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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一般预防是刑罚的根本目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刑罚的目的是刑罚论的核心问题.在评析传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刑罚目的论--"统一说",即"坚持一个中心兼顾两个基本点".刑罚的目的应坚持以间接一般预防为中心,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在间接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实现报应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统一说"为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进一步论证了我国刑事政策调整的战略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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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这几成定论;刑罚的目的有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之分,这也差不多成了通说。然而,刑罚目的的内部结构,即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却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究的课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加深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性的认识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两者虽然各自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但共同表现着刑罚目的的本质。把刑罚目的确立为预防犯罪,并将其具体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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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目的是刑法学界乃至社会学界永恒的话题,在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有三种观点: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别预防论,但是,没有哪一个学说能够真正告诉我们刑罚的存在究竟意欲何为?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目的是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减少犯罪。通过对不同类型人的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要实现最大化的减少犯罪,量刑的基准必须是以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且刚刚大于收益为足矣。因此,“一般预防论”应该是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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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层次性辩说--兼论刑罚的最终目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罚目的不仅具有层次性 ,而且是层次性的统一。保护法益是刑罚的最终目的 ,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保护法益是刑罚永恒的价值追求 ,在刑法学中以“法益”替代“社会关系”的概念是合理的。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确立不仅具有其理论基础 ,而且在我国也具有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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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是刑罚论的核心内容,历来是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但至今并没有哪一种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取得通说地位,各种学说都存在不能说明的理论缺陷。将一般预防排除在刑罚目的之外,将其上升为刑法的目的,形成以"一般预防"注重刑事立法,报应和特殊预防侧重刑事司法的格局,能很好的解决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所不能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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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厘清了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属性,刑罚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本质等范畴的关系;揭示了刑罚目的的内容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阐释了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立法的关系;围绕着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了现行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还就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法司法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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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理论研究中存在四个误区:混淆了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对刑罚目的的含义理解错误;把一般预防当作刑罚目的;把报应当作刑罚目的。通过对这四个误区的厘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一般预防是刑法目的,不是刑罚目的;报应是刑罚的本质,不是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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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取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我国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研究始于上世纪50年代,但当时尚未形成规模,进入80年代以来,如何界定刑罚目的的内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多种学说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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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6):21-25
刑罚目的是刑罚论的核心问题,它对一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有三种学说:报应目的论、预防目的论和报应与预防一体论;但是,科学的刑罚目的论应该是“统一说”,即“坚持一个中心兼顾两个基本点”。刑罚的目的应坚持以间接一般预防为中心,兼顾报应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在间接一般预防的基础上实现报应与特殊预防的有机统一。“统一说”为我国刑事政策的调整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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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3):3-9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它对于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都具有指导意义。在刑罚目的问题上 ,长期以来存在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之争。刑罚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 ,这就是刑罚目的二元论。基于刑罚目的二元论的立场 ,本文对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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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一般预防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论证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 ,夸大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而且不利于刑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同时还与特殊预防产生矛盾与冲突 ,因此立法在设定罪刑结构之时、司法在确定具体刑罚之际 ,应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 ,不应过于看重一般预防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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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个别化问题,不仅是现代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为许多国家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所关注,也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的专门原则。所谓刑罚个别化,是指法院(法官)在具体适用刑罚时,应充分考虑犯罪者的“个人情况”,从而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及犯罪者“个人情况”所表现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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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50-62
积极一般预防将刑罚的正当性承载于规范意识的唤醒和规范遵循的实现,无法祛除刑罚威慑基础上的认同因子,忠诚恶法的正义悖反,以及将人作为他人犯罪的工具利用,陷入规范违反之现象描述等同犯罪本质、刑罚目之应然义理的刑罚正当性危机之中。溯源刑法惩罚的正当性,刑法规范发端社会共识,公众意志;犯罪本质源自全体公民人权和个人基本人权的不得已权衡。鉴于以往积极一般预防停留现象,作用表面的弊病,以及与消极一般预防同意阐释和反面论证的关系,需要重释积极一般预防的概念内涵,匡正积极一般预防刑罚正当性理论预设,确凿刑法适用标准,以此使积极一般预防名实相符。具体而言,积极一般预防应当以刑法规范遵循公众意愿为核心要义,过滤威慑认同的生发;以保障全体公民人权为刑罚正当性理论预设,避免遵循恶法的偏失;以不得已原则为刑法动用的圭臬,消弭人性尊重与工具利用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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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来看,预防犯罪作为其适用刑罚的目的,尽管符合了社会秩序的需要,但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有必要对其修正。在刑罚手段层面上,以报应限制特殊预防或一般预防,是达到正义和秩序相统一的正当途径。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而又争论十分激烈的问题,它是刑罚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西方刑罚史上,出现了报应刑和目的刑之间的对峙和调和,对西方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在评价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对西方刑罚的实然目的和应然选择做了简单的探讨,以求对我国刑罚目的之选择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