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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必要性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多年的反贪工作实践中发现,现在贿赂案件中,请托人的行贿手段不断翻新,从土特产、贵重金属到现金、存单、电话费等,从给钱、物以满足受贿人贪财欲到将性作为贿赂物品以满足其贪色之欲,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而我国现行刑法只惩罚金钱贿赂,对性贿赂等新现象则出现了空白与死角,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急需修改完善。一、对性贿赂的界定1.性贿赂不能与道德问题混同性虽然是人的一种天然的权利,涉及到人的自由意志、人权等,但当它被一些人当成一种商品,用作与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相交换的对价,危害社会正常秩序时,自然就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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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该问题一直在法学界争论不休,刑法已经过六次修正,却均未将"性贿赂"纳入其调整范围。本文透过现今社会存在的许多官场腐败现象,结合"性贿赂"的危害性,认为"性贿赂"应作为贿赂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方式,建议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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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的手段变化无穷,其中以"性交易"为内容的一种贿赂方式正在日益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俗称:性贿赂;在政治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性贿赂严重地败坏了民风、政风、党风、社风,正成为严重腐败社会的一种公害,但现行刑法却对其不闻不问。我们应从界定性贿赂概念产分析立法现状入手,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关于性贿赂的世界立法趋势两个方面探讨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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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些年来,权色交易现象渐有猖獗蔓延之势,正日益严重地腐蚀着国家的机体并毒害着社会的风气。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性贿赂的治罪条款。刑法仅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也即物质性利益,而对以非物质利益的行贿与受贿留下了刑罚的死角,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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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早已不拘泥于单一的金钱方式,新形式的贿赂层出不穷,性贿赂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在媒体报道的腐败案件中,经常出现性贿赂的身影。性贿赂现象愈演愈烈,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主流的贿赂方式。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性贿赂的规定,性贿赂是否应当入刑以及如何进行立法调整,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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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与普通贿赂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破坏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在性贿赂越发普遍的今天,打击性贿赂,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推进法律进步是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之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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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贿赂”立法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贿赂"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它有权主体,在接受行贿者或第三人的性服务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权色交易现象的大量涌现,最近有学者提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立法是否适其时,一时之间成了很多专家学者争论的话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性贿赂"进行刑事处罚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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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的犯罪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刑法和刑罚的严重依赖和刑罚圈扩大之惯性使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一定全部都构成犯罪.过分地严密刑事法网和过早地降低起刑点与我国的司法现实存在脱节之处,只是刑法未来发展的一个理想图景.刑事立法应当具有完备的理性,而与民意和领导拍板保持一定的距离.醉驾行为的规制或许在刑罚之外,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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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贿赂与性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性贿赂是以性服务为交换而获得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入罪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立法者总是持谨慎态度。针对性贿赂提法的科学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问题.性贿赂的出罪派和入罪派从刑法精神、立法例比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国际发展趋势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性贿赂入罪应缓行。性贿赂入罪没有必要独立成罪(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种和刑度),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调整现有贿赂罪刑度适用的情节.以缓解社会对立法者的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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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入刑,争论已久,时至今日,性贿赂仍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其产生的社会危害也在不断放大,现在通过立法跟进,让贿赂罪走出财物利益的旧框,将诸如性贿赂这类的非物质性利益的交易行为纳入到贿赂罪的范畴,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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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4):182-193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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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不道德"的社会现象。这些行为不断的蚕食法益,当立法机关认为一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用道德已无法约束的地步,需要用刑罚予以抑制的时候,刑法的保障作用就体现出来了。而"性索贿"侵犯了诸多的法益,造成了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但我国对受贿罪仍局限于财物,这样造成了广大群众对司法的千呼万唤,而法官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尴尬。基于"性索贿"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将"性索贿罪"写入刑法是一件必要并切实可行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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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潮中,类似于"见死不救"这样的不和谐音符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视听神经,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效应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在道德的约束和示范作用不足以规制人们的行为时,刑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应然性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一场是否应将"见死不救"的道德丑相纳入到刑事视野的争辩悄然展开。本文围绕刑事立法理论,从"见死不救"行为自身的危害性入手,并结合刑法自身的特性,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