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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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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构成的几个条件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达成合同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它们构成了合同的轴心,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了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会立刻一致,而需要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会出现要约、反要约的情况,这时合同经过反复协商才能得以达成。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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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构成合同的意向要想构成合同 ,双方必须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协议的构成要有要约与承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对要约作出承诺的一方称为承诺人。然而 ,合同法中的合意 ,英文的表述有二种 ,一种是 ,meetingofthemind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标的及其他条款主观及客观上双方意见表示趋于一致而订立合同。一种表示为mutualassents,指双方当事人对于标的及其他条款在客观上双方趋于一致而缔结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或其它条款在主观上可能尚有小部分不同的意见或不明了存在 ,然而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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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提出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二章为“合同的订立”,即合同成立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结果。该章规定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之一——程序条件为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承诺制度,因此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必经阶段。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后果。合同法第44条,只要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一方面,当事人对自己的要约或承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另一方面,法律对合法的协议赋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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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可见,当事人双方表示自己真实意思需要有一个过程,即经过一定的步骤、阶段,这个过程就是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由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着合同是否成立,因此,许多国家在合同法律规范中,对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都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通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也较为详细地对要约与承诺的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已在该公约上签字并承担公约的义务,从1988年1月1日起,这部公约正式生效。在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中,我国已经确认要约与承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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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订立一分货物买卖合同,通常要经历要约邀请(或曰要约引诱)、要约、反要约、承诺、签约等几个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只有要约和承诺是达成交易的法定必经程序,其余各项程序只不过是为了成立合同而作的一般性磋商,不是成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世界各国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认为要约是成立合同的首要程序,它是要约人表示愿意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内容十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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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系的要约与承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几乎全世界的教科书都一致写道 ,合同当事人的协议一致 ,指的是从两个方面的当事人发出的意思形成同一 ,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即要约 ,而另一方作出接受这一条件的意思表示即承诺。但是实践中的合同常常是另一个样子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由不同的方式形成的。比如 ,一宗土地的买卖合同由公证人起草完毕而同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成立时 ,恐怕就很难说哪一方当事人提出了要约 ,哪一方当事人接受了要约。“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尤其不能适用在当事人经过很长时间的谈判才最终就合同订立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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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叉要约成立合同的质疑桂万先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关于交叉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其可成立合同。①大陆学界主流观点亦认为,在交叉要约情形下,双方既已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从鼓励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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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 ,是指要约人从发出要约时始到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止这段时间 ,第三人以破坏双方缔约为目的 ,侵害受要约人承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受侵权法调整。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行为 ,破坏了缔约法律关系 ,造成了受要约人“纯粹经济上的损失”。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主观状态须为故意 ;不法性须为违反法律具体规定或民法的基本原则 ;损害除“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外还可能包括受要约人的人身、财产权损失。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合同缔结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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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基本范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承揽的一般规定,其订立符合要约与承诺的一般原理,投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定标是招标人最终选定合同相对方并同意其允诺内容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承诺。投标与定标之外的其它环节,功能在于促进合同的达成或明确合同具体条款,对合同成立本身不具有关键影响。本文指出要充分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独特因素,重视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强制性规范与相关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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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立法上也有不同的规定。主张诺成合同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主张实践合同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还需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尽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仍不能成立。英美合同法持前一种观点,并同时主张.赠与合同因欠缺对价,虽然有效成立,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赠与人不主动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不可请求法院强制赠与人交付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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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实现在我国法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同于狭义上的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属于要约、承诺的缔约方法,"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立的契约"的命名值得商榷.意思实现制度能够周到地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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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德国民法的启示邵建东一引言意思表示的生效,是指意思表示对行为人或其相对人发生效力,进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是指意思表示开始产生这种效力的时间。如果意思表示是一项对合同要约的承诺,则承诺表示的生效,意味着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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