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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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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笔者在2004年参加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中发现,2003年已假释的罪犯李某在假释前监狱服刑期间曾殴打其他罪犯,属严重违规, 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但监狱认为, 假释裁定生效后,监狱要求撤销假释裁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意见。2004年, 检察院以公函的形式建议某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李某的假释裁定,但某中院回复认为  相似文献   

3.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国家刑法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不尽统一,加之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的适用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从而造成减刑、假释的适用缺乏统一性,成为最容易发生徇私枉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环节。前不久,安顺市检察机关对辖区看守所及五个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30日止,监狱共有罪犯减刑5289人、假释20人。笔者结合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减刑、假释方面暴露出的问…  相似文献   

4.
1999年"犯人以钱抵刑"被曝光在广西河池地区的罗城监狱,犯人交3000元可以减刑一年,交4000元即可"保外就医",交1万元就能获假释。200多名服刑犯人被违法办理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涉及犯罪金额达200多万元。1997年至1999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发现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就有3200多起。  相似文献   

5.
法〔200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关系到服刑人…  相似文献   

6.
自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减刑、假释工作走上了依法办案的轨道,特别是自《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下发两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更加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对罪犯的改造,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秩序,为稳定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做出了成绩。 但是,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特别是有的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没有严格依照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办案,有的没有严格执行办案的程序,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相似文献   

7.
《中国司法》2000,(9):13-13
[本刊讯]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北京市监狱局加大狱务公开的力度,拓宽了新的领域。 该局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坚持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发放征求意见信、召开罪犯家属座谈会、组织罪犯及其家属旁听建议对罪犯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案件审批会等多种措施,不断增加执法透明度。去年6月28日,该局开通了全国首条“监狱法规咨询专线”及“罪犯亲情热线”。 1年来,社会拨打法规咨询电话6000余次,罪犯拨打亲情电话10余万次。据了解,群众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相似文献   

8.
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9.
1993年以来,我院根据高检院和省、市院关于加强对经济罪犯执行监督的通知要求,对扬州、盐城。南通等市投送盐城监狱的214名Ic年以下刑期经济罪犯的改造情况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情况进行了重点检察,支持和配合盐城监狱排除干扰,严格执法。4年来,未发生一起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保障了刑事判决裁定的统一正确执行,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我院的做法是统一"一个认识"把好"三个关口"。一、统一思想,敢于监督经济罪犯,尤其原是"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的经济罪犯,大多数都曾担任过一定的职务,而且社会关系网一般都比较复…  相似文献   

10.
班军慧 《法制与社会》2011,(24):268-269
减刑、假释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是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的重要权利,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的实施现状,探究了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权利保障不力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权和假释权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保外就医。那么,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能否保外就医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保外就医,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的刑种应当是罪犯入监时由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刑种;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保外就医。理由是,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是一种实体性裁定,是对罪犯刑种的司法变更,也就是说,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刑种应当界定为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2.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3.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此项活动开展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记者就此项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走访了部监狱局负责人。问:请你介绍一下监狱系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答:200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在全国范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司法部为此专门下发了〈监狱系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多年以来改造罪犯的实践证明,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的转变和转化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考察,否则,很难准确地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创制的刑罚制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反思,从制度上进行改革,使我国的行刑机制与国际行刑制度合轨。逐步减小减刑使用的对象和条件,扩大适用假释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理应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执行法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死缓、无期罪犯在执行的头两年不能减刑,没有改造的激励机制;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却难于执行死刑;保外就医罪犯逾期不归而监狱无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未交罚金的罪犯,法院不予减刑;假释的适用被人为限制等,必须通过立法给予解决。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促使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假释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价值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   

18.
柳原 《中国司法》2014,(11):67-69
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19.
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监狱系统接受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刑罚执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元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收押、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突出表现在:各监狱能够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定收押和拒收罪犯;能够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呈报工作,能够认真执行“三公开一推荐”制度,即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减刑指标、公开办理程序、让罪犯推荐减刑入选;保外就医工作既能够体现人道主义政策又能…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司法》2006,(3):110-110
68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问:罪犯保外就医不仅关系罪犯的切身利益,社会上对此也相当关注。请问,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内蒙古乌日娜)答: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是监狱的一项重要执法活动,也是对罪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一项重要政策。因此,我国监狱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并努力实现这项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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