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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徽阜阳“毒奶粉”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九名当地领导被处分,特别是当地的工商系统受“重创”,市工商局局长周毅生被责令辞职;市工商局分管市场监管的副局长杨伟撤职;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杨树新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并移送检察机关。此前,两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工商所原副所长已被逮捕。一个“毒奶粉”事件,为什么使这么多干部为它丢官罢职?早在2003年5月,阜阳市就出现了“毒奶粉”危害儿童的问题,当地工商等部门也曾进行了清查,今年1月还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战绩:“对189户销量较大的劣质奶粉经销商予以立案”,但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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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违反规定进行“公款追星”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话实说,《条例》对“公款追星”的“严禁”,我是不怎么兴奋得起来的。因为,自从“公款追星”被概念化甚至早在此之前,我们虽然没有该《条例》,但从上到下相关禁止性的规定实在是:多乎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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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面对取消学位、开除学籍这样的校规“极刑”,不少作弊大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竟然有不少胜诉。校纪遭遇法律尴尬,处罚作弊竟成了校方的“紧箍咒”,不少高校深感为难:处罚轻了,起不到警示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高校惩治作弊真的“黔驴技穷”了吗?不久前,北京传媒大学对7名在英语四、六级考试或期末考试中作弊的同学做出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决定,一时间引起媒介的关注,也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笔者看来,法院之所以判大学生胜诉,是从保护公民的教育权角度,其用意当然是好的。但是,却给一些学生,甚至社会造成一种不良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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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南京一所医院因医生玩忽职守而导致婴儿病情恶化后死亡。这件事发生后.有关方面迅速对事件中医院所有责任人进行了应有的处理。其中.值班医生被行政开除、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因对事件负有处置不力、初步调查结果不实等领导责任,该院院长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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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越轨与法律越轨--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大学生同居现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据《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10日报道,重庆某大学因去年“怀孕事件”开除两名学生的行为而惹上了官司。“目前,这两名学生就母校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报道,“本案女原告于去年10月1日被校医院诊断为怀孕,学校于10月9日对该女生及其男友(同为该校学生)勒令退学”,学校文书中使用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字眼,并认定其为“不正当性行为”。无独有偶,另据《扬子晚报》(转摘自21世纪新闻网)报道,南京某高校二年级也有一对男女大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原因是他们私自在校外租房同居,女生怀孕后在某医院做“人流”手术被学校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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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凭注水 ,学历作假 ,这些年渐趋蔓延之势 ,因此而引起了上上下下的广泛关注 ,不少地方开始予以清理并处理。据报道 ,成都市委市政府经过集中对全市党政机关干部的学历、学位进行拉网式的清理后 ,最近 ,“450余名持假文凭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受到降低学历学位的处分 ,其中3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说是“处分”,当然是真的“处理”了。但是 ,我总觉得 ,这“处分”不是很明确 ,有关报道语焉不详。“3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看来是其中的情节恶劣或严重者 ,“处理”比较清楚 ;而另外多人的“处理”,则不甚清楚 ,“受到降低学历学位的处分”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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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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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加重处分”在条文的体例、规则的严谨性与明确性上与行政法、刑法的“法言法语”具有相似的特征。而“加重处分”表述和适用较之“法言法语”又有明显的不同,相关的规范比起针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更严格,其具体规定在每次修改时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显现出党纪中的“加重处分”作为“党言党语”的独特性。“加重处分”之所以在“法言法语”的框架下具有明显的“溢出性”,其逻辑在于:一是党员入党意味着自愿接受更严格的规制;二是个别纪律对党员有更高的约束性要求;三是加重处分追求结果的实质对等性;四是对相应时期背景下的突出问题进行针对性惩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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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 普通的离婚案件,在开了两次庭以后,原告申 请撤诉,希望与妻子再续前缘。这本是件好事, 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却裁定不准撤诉。真 是咄咄怪事!法院的裁定不仅违反了当事人意 思自治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古语云“宁拆十座庙,不拆一对婚”。随着 时代的进步,对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给予了 更多的保护,婚恋自由。法院对一般的离婚案 件,考虑到其特殊的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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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关法官责任意识淡薄,导致案件审理超过审限,2009年1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对多名法官作出严肃处理:1人被行政警告,6人被诫勉谈话,3名庭长、副庭长在全院中层会议上做检查,3个庭、室被通报批评。河南省高级法院还以此为警示,作出了关于审判流程、审判时限、代表联络和督察工作等一系列规定。这次处分有关人员,“导火索”是一名省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两次举手投弃权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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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5,(Z1)
某电站职工刘某因违纪违规被电站开除。刘某对开除决定不服,提出自己在电站工作已5年,电站突然派人接替自己岗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虽多次反映要求解决仍无结果。相隔一年之后,自己又找电站交涉,电站递给自己一份上级党委《关于对电工刘某处理意见的批复》的文件,才知道被开除处理。电站对自己开除处分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开除决定。电站提出刘某在岗期间挪用电费,并且工作严重失职,不能完成收费任务,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刘某开除是合法的,并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将刘某挪用电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对电站提出刘某涉案移送问题不属劳动仲裁委处理范围,裁决撤销电站对刘某开除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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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纪律处分体系的“元概念”,应具有独立性和一致性等品性。“处分”概念的独立,经历了三次分离,其中前两次发生在纪律体系外。1997年我国《刑法》用“刑事处罚”替代了“刑事处分”,“处分”首先从“刑事”中分离出来。在行政监察时期,行政与监察的“行政性”使得“处分”与“行政”长期纠缠在一起。2005年《公务员法》以编制为标准定义“公务员”后,“处分”才摆脱开“行政”的束缚,成为一个独立的纪律性概念。国家监察体制确立后,广义的“处分”概念依然驻留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国家性”的监察机关创造性地独享了“政务处分”一词。“处分”概念的内在分离必须解决其原体制下的广义困境。“纪律处分”一词是解决“处分”概念一致性的简约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