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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当前虽对能动司法还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但它已逐渐成为各级法院奉行的司法理念。"执行难"是人们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普遍认识,如何运用能动司法破解执行难,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探索。本文首先对能动司法进行概述,然后分析我国法院执行过程中为什么要实施能动司法,以及能动司法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的体现运用,从而对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能动司法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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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当以人为本——以民事诉讼为中心而展开的论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当事人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改革观,和我国长期以来法院单方主导的法院本位主义的司法改革观,存在诸多差异,前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法官的职能主要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后者则强调法官如何方便迅速的查明事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于协助法官职权行使。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鲜明的法院本位主义倾向,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当事人本位的人本主义司法观应当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赋予当事人对诉讼过程的参与权、对实体结果的决定权以及程序适用选择权。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应当积极行使保障性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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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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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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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的转型,民众权利意识的勃兴,诸多新型的社会纠纷不断涌现.但或因为法的滞后,或因为法范式的不完全,这些纠纷并不为现行法律所调整,法院对此类纠纷也多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之.本文试从维护社会进展和法院解决纠纷的本质出发,论述司法积极主义的相关理论,探讨其在我国可取性、必要性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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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司法权利的预期收益。公信力越高,公众的预期收益越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越高。当前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公众缺乏对法院的认同和信任,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高。本文重点分析了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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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体系是怎样发展的?--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展开:司法创制权利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开放而非封闭的体系,得益于宪法文本之外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人身与经济自由,是法官通过对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采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解释而完成的.通过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法院徘徊于谦抑与能动之间.先例规则使司法承认的权利在个案中具有拘束力.美国政府与公众对法官创制非文本自由利益并未给予过多的怀疑,法官只是需要警惕防止在抵制一个专断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专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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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专家在参与法院审判时至少曾分别扮演过以下四个角色:当事人的专家、特别陪审团、技术陪审员和法庭专家,这一发展脉络与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主导权之变化及对抗制的确立和发展有关.近年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通过限制专家证据的运用、强调专家对法院之职责以及限制专家证言的适用,重塑了专家证人的权利和责任——"法院的专家"成为专家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