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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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中载有的仲裁条款应当自动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表示;合同义务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如经合同非转让一方的同意,仲裁条款亦将继续有效。反对仲裁条款继续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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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里进贼,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家住沈阳市某花园小区的一业主拒交物业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物业监管不力,这位业主可少交22%物业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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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阐明提单的概念与功能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深入地讨论了提单仲裁条款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及其在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不同效力,进而还讨论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0 3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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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两个主要的电子合同——拆封授权合同和点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被提供格式合同方要有预先审视的机会和明示同意,而且协议的仲裁条款优先。如果当事人当初接受了格式合同,而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该格式合同变更或无效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不影响该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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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是现代小区的最主要矛盾,这三类主体的相互关系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通过对三类小区主体的探讨,以期在理论上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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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场地租赁权的委托授权,导致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效力待定。广告公司提供的《业主声明》依法应视为业主对广告场地租赁权的有效授权,并可视为对涉案《广告场地租赁合同》效力的追认以及与某广告公司续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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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物业服务合同即物业管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前者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 ,后者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或业主团体。我国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或业主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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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请求权是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对业主享有的合同债权请求权.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和继受人原则上不能作为物业费请求权的相对人.书面催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业主可以主张违约或违规收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和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对抗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我国立法上对物业费请求权不能实现时的救济不足,应适当加重责任,丰富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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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已经成为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类型,在审理中存在送达难、举证难、调解难的问题.物业纠纷类型多发,与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瑕疵有关,也与业主委员会运转不畅维权难有关.本文认为解决物业纠纷,不仅要通过司法巡回审判解决,还要创新路径,建立联动机制、第三方评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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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随之发展壮大,从而带动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和争端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对此,本文从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就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此为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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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开发产业的蓬勃发展,物业管理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2003年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其效力层次低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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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张东、于之山起诉称:2005年8月,海达公司与新世纪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海达公司将海南某工程发包给新世纪建筑公司施工,新世纪建筑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王海生又将该工程交由我们施工,我们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但海达公司尚欠工程款及利息700万元,请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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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一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项下的争议,论述了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效力。合资合同与股权转让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合资合同,就不可能有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属于与合资合同有关的争议,但由于两者涉及不同的主体,因而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争议是否一定要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而不应当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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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提起侵权之诉来逃避仲裁条款效力的方法,不管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都是不能被接受的。但是对于当事人增加共同被告制造诉讼当事人多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如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还有较大争议。法院应该以更为开放和支持的态度来对待国际商事仲裁,在有关此类案件的处理中主动地对自己的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不是扩张。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WP公司案”中所体现出来的完全倒向诉讼一边的倾向值得我们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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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种做法值得称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