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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虽然年过半百,但却依靠刊登“资产千万,感情受伤,需要异性抚慰,寂寞的心按捺不住,给我无限快乐者200万重金回报”、“独自经营珠宝连锁和旅游公司,自购房车。但求满足我做母亲的愿望”等香艳广告。成功诈骗众多痴情男子金额近6万元。她虽然“聪明”过人,花言巧语频换招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警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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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法沿革与比较研究李克非现代汉语中,“盗窃”为一固定的法律词语;但在古代汉语中,“盗”与“窃”却有其不同的内涵。依据辩证唯物主义“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的思想。本文就“盗窃罪“在中国历代法律中的有关立法与国外一些国家法律的有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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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礼在拘留所里完成
年近花甲的检察官徐焕遇到过形形色色的盗贼,熟悉他们攀比、炫耀的心理。但无论如何也没人敢将自己的盗窃履历编得这么离奇:不到五年时间,共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盗窃车辆500多起,“没有哪个罪犯愿意不顾后果地坦白罪行,除非有立功机会主动坦承余罪的举动本来就跟盗窃的侥幸心理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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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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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他,曾误入歧途,从北京市汽车减震器厂厂长,到因盗窃、受贿被判死缓。如今的他,虽然仍在狱中,却成了北京市第二监狱里的“技术总监”,是技术攻关小组的副组长,还有两名服刑人员做“助手”,拥有自己的实验室和研究室,并获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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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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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和“立二拆四”等人的犯罪心理,是希望将“费力最小原则”发挥到极致,通过心理掩饰进行“合理化”欺骗,从而实现一步登天的壮举。“秦火火”等人的相似之处就是不想通过奋斗改变自己的命运,而是想一夜暴富、一鸣惊人、一步登天。这类人往往文化程度不高,但却极为聪明。“秦火火”就属于这种聪明过人的人。在这种聪明之上,他建立的自我夸大也更能迷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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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深入开展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和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斗争和集中整治活动,农村社会治安秩序趋于稳定。但通过“严打”斗争反映出发生在农村的犯罪问题却值得重视,特别是农村多发性盗窃犯罪一一直居高不下,已成为刑事发案的主流。由于发生在农村的盗窃犯罪多以钱财、生活生产资料、生产设施为侵害对象,犯罪动机各异,手段繁多,作案隐蔽,严重侵扰着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2000年至2()02年7月底,南郑县检察院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572人,提起公诉578人。其中批捕盗窃犯罪249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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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审结的149起一审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就有76起,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1%。而在这些盗窃案件中,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由本单位职工参与的内盗案件有21起,占盗窃案件的27.6%。这一连串的数字,不能不令我们震惊。当前,工矿企业可说是院墙高垒,内保力量日益加强,但为什么企业内部的盗窃案件却居高不下呢?带着这一问题,等者翻开那一摞摞厚厚的卷宗,欲从中寻觅出答案。他因不满单位领导对自己的工伤处理,遂产生报复心理,扭曲的心灵,使他将黑手一次次伸向厂里的办公室。他说:“我无权就暗着偷。”年仅20岁的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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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墙内的杀人犯,一个从事“特殊职业”的姑娘,即使是他们,也有权利享受爱的温暖;一幢镇长的老房子,一次“天价”的交易,聪明大哥买屋也要看主人,廉时涨价贪时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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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90-101
在认定“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时,应将已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盗窃行为均计算在内,以更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应通过审查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与盗窃行
为、盗窃目标是否存在关联来判断盗窃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是否为“凶器”,如不存在关联
即可认定为“凶器”,反之则只能认定为犯罪工具。“随身携带的财物”应理解为贴身的可
携带的财物或者在近身范围内可支配、可掌控的可携带的财物,其中对近身财物的支配和掌
控是指客观上可支配和可掌控而不要求实际支配和掌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
特殊盗窃行为存在未遂的形态,但存在未遂形态并不等于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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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但对贪污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未作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而文物是无价之宝,最高人瓦法院、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非法经营、走私文物是以等级量刑的,不以数额量刑;比如规定了“……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的这一解释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它弥补了刑法对盗窃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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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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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把盗窃划分为秘密盗窃与公然盗窃,然而“公然”与“盗窃”的秘密性相矛盾,公然盗窃理论令人匪夷所思.相反,从“秘密与公然”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没有问题;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以暴力或者平和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秘密”与“公然”,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