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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石佳友 《法律科学》2014,(5):129-137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使得一国证券法适用于境外发生的某些证券行为成为必要。中国致力于打造国际金融中心,建立证券市场的国际板,有必要赋予其证券法以适度的域外效力。美国证券法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值得研究和借鉴,特别是2010年的Morrison案判决,颠覆了此前的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而代之以交易标准。鉴于中国目前正在修订《证券法》,建议其中增设关于域外效力的有关条款。其具体设计可保留现行的无域外效力推定,以行为地点作为判别管辖权的原则,同时辅以结果标准,允许中国法院对某些发生于境外但对境内有直接影响的证券行为进行管辖。同时,中国证券法应允许法院以非方便管辖原则为由驳回某些起诉。而从长远看,中国应积极推动制定证券跨国诉讼的多边国际公约,以根本解决管辖权冲突。  相似文献   

2.
美国的证券欺诈赔偿检诉制度是由检察官提起私诉的做法,这种私诉形式具有强化市场公开竞争、恢复公平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的价值.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检察官提起证券欺诈赔偿诉讼可以最大限度节省管理诉讼和弥补错误疏漏的成本,并且在社会收益和诉讼效率方面都有所提升,能够最大限度恢复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反观我国的证券欺诈赔偿民事诉讼,在诉讼成本控制、社会收益获取、诉讼效率提升以及法律供需均衡方面都有待提高.为此,借鉴美国的证券欺诈赔偿检诉制度,探索我国的检察机关提起证券欺诈公益诉讼,是解决证券欺诈赔偿纠纷的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3.
通过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典型案件"中国人寿案"、"前程无忧案"与国内证券欺诈共同诉讼典型案件"大庆联谊案"的比较研究,探讨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原告众多而损失相对小额等特点,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有必要理性借鉴集团诉讼,重新思考我国证券欺诈案件的审理方式与结果.  相似文献   

4.
"长臂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表达,一般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这三者的行使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长臂管辖权"同时面向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常常涉及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关系、法院与私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美国法院先后从权力论、联系论或者方便、公平和正义论中寻找其法理基础。在实践中,起源于解决州际问题的"长臂管辖权"同时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不断向域外立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扩张,其适用深受美国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经常违反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毫不顾及国际礼让和国际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加上"长臂管辖权"基础本身的模糊性,美国对涉中国事项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倾向愈发明显。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规则,从借鉴与应对两个视角以及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9,(6):35-42
证券交易具有投机性。证券法在规制非法投机和正常交易二者之间游走,力图确定正常交易中投机行为的边界。而边界的厘定,不仅仰仗对类型化反欺诈规则的解读,还有赖于反欺诈一般条款的研究。遵从"规范解释——漏洞补充——价值填充"的法解释学路径,对恒大"否认收购"行为的规制依据进行方法论上的检视得出:我国采类型化规则模式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规制,虽具体化程度高,但易导致遗漏。在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的适应性和安定性之间寻求均衡,需要构建一套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周延的反欺诈规范体系。基于此,建议《证券法》将第五条修改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不得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若上述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或对我国产生了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6.
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效力时,认为该条款要经过“根本公平规则”的司法审查,包括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识别、提供管辖权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读合同的合理机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解约退款自由”三项标准;该规则在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在内的格式合同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与美国规则并无实质差异,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其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随着证券交易的日益频繁,为了应对各国证券法域外管辖的扩张,2020年实施的《证券法》第2条增设了域外管辖条款,该条款主张对境外损害境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管辖.但该条仅仅是原则性条款,不能指导具体的实践,因此具体的适用规则可以借鉴美国相关法条的效果标准,即当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8.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一把高收益、高风险的“双刃剑”,在交易过程中欺诈行为屡见不鲜,本文以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欺诈犯罪的规定为视角,依据刑法谦抑原则,探讨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反欺诈规则,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是欺诈侵权行为;然后要从欺诈侵权行为中进一步分离出犯罪构成要素,确定哪些欺诈侵权行为构成欺诈犯罪,并介绍了相关的刑罚规定.  相似文献   

9.
“欺诈市场理论”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焦津洪 《中国法学》2003,(2):110-114
本文紧紧围绕因果关系的确定这一证券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 ,详细介绍了美国“欺诈市场理论”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欺诈市场理论”所依据的金融学理论基础以及适用这一理论的市场条件 ,指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引入“欺诈市场理论”的客观条件。作者还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1 9规定》第 18、19及 2 0条所体现的制度创新及其存在的不足 ,初步提出了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1929年《华沙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第五管辖权"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联合国国家豁免公约第十条第一款以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作为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基础。这主要是为了协调各国不同的观点,包括各种不同的规则。在跨国的民商事诉讼中,一国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法院所在地和诉讼之间存在着足够的联系,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应当地使用同样的规则。国家与其本国国民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商业交易时,自然人或法人所属国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从美国的实践看,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方式有三种:一是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二是在美国履行的某项行为与外国在美国以外从事的商业活动有关;三是外国在美国以外的商业活动对美国造成了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2.
杨峰  涂永前 《法律科学》2009,27(2):153-160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必然导致跨境证券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生赔偿纠纷,适用法律是必须面临的重要问题。美国涉外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比较完善,首先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直接适用的情形;其次,通过美国《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指引适用具体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规定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目前该类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国跨境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规则存在重大缺陷,必须借鉴国外经验进行完善,在未来的《国际私法法典》或《民法典》中规定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定;在《证券法》中具体规定跨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三、美国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形成 美国联邦证券法的基础,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反欺诈行为条例则是证券法的利剑。美国法院在使用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时,首先检讨可谓的“立法意图”(legislative intent)。然而,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域外管辖权上並未作任  相似文献   

