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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朱子理学是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大清律例》具有典型的"夫尊妻卑"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夫妻权利义务不对等、夫妻相犯同罪异罚两个方面。在刑科档案中,夫因生活琐事杀妻是导致夫殴妻至死的最主要原因,且在夫杀妻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大清律例》的"夫尊妻卑"规定,纵容了夫权的肆意膨胀,致使清律为倡导"素相和好"的夫妻关系而试图约束夫犯妻,尤其是夫殴妻致折伤以上的目的无法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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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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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望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20-27
域外关于中止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有客观未遂说和主观未遂说,而主客观相统一的罪责理论才是我国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正当依据。关于中止犯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域外主要有金桥理论、恩惠或褒奖论、刑罚目的论、责任论;而追求公平正义的刑事政策价值才是中国内地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此外,对于中止与未遂区别难题——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应当坚持以是否存在"意志以外原因+现实危险性"来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并将其作为认定中止犯的补充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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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服制与亲属等级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是一篇探讨西夏社会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文章。主要依据西夏中后期改订的国家法典《天盛律令》对于服制的规定 ,分析西夏社会的亲等制度 ,作者认为西夏法典对于服制的规定基本源于唐宋法律制度。但是在模仿之中也体现出西夏党项社会自身的特征 :如五服中妇女地位要比中原王朝的相关规定中妇女地位高 ;嫡庶之分虽然已经确立 ,但是没有中原王朝那样严格等等。《天盛律令》中对于违反服制时未见相应的处罚规定。且《天盛律令》中的法律规定在当时社会中的具体实施还有待新资料的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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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化外人相犯"条是中国封建法律中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对之后的历代王朝,在处理四夷之人相犯案件适用法律规定时给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化外人"即外国人,另一种观点从文化标准的角度出发对外国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化外人"指的是教化不到的"中国的少数民族"。本文通过对唐律疏义中三条有关"化外人"的疏义规定以及唐律释文的解释分析,结合唐朝当时"中国"一词是与"四夷"、"藩夷"对举的实际,认为唐律中的"化外人"主要是缘边关塞之外教化不能到达的四夷之人,与当时的"中国"对称,也可以视为"外国人"。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则主要指的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部分中亚、东南亚、东亚等国人,但也包括部分现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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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初年两位士人针对嘉庆五年“崔三过失杀父”一案判决所作的驳议,折射出官民双方对服制命案司法的理解分歧。分析可知,双方关于崔三是否有罪的观点差异,表面上来自对传统法中“过失”范围的不同理解,实则根源于在以卑犯尊案件中应当如何处理主观犯意,亦即“原情”与“抑情”的立场分歧。诸多案例表明,刑部“抑情就法”的结果责任倾向,在当时的侵害尊长案件中十分普遍。究其原因,此种倾向很可能受到清代中期服制立法扩张和严格化的影响。从政治文化史的角度看,以乾隆帝为代表的清代统治者在法律领域对伦理纲常的刻意维护,是推动上述立法与司法转变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