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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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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一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公司的经理。一个月前,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数名电梯维修工。招聘广告言明,应聘者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而李某为得到该份工作,伪造了相应资质证书,并谎称已有六年工作经历。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李某在此后的工作中,总是将电梯越修越坏,甚至还差点导致人员伤亡,经公司一再质疑,李某才承认只是跟随他人干过数月。公司当即将其解聘。李某虽同意解聘,但却坚持要公司支付已上班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  相似文献   

2.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这样规定在我们从事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七到十级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感到不尽合理,不容易理解,也难以执行。  相似文献   

3.
小保: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车间担任车床操作员。八个月前,我在工作中因机器突然出现故障,被飞出的铁屑击中双眼,虽经医治,但左眼无光感,  相似文献   

4.
小保:我儿是一名矿工,因一次矿难,不幸截瘫,高度致残。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依法与我儿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我儿的工作年限,给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得了经济补偿金,按照有关规定还应不应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相似文献   

5.
小保:我开了一家商贸公司,上个月刚与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近日发现他早已和另外一个单位签订兼职的合同。虽然目前他的兼职工作未影响公司业务,但我还是觉得不要。请问:是否可以对该兼职员工进行解聘?  相似文献   

6.
【案例】:肖某系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某在干活时右腿被砸伤致骨折。2007年3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此后,肖某与公司就工伤补偿事宜协商未果,肖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  相似文献   

7.
《就业与保障》2014,(6):7-7
小保:汪先生系某保险公司职员,2008年5月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比赛,汪先生作为参赛队员在比赛时右足跟腱拉断。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为八级工伤。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于2009年1月为汪先生报支了全部医药费近1万元,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偿金8000余元,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2013年5月合同到期时,汪先生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认为,汪先生是主动提出辞职,且已支付过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拒绝汪先生的要求。请问,汪先生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临客临客:汪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   

8.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老总。由于某员工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且一再教育、劝说无效,两个月前,我通过召开负责人会.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及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决定将其解聘。为对我进行报复.其在微博上指名道姓地对我辱骂、诽谤等等,还披露了我的详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导致一些不明真相者跟帖对我“狂轰滥炸”.甚至有打抱不平者还打电话、到我家对我横加指责。鉴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我曾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但其却表示.其有言论自由,我无权干涉。请问:其是否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9.
《就业与保障》2012,(11):5-5
半年前。因我未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完成设计任务,而在上班时被其叫到办公室严厉指责,我则埋怨是其迟延三天将资料给我所致。部门经理见我不仅不认错反而当面顶撞,一气之下操起身旁的烟灰缸砸向头部,我当场受伤昏倒。事后,我不但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6级伤残。近日,我要求社保部门给予工伤赔偿,却被告知公司并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公司则认为我不构成工伤,理由是我的伤残系部门经理犯罪所致,与公司工作无关,且部门经理已被判刑也已对我作出赔偿。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工伤责任?  相似文献   

10.
《就业与保障》2013,(10):6-6
小保:我所在公司由于生产紧张.决定改变原来的“一班制”生产方式,将员工分成白班和夜班“连轴转”,实现“人休机器不休”。而我由于生下孩子不过半年,每天晚上不仅需要哺乳而且还得照顾孩子。遂没有按照公司要求上夜班。公司因而以我不服从安排,并因脱岗已导致生产损失为由,不顾我已有两年工龄。干近日口头要我立马走人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   

11.
上班身体不适回家死亡,视同工伤 【案例】:陈慧生前系九华建材公司职工。2008年3月5日10时许,正在上班的陈慧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在他人陪同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陈慧决定下午再来。约14时,在家的陈慧突然病情恶化。待急救人员赶到,陈慧已经死亡。九华建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陈慧在工作时感到不适,回家后才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只是初诊为“冠心病”,并没有实施抢救,故不属于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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