14.
美国的专利蟑螂问题非常严峻。美国认为专利蟑螂对其创新与经济造成的损失远大于给发明人的回报。滥行诉讼是对专利蟑螂的主要诟病。2014年以来,美国法院适用了较宽松的费用移转标准,国会努力修改费用移转规则,一些州实施了保证金及惩罚性赔偿规则。美国实践反映其转向主、客观独立标准,严惩恶意诉讼以及努力恢复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利益平衡。专利蟑螂在我国爆发的风险不断增大。但是,我国《专利法》仅赋予专利权人合理开支求偿权,对滥诉者无赔偿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依据不足、标准不一及标准过严问题。我国宜适当吸取美国经验教训,合理设置恶意诉讼的赔偿及保证金规则,防治专利蟑螂滥用诉权,促使专利运营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美国通过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证券欺诈赔偿诉讼制度。其在明确受害投资者诉权的法律依据、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量化及鼓励个人索赔的诉讼机制设计等方面进行的制度和观念创新 ,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7,(5):161-173
航空产品责任是美国乃至全球航空事故索赔诉讼的一个难题。该类案件具有显著的国际性特征,因此决定了其国际管辖权的分配。美国法院在航空产品责任领域适用属人管辖理论,基于当事人和国家利益,针对四类产品责任案件,积极利用持续"业务活动"联系因素、"代理机构"理论、"商业流通"标准、"公平正义"传统观念,抑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案件,使其回归本国管辖。中国制造的C919大飞机不久将进入国际市场,为防范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防止与中国有关的案件流向他国法院,中国司法实践可借鉴美国经验,对域外发生的航空产品责任案件,谨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将其视为一种例外规则,适度扩张管辖权,做到"管""拒"自如,以保护航空器制造商和国家的核心权益。  相似文献   

17.
阮开欣 《清华法学》2023,(2):162-178
严格地域性管辖的推翻为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提供了条件。当前,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冲突主要显见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美国、英国、中国等国家的法院在近年来的一些案件中签发了禁诉令。鉴于“超地域管辖”所导致的管辖权冲突,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权方面应当存在地域限制规则,即一国法院可以基于特别管辖审理与利用知识产品相关的诉讼,此时所管辖的诉讼标的应当限于本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事项或在本国实施的行为。地域限制规则旨在确保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合理的管辖连接点,防止过多国家的法院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纠纷行使管辖权,从而维护跨国知识产权交易的安定秩序。鉴于“异判现象”的存在,地域限制规则的缺失会滋长当事人的择地行诉,甚至进而形成各国司法管辖的逐底竞争。鉴于地域限制规则的正当性及其在各个国际权威示范法中的共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地域限制规则。针对外国法院的“超地域管辖”及其禁诉令,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在符合地域限制规则的前提下采取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予以反制。  相似文献   

18.
适当性原则肇始于美国证券业,要求经纪商在做出交易推荐时,要谨慎推荐。实践中,自律组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以及联邦法院对该原则有不同适用路径。自律组织从产品和客户两个角度出发,判断二者的匹配性,不以经纪商是否明知或客户是否同意作为认定适当性的要件。SEC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将适当性原则纳入10b-5反欺诈规则的框架内加以适用,主要考察经纪商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客户对所推荐产品的风险是否了解。联邦法院则将适当性原则视为自律规范,如果违反适当性的行为上升到欺诈的程度,就需要以反欺诈条款加以规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增多,适当性原则从证券行业辐射到其他金融行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荐非存款类投资产品时,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保险业,可变年金等新型保险产品已经被作为证券加以规制,由NASD进行监管。  相似文献   

19.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6,4(3):90-95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简易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则用于确定国际管辖权问题都不是很恰当,判例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领域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最高法院在1981年10月16日做出的判决是关于日本法院国际管辖权的指导性判决,它确立了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一般标准,即“正义和合理”标准。管辖权的排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法院选择协议、仲裁协议以及主权和外交豁免。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创设了有关国际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特殊情势主义”。对于外国的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择地行诉和禁诉命令制度,日本的立法或实践以及学者的观点富有特色。  相似文献   

20.
《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具有选择适用的特点,仅对选择适用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在决定是否选择适用该制度时,首先必须考虑自己将受到怎样的约束.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就《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的约束对象、约束事项、约束内容和约束性质等展开深入分析,认为《鹿特丹规则》管辖权制度对选择适用国施加的约束是特定的和明确的,这种约束有助于促进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国际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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