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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学习中,笔者注意到该《意见》第13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其中,对于什么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解释。为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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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和解,最病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如何适用呢,笔者的理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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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与"入户盗窃"、"扒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不受盗窃数额限制。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作一浅谈。一、对"携带"的理解(一)"携带凶器"是否要求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明示"携带"本身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将凶器对外明示或者让被害人知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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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对老年人犯罪可以有条件的从宽。为此笔者对有关“老年人犯罪”问题谈点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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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户犯罪,极其容易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因此,长期以来刑法就对入户犯罪从重或者加重评价.《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入户盗窃”案件成为新一类常见案件.笔者在办理一宗叭户盗窃”案件时,发现该案的具体情节有特殊之处,故对该案的一些情节进行扩展分析,希望能略有益于同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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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2条的规定体现了刑事和解理论在检察实践中的应用。在此笔者拟结合该条规定,对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工作中的适用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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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常见、发案率最高的犯罪类型,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盗窃犯罪因难以认定而存在惩治障碍,其中"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二、关于"盗窃数额累计"规定的缺失盗窃数额的累计”就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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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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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是信用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类型,理论界对该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导致了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的困惑,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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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我国刑事检察工作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自20世纪中期开始,受目的刑理论的影响,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以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为主题的刑法改革运动。这场运动以“新社会防卫论”为基础,提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口号,并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但是,这种轻缓刑的刑事政策思潮在20世纪70年代遭到全球范围内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的强有力挑战。特别是近20年来,累犯率上升,刑事犯罪恐怖化、经济犯罪严重化,以及犯罪的有组织化和国际化,严重影响到西方社会的安宁。在没有别的有效措施的情况下,西方国家只好对原有刑事政策作出调整,即将轻缓刑的刑事政策调整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处罚较以往更轻,基本策略是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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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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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行为在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和人身权.将入户盗窃行为明确写入刑法条文中并对其取消次数和数额的限制,一方面严惩了盗窃犯罪,保护了民生,另一方面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有打击过度之嫌.应从“户”的定义、特征及范围界限着手,对“入户盗窃”行为的司法认定加以分析,探讨如何从盗窃罪的本质属性出发,建立起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入罪标准,以期最大程度避免修正后的盗窃罪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实现刑法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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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第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适用刑事和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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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对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刑事和解成功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作为实践中不断探索的诉讼性制度,赔偿保证金制度在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从适用案件范围、适用诉讼环节、保证金数额确定、保证金缴存和保管方式、程序适用的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全流程、系统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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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着重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何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意见》中的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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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高检院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列举了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三种轻微刑事案件,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对于刑事和解调停人具体由谁担任,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由检察官、法官担任,还有少数由社会调处机构担任。结合我们自身办理刑事和解的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应当由专门的社会和解机构担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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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渎工作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依据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当下刑事政策领域的最新形态,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新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