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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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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家宝 《法学》2005,(10):53-59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相似文献   

2.
论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与其项下的货物具有同等价值,并且使在提单上设置担保物权成为可能。在我国对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中银行对于提单的权利属性,即当买方拒不付款赎单时,作为提单持有人的银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何种权利,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抵押权,有的学者认为是留置权。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议是因为我国解放后的民事立法受苏联民法影响较深,长期不区分抵押和质押。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大国的今天。对提单究竟属于何种担保物权,笔者认为只有从担保法的角度去考虑才最…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提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提单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代表着一批货物,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控制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这是提单最重要的法律特征。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常带来种种风险,本文试进行列举,并提出有关防范措施。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有:(l)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贸易单证,在信用证贸易中,只要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根据信用证付款而不审查单证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贸易中这一法律空子伪造提单,以骗取买方付出…  相似文献   

5.
关于提单质押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提单质押的权利条件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及质权的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6.
论提单的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质押,在国际贸易及航运实践、特别是信用证流转程序中已被普遍接受并采用,逐步形成一套习惯性做法;但在法学研究上,几乎还是空白的领域,尽管它涉及了民法、海商法及国际贸易法等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文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1995年12月28日,通利达公司为向外商购货,向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同时提交与国内购买商安弛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及安弛公司开出的以通利达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八张,要求以该批汇票为质押。经委托他行查询认定汇票的真实性后,银行于1996年1月8日与通利达公司签定质押合同并占管汇票,l月16日开出2917209.60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2月初,银行收到外商传来单据,经核对单证一致,于2月28日按信用证金额对外付款。通利达公司却迟迟不愿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后,银行欲行使质权请求付款遭到拒绝…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拒付行为的性质及开证行在享有拒付权时的独立性问题迄今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认为银行的拒付行为在信用证项下不同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属性,实践中开证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并不意味着开证申请人享有拒付权。  相似文献   

9.
押汇的法律性质及有关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押汇的法律性质1.押汇的概念押江是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和货物为担保进行外汇融资的简称。押汇分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把一定数额的外汇或折合为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进口押汇是抬进口地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凭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为进口商垫付全部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2.目前我国银行押汇的具体过程当出Q商收到进口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按该证装运货…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具有质押的法律特征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制度,由来已久,但作为近现代的结算方式,并向信用证统一规则迈进,则是近百年的事情。美国1920年制定了出口商业信用规则,1952年由美国法官、律师、法学教授起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设专篇规定了信用证。巴黎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后分别出现了国际商会1974年的290版本、1983年的400版本、1993年的第500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指:任何一种约定,不论其名称如何,由一家银行(开户行)应客户(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条款得到遵守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付款…  相似文献   

11.
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信用证的议付问题虽然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中有所规 定,但是并不全面和具体,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诸如议付的构成、议付行与受益人、议付行 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等产生误解。本文结合UCP500的规定对议付信用证的意义与法律 特点、主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异同、议付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其防范 等作了系统研究。  相似文献   

12.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3.
根据农村地区信贷配给的现状,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对农户信贷配给进行理论解释,研究发现:事前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充分解释银行机构的惜贷行为和对农民信贷配给。对农户融资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抵押担保和互相监督机制能够消除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通过改变两者的博弈结果可以增进银行和贷款农户的整体利益。由此需要采取缓解农民信贷约束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4.
备用信用证法律特征之考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备用信用证的本质是银行对受益人承担偿付的直接允诺 ,它具有不可撤销性、独立性、单据性、强制性的特征。备用信用证与银行独立保证和跟单商业信用证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This final rule amends Medicaid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 of the Deficit Reduction Act that requires States to obtain satisfactory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n applicant's or recipient's citizenship and identity in order to receive Federal financial participation. It also incorporates changes made to these requirements through section 405(c)(1)(A) of Division B of the Tax Relief and Health Care Act (TRHCA), Pub. L. 109-432, enacted December 20, 2006. This regulation provides States with guidance on the types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may be accepted, including alternative forms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addition to those described in the statute and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is documentary evidence can be accepted to establish the applicant's citizenship.  相似文献   

16.
李巧毅 《政法学刊》2005,22(1):90-92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了香港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制度我国引入后的按揭制度与香港按揭制度因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而存在区别,应将其界定为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的方式,并将其与抵押、让与担保等相关法津制度进行区别,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在建工程权利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17.
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不应适用账户质押场合等原因,账户质押应采"金钱质押说",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无论是银行账户质押还是融资融券担保中的账户质押,都应通过解释论肯认其效力.账户质押构造上既具有普通动产质权的特征,也在标的物特定化、质权人对账户实际管领力及公示技术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账户质权在实现时因标的物的特殊性也不违反禁止流质条款.此外,账户质押的出质账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第三人冻结但不得被直接扣划.  相似文献   

18.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9.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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