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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刑法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它具有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必然性、改造教育的激励性、罪行惩罚的补强性等特征。构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实施了法定的五种行为之一并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我们要在现实案件中正确适用立功,注意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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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向侦查人员提供了同案主犯王某在某市的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赶到该地点抓捕时发现王某已逃离。经查,能够证明王某确实在该处隐匿,只是由于抓捕行动过于声张惊动了王某,才促使其逃离。后侦查人员通过在该市排查将王某抓获归案。最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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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系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6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区的、经该区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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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3月底,罗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致出租车司机林某轻微伤,涉案金额达1万余元。2011年12月,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其具有动员张某投案的行为。经审查,1994年间,张某伙同他人在国道324线上抢劫大客车旅客钱财两起,涉案金额约2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投案证明中,证实了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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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欧某和曹某共谋后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第二天公安机关将欧某抓获,欧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主动要求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曹某,欧某用电话和曹某取得联系并约好见面地点。两名公安人员着便衣,骑三轮摩托车载欧某前往约定地点抓捕曹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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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于2006年7月7日被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案发后,叶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公安机关要求,叶某对同案在逃人员杨某、王某等6人进行投案自首的规劝,后经叶某的劝说,6名同案犯陆续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均被法院判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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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本村刘某与尚某曾抢劫邻村王某,并否认自己参与了该抢劫案,公安干警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此案,但经侦查证实,张某与刘某、尚某共同实施了整个抢劫行为,后张某对其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审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他罪行,虽然是事后才承认自己也参与了,但毕竟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之前主动交待的,且已供认不讳,应以自首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正是因张某的检举,公安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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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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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揭发同案犯的罪行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对合犯的一方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检举连累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犯罪之后能否用来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认定,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罚六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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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揭发同案犯的罪行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对合犯的一方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检举连累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犯罪之后能否用来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认定,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罚六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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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28日、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编造谎言,以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名,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两次骗得被害人马某现金270000元,全部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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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解释滞后、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加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目前我国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为统一标准,应摒弃使用“发明创造”一词,以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为基本认定标准,着眼于实现形式正义;以具体专利所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为补充认定标准,设定弹性评价认定机制,着眼于实现实质正义,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修改相关立法、提高执法者素质,解决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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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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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在满足一般立功所具有的主体、时间、行为、来源要件外,还需有协助行为、客观上产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结果以及协助行为与抓获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立功。[案例一]赵某伙同熊某实施盗窃,赵某被抓后,于2013年6月27日带领民警前去同案犯熊某住所,因未在住所中找到熊某,民警于2013年7月16日再次去熊某住所附近蹲点,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陈某。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