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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门与大陆刑法累犯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澳门刑法和大陆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方式、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累犯的处罚原则等加以探讨分析,逐一比较对照,以资取长补短,互相借鉴。 相似文献
2.
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和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相互交织地影响着累犯制度的形成和变化。各国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虽然不拘一格、纷繁多样,但基本上围绕以行为为中心和以行为人为中心两根轴线运行。从构成要件层面探讨累犯制度的完善包括罪数、罪质和时间等方面问题;而从动态层面探讨累犯制度的完善则包括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关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累犯制度立法完善中亟需解决的。 相似文献
3.
现行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单位累犯制度和自然人犯罪制度。现今,单位累犯能否成立已成为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应根据国外有关立法经验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充分论证单位累犯成立的依据和在刑法典上增设单位累犯的理由。 相似文献
4.
邱玉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15-19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累犯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并无单位累犯的明确立法。在刑法中专门规定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应该对此作出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关于累犯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焕庆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57-58
司法实践中,累犯是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虽然我国刑法对累犯的构成规定的比较具体,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会遇到很多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仅针对累犯制度认定和处罚中的两个疑点、难点问题,从实务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苏彩霞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1):15-19
从宏观比较的角度着重探讨了累犯制度的立法模式,制度类型和体系地位,并对不同的立法例进行了评价,进而得出了采用混合累犯制把累犯制度作为一种刑罚运用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的刑事立法比较科学可取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过失普通累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累犯制度设立的根据不在于行为而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顺应这一理论转变,就要彻底从“行为累犯”过渡到“行为人累犯”,并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根本性的理论前提来反思我国当前累犯制度的合理性。当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通过其前后主观罪过和客观外在行为征表时,认定为普通累犯就是有合理论根据的。因此,至少应该承认“前后同质性的过失犯罪”和“同客观要件的前犯过失、后犯故意的犯罪”可以成立普通累犯。 相似文献
8.
王鹏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58-62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扩大了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对判处死缓的累犯限制减刑,这一修改集中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与国际社会刑事立法的接轨,刑法立法应适度限定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排除老年人构成累犯,将毒品犯罪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犯罪主体问题的重要突破。但随着社会犯罪情势的发展变化,累犯制度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应否在自然人累犯之外另设单位累犯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董文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6):3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的规定,并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应对本次修正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内容作正确理解和适用,使累犯制度的作用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1.
刘丽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累犯与再犯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再犯可再细分为累犯与其他再犯。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属于是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而非毒品累犯或一般再犯。毒品再犯面临着如下三方面的困境,即毒品再犯与总则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规定的协调问题;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制度竞合"情形下的双重从重问题;毒品再犯前后罪罪刑不均衡问题。 相似文献
12.
连续犯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研究——以个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36-38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如果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获取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辅证的,即使被敲诈人没有报案,也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13.
社会发展中重新犯罪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志强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3-9
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定的变化。本文立足于我国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到 2 1世纪初期这一特殊的社会背景 ,从实证角度描述了重新犯罪的总体趋势和主要特点 ,并侧重从重新犯罪主体和相关的社会因素两方面入手 ,剖析了重新犯罪的原因 ,提出了相应的预防策略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矫前三个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应严格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每个阶段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危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判决前矫正期内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基础,评估的重点在于社区风险的防范;入矫后的再犯危险评估是根本,以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危险性人格,不断提升矫正效果为目的;解矫前的再犯危险评估是关键,以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为目标。 相似文献
15.
祝圣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57(1):43-47
建立单位累犯制度,不仅是打击和遏制单位重复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现行刑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基于单位累犯单主体理论,将单位累犯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限定为单位,将累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65条论处,是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首次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位阶冲突以及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具体执行制度上,仍存亟待完善之处。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对上述问题加以完善,将有助于从刑事政策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相似文献
17.
孟传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41-43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王志强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3):21-24
设立《预防重新犯罪法》是实现预防重新犯罪法治化的首要环节,也是整个预防犯罪工作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秩序化控制的保障。通过《预防重新犯罪法》的设立,可以明晰不同的社会因子在预防重新犯罪过程中的不同功能,从而在控制可能发生重新犯罪行为的因素方面形成聚合力。 相似文献
19.
单位累犯制度之提倡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玉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36-40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制度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位累犯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 ,更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单位累犯是一种刑罚制度 ,在对其定义时 ,要注意与构成累犯的单位定义的区别。文章在分析单位累犯构成特征和处罚原则的基础上 ,提出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对确立单位累犯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帅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5):5-8
我国目前并无单位累犯的立法,需要确立单位累犯制度,为此,必须着重对单位累犯的刑罚条件、时间条件和单位变更后的累犯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