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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一项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民间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作为第三人依法对纠纷进行调停。新时期民间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纠纷和调解活动同人类的其他活动一样,仍然是心理活动外化的结果,调委会调解的根本目的还是使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得到最大化,达成调解协议即是双方当事人心理共同达到平衡点。因此,使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是一系列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此,我们提出温馨调解,改变以往司法调解中心“法庭式”的庄重严肃,推行温馨和谐“家庭式”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温馨调解需完善5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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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藏区民间纠纷解决私力救济应属于“纠纷解决学”的一个层面。藏区解决民间纠纷沿用的是一种特殊的私力救济方式,是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迎请当地寺庙的高僧作为中间人,调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藏区经验”可以为少数民族纠纷解决研究提供不同的视角,为藏区多元化解决纠纷提供思路,同时我们应明确一种观点: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独立控制的目标难以实现,私力救济始终是一种与公力救济并存的社会控制力量,不应被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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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居间调解人的身份主持调解(以下简称“律师居问调解”)一般是指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居间主持,依法疏通劝导,从中幹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一表述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律师居间调解的情况。现就律师为何不宜居问主持调解作一简要分析。一、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上分析,律师不宜居间主持调解。律师居间调解的法律关系是律师应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发生的,律师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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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和政策,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调解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调解工作的各项纪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七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遵守的纪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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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过去(一)民间调解在传统中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反映,即在礼治秩序下乡土社会以内生性的社会模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①尽量避免诉诸官府。在此基础上,大量的社会纠纷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到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民间调解依然是一项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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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案件的一种主要方式。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同样适用这一方式。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通常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一齐到庭的调解方式,我们称之为“当庭调解”。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调解方式:诉讼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到庭,而由审判人员用书信向一方当事人转达对方当事人意见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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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人民调解协议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苦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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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我国的调解制度也需要进行改革,不能沿袭过去老一套的做法,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这样才能使调解工作更加富有生命力。调解工作如何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呢?我认为,在调解的组织形式上应当有所发展,使之更加制度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法律规定,我国调解民事纠纷的形式基本上有三种:一是人民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三是法院调解。所谓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发生纠纷双方进行劝说,使之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性的调解活动。法院调解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主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这种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但从过去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解决民事纠纷所采取的形式基本上只有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而行政调解则没有形成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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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调解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早在建国以前,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根据人民群众的习俗,把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纷当作一个好办法。建国以后,“调解为主”仍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十六字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不仅有利纠纷的及时、彻底地解决,便于执行,而且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团结,改变“一年官司十年仇”的旧观念等。另外,正是由于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调解结案的,使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的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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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疑型民间纠纷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道听途说或察言观色而猜测、怀疑、推断并形成错误结论,进而耿耿于怀而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经常发生在家庭、邻里关系中,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其调解难度较大。笔者结合多年农村调解工作的经历,就此类纠纷的调防谈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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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由多种调解形式组成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形式。现代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起源于美国,但这种纠纷解决形式在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同时对当事人人际关系不会造成重大破坏,非常契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处世之道,因此很早就在中国出现,并一直发展至今。根据记载,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就有关于调解的描述,后来逐步发展成包含乡治调解、宗族调解和民间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调解作为一个协商过程,各方都需要权衡利弊、评估得失、作出决定,掌握真实、全面和充分的信息对各方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从调解的实践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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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可能性”之学理构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原则。法院调解是一种“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鼓励纠纷当事人选择以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信赖度、信服度与接纳度,由此消解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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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调解之现状
本文所讨论的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由审判法官所主持的为双方当事人就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调解工作。目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工作原则之一。但是,在目前环境下仍有必要仔细认清诉讼调解制度的利弊关系,特别是“背靠背”调解方式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乃至法治前景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