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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9,26(2):51-54
汇编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和资料在不改变原作内容的情况下进行选题、筛拔并加以编排组合而成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汇编作品与其他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方式,编辑人员是汇编作品的组织者和策划人,编辑人员为汇编作品而创作出新的作品,编辑人员对汇编作品的版面编排付出了匠心。汇编作品中各篇独立文章享有著作权,而作为整体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源于汇编人的创造性,汇编作品之汇编者的著作权主要有发表权、署名权、版式、装帧设计专有使用权、取得经济报酬权等。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世界上多数国家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我国关于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是可分割合作作品的共有和可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造成的矛盾。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取消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仅指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引入结合作品的概念并规定其著作权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3.
作品的原创性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的原创性是一部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之一,这已成为共识。然而对作品的原创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在版权界、司法界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是与该作品的创造性紧密相联的,一部作品只有与以往的作品截然不同才具有原创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性就是指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若是作者独立的创作,而非抄袭他人的,该作品便具有原创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对这一概念作过如下解释: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作品的原创…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将作品类型由封闭式列举调整为开放的例示模式,该调整使作品类型应否法定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分歧不再有立法上的依据。司法实践必然面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与例示类型作品之间的司法适用关系。鉴于作品类型化对提高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识别效率与对权利内容配置所具有的意义,司法实践面对诉请保护之作品,应该优先将其归属特定的例示类型作品。但为避免对非例示类型作品保护的国际不对等,不应扩大解释例示类型作品的概念将非例示类型作品纳入其中保护。在非例示类型作品符合“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以及“智力成果”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应该适用类比推理的裁判方法,选择适用最为类似的例示类型作品之独创性判断以及思想与表达之间划界的裁判方法,判断该种非例示类型作品是否符合该两个条件,并适用所选例示类型作品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5.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新作品的一种方法。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改编不仅限于文字作品,也包括非文字作品。只要以原有作品为基础,改变表现形式或者用途而创作出的新作品,都是改编作品。最常见的改编是影视作品的改编。我...  相似文献   

6.
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新闻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现象比较严重,新闻媒体及新闻作品的作者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一些问题认识也是模糊不清,因此,笔者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对新闻作品是否均有著作权、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等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新闻作品的作者及新闻媒体正确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7.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8.
版权客体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基石。客体和对象的意义是相同的,版权的客体就是版权的对象,版权的对象就是版权的客体,两者指的都是版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权利体系来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版权又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性应当适用于版权。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赋予作品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定层面回应了版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版权客体的历史j乏展来看,版权客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多扩大的过程。作品可以分为文字性作品和非文字性作品,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纯粹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相似文献   

9.
自上个世纪90年代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始,就被归为特殊的一类作品类型,从受保护的条件到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以及保护期限都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因为软件作品本身的功能性,软件作品使用合同相应也有特别规定。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改变了原来软件作品的商业模式,从根本变革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软件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发行、复制、出租、信息网络传播),也改变了应用软件作品使用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相似文献   

10.
曹文衔 《中国司法》2002,11(11):41-43
一、引言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在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在发表之前或在作品再版时进行修改,即,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这两层意思分别予以规定①。我国也采用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日英德美意加等主要西方国家立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密切相关,其权利基础是对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人格…  相似文献   

11.
鉴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的截然不同,将可分割合作作品等同于作品结合的观点陷理论发展于桎梏,故应澄清:可分割合作作品并非作品结合。关于合作作品与作品结合的区分,在现行法下,不能、也无需依靠德国法上的“统一性”要件,而应以作者间有无“共同创作愿望”为主要依据。“共同创作愿望”要件之主要内容,应以美国法为参考,解为作者间具有“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不可分离或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在此基础上,按新法解释论,可分割合作作品是“作者们基于创作一份各贡献部分相互依存之作品的合意而为创作,但各贡献部分在客观上可得分割使用”的特殊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第3款系针对此种特殊合作作品中各贡献部分著作权行使之可能及边界所设之特别规定,在我国法下仍具有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12.
王国柱 《法学研究》2023,(3):130-148
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由于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著作权保护强度的加大,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引起欧美各国的普遍关注。广泛地说,孤儿作品可以分为三类:真正的孤儿作品、表见性孤儿作品和伪称的孤儿作品。在新一轮的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我国应该深入关注孤儿作品问题。建议借鉴美国立法建议的模式,孤儿作品的使用应采取“勤勉寻找+自由使用+事后补偿”的原则,而不采取有关国家的“当事人申请+权威机关批准+预付使用费”的强制许可模式。真正的孤儿作品应进入公有领域,而不是归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14.
在音乐电视作品上,音乐作品作者与音乐电视制版人的关系不是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而是基础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所以在音乐电视作品上存在音乐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著作权。因为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乐价值的突出体现,应当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规定音乐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推定转让。  相似文献   

15.
孤儿作品指仍受版权法保护,但是版权人不明或版权人虽然确定但是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近年来,对此类作品的保护及利用引起国外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各国也纷纷进行立法实践,但此问题在我国尚未引起关注。通过比较大陆与香港对此类作品的现有保护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而探究大陆对此类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为大陆完善该类作品的保护机制提供有效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对编辑作品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编辑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编辑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是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律予以保护的编辑作品对象限定在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的编辑使用上。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  相似文献   

17.
略论后续作品的侵权问题易明著作权法中的后续作品,是指承接原作品,并在时空上进行拓展而形成的作品,又可以称拓展作品.后续作品虽然基于原作品的人物、情节、语言和结构等,与原作品一脉相承,但却是包含有作者创造性劳动,为新作品.它有两大基本特征:1.对原作品...  相似文献   

18.
杨岱君 《法制与社会》2013,(32):275-276
孤儿作品就是指那些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其作者的身份难以确定,或者无法联系到其作者的作品。此种情况下,使用者如果想要利用这些作品,是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特殊性,孤儿作品的利用成为一个难题。对于上述问题,本文从理论入手,对孤儿作品的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孤儿作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更加务实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学者将来就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关于反动、淫秽作品作者著作权的思考张中辉目前,著作权界针对反动、淫秽作品有无著作权问题,见仁见智,意见不一。其一,认为法律虽禁止反动、淫秽作品传播,但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该作品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不容侵犯。至于对该作品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否禁止其传播,...  相似文献   

20.
广告中明示或默示广告发布方将确定获得征集作品的使用权是征集作品广告构成著作权使用权许可合同要约的充分必要条件;明确作品使用报酬、作品用途或者作品投入使用,则是构成要约的充分条件但非必要条件。征集作品广告虽未构成要约,但如构成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则投稿行为构成默示认可该交易条件的要约,双方仍可成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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