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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的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卫生许可证缺乏或无效:一是未经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在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办过卫生许可证,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卫生许可项目,迁移生产经营场所等;三是原卫生许可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年度审查验证;四是停业、转产时拒不交出原卫生许可证;五是出租、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二)无有效健康证。具体有:不经健康检查没有取得合格健康证即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办了健康证,但体检时间超过法定一年的期限;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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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分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或其他方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限制或禁止的活动。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许可是建立在普遍限制和禁止基础上的解禁行为,因而,对大多数人而言,它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活动自由的行为.如卫生行政机关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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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卫生监督机构在企业开业前依据其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及其他要求而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件。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26条之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取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下面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案情简介:九四年元月三日,某食品经营单位向某市卫生防疫站提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办证时,该单位由于拒交验收费,故此发证人员将已签好的许可证书扣存而未发给该单位。后该单位通过"关系"从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5月13日,接群众举报市卫生防疫站对其进行检查,以无卫生许可证及经销变质饮料为由决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不服,遂向市防疫站所在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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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地(市)级行政区,对外埠食品都实行了准销制度,即外埠食品进入本地(市),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食品的准销证,该食品凭准销证方能在本地(市)销售。对这项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队伍在认识上智仁各见、莫衷一是。本文拟以行政法基本原理,论述这种制度的不合法性。1 从食品流通的法律要件上看,准销制度限制了食品流通的自然属性流通是食品的一个自然属性,通过流通实现食品的使用价值。从法律角度,《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流通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食品的生产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取得卫生许可,无论食品的卫生合格与否,都不得销售。换言之,食品的生产者取得卫生许可是该食品流通的首要条件。二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即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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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法律凭证,是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重要措施,这项制度为我国的卫生法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应用实践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过程中也同时暴露了一些缺陷。存在问题:(一)、没有同食品卫生法相配套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省在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上出现了一个空白点即试行食品法及依照其制定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后,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制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机关目前处于一种"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制度目前还没有得到规范,这个监督领域中的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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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历史回顾(一)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是国家依法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手段,是我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目前卫生行政许可几乎涉及了卫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社会影响大。项目较多的是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许可,也就是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对健康相关产品、执业场所及执业人员健康的卫生许可。我国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而逐步确立的。早在1954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第三届全国卫生会议决议"中就确定在我国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制度,逐步开展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70年代,国家制定了大量的公共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食品卫生的各项卫生行政许可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卫生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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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取缔"是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即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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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卫生许可执法概况根据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目前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行使卫生许可权、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实施卫生控制措施及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等四个方面。其中卫生许可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卫生行政执法主要行为之一。随着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已逐渐构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卫生许可证制度,目前属于卫生许可范畴的执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卫生审查,并颁发卫生许可证,例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放射工作单位,化妆品、消毒杀虫药械及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等;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学校校舍等工程的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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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许可制度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社会公共卫生活动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家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作为公共卫生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能否在规定的职权内严格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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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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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24日,宁化县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员在安远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乡李某个体饮食店未办理当年卫生许可证年度复审手续,2名从业人员也未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在这之前,当地乡卫生院食品卫生检查员曾经几次通知该店办证,但李某总是置若罔闻。为此,宁化县卫生防疫站依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的规定,以(宁)卫监食字(92)第112号文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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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作为卫生行政许可的一项重要项目,近年来由于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目前实际的持证经营情况相当混乱,影响了卫生行政许可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结合现行法律对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等规定,探索建立明确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适用情形、注销的程序、注销卫生许可证据材料的收集及文书制作要求等,以此来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许可注销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