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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泉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规定》、《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暂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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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笔者认为,这一条关于询问的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座金矿,极具开采价值。用足用好询问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维护监督权威,作用不可小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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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提请审议的事项、提请审查批准的事项、报送备查的事项以及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这些规定,有的执行得好,有的因不了解或者不知之或是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很好执行.现把这些法律规定列出,建议“一府两院”认真对照检查一下,看一看哪些照办了,哪些没按规定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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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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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其中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相对其他法律和实际做法,也有一些新规定。本文拟通过比较方式对这些新规定加以梳理,作为加强和改善有关监督工作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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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督法颁布实施已近三年,各地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规定动作,规范监督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贯彻监督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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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但对于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各方却持不同观点:有人认为,监督法没有专门"法律责任"的章节,也没有对违反监督法作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就造成监督法实施后显现出监督困境;但也有人认为,虽然监督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但在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确能找到相应的责任条款,因此违反了监督法,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对违反监督法规定究竟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法不一,仍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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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监督法的途径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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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既是实体法,更是程序法。监督法不仅规定了七种监督形式,而且还对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监督、"一府两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都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但是,监督法没有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或法律责任。对此,违反监督法规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引起了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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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监督法的出台,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实效,促进人大履行职权、政府依法行政和“两院”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一个重点”、突出“三个落实”,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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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4000元的空调打9折,使你少花400元;1000元一件的T恤衫反季节销售,100块钱就可以拿走。商家的打折着实让消费者高兴,但对监督法的“打折”却令人担忧。监督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可南方某县在实施时却拦腰砍去一半改成10天。更有甚者,有的不管监督法如何规定,临到开会才发材料的做法雷打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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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和加强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思考研究,积极探索实践,保证《监督法》在全区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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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工确领导下,经过二十年锲而不舍的努刀.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把监督注认真学习好、贯彻落实好,努力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