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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期切实解决温卅I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5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符合经营管理完善、资金实力较强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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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语境下,我国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推出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服务"三农",纾解农村金融有效服务不足之痹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以达致民营银行发展之功效。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考量,监管层在设计村镇银行设立制度时是以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导,对民间资本采取了审慎的限制,并且在政策端亦曾出现过摇摆。重构村镇银行设立法律制度,理念上应倡导私法自治,兼顾政府适当干预,平等对待所有出资人,以彰显公平正义;内容上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设立之规范及相关配套制度之协同和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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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化率的提高,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日益减少,在农村出现了土地使用权信托的需求。土地信托有助于解决耕地抛荒、农民养老等问题。在土地信托需求量大的地区,民间资本设立的信托机构满足了土地流转的需求。而在土地信托市场尚未成熟的地区,需要政府设立信托机构弥补这一领域空白,以满足信托需求、更好解决社会保障,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竞争力。在市场成熟之后,国有资本退出,原信托公司演化为监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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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开放的历史1979年12月5日,中国开始迈出对外开放银行业的第一步,日本进出口银行成为获准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第一家外资银行。自此,中国对外资银行开放的范围逐渐扩大,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逐渐放松。外资银行无论在服务区域和营业机构数量的发展、业务量的增加、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的拓展等方面均取得长足的发展。从过去的二十几年来看,银行业开放的发展过程呈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1979年,开始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拉开了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第二阶段:1981—1989年,开始引进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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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7-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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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和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相关调查权,以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适合新形势监管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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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银监法修正案》)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银监法修正案》赋予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以下简称相关调查权),强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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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 ,为了改革现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脱离于中央银行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符合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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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39)
[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78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1[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6.12.11[同时废止法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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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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