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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王文生,赵建帮司法实践中,审理强奸案件时往往出现强奸与通奸容易混淆的情况,需要加以正确区分,避免错案的发生。强奸与通奸的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欲望;在客观上都有非法性交的行为。强奸与通奸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犯罪行为,后者是...  相似文献   

2.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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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女性成为强奸罪主体、男性成为被强奸对象的可能和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我国应将第二百三十六条改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强奸、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2人以上轮奸的;(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似文献   

4.
婚内定“强奸”不妥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婚内定“强奸”至少有以下几点不妥之处。一、婚内不应有“奸”的问题存在。众所周知 ,夫妻之间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 ,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 ,所谓“奸”,是指奸淫 ,包括通奸和强奸 ,也即指非婚姻关系内的不正当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如果把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看作是“奸”的话 ,那么从逻辑上讲就必然会有“强奸”和“通奸”之分 ,也即如果“不违背”双方意志的夫妻间的性生活就是“通奸” ,反之 ,则是“强奸”。这显然不仅与“奸”字的原意完全不符 ,而且与一般生活常理相差甚远。二、构成强奸罪必须同时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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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条件解析 犯罪是而且只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有犯罪不仅均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犯罪是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民事犯罪是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而且行为民事违法性或者行政违法性的具备是其刑事违法性得以产生的根本前提,行为刑事违法性的产生则是其行政违法性或者民事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的当然逻辑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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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奸淫得逞或者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对于未实施奸淫的共犯,或者认定为强奸既遂,或者认定为强奸未遂或者中止,判罚不一.在是否成立轮奸问题上,分歧也很大.判罚分歧的背后,涉及的是共犯责任基本理论问题的争论.中国共犯制度从实质上看,虽然应归属于"一元共犯制",但共犯理论却受到德日等国"二元共犯制"理论的强势影响,并波及司法实践.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中国现有共犯制度的性质与特点缺乏深入的了解,试图引入国外的共犯理论解决,反而造成判罚的混乱.中国现有的共犯制度对于强奸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分歧能够从容应对.对于强奸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共犯实施奸淫而部分共犯未实施奸淫的,在定罪上应一体把握,"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在量刑上则应区别对待.轮奸是强奸罪加重情节,应以客观上是否真实存在为量刑适用的依据.  相似文献   

7.
“先强后通”不以强奸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强奸后通奸的案件,即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这种处理原则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其法律意义又是什么?在刑法理论上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对于先强奸后通奸的强奸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既缺乏充分的理论根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为此,笔者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强奸妇女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不但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然而,在实践中,有的人以被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不喊”、“不跑”、“不反抗”,被强奸后“不告发”为理由,将强奸混同于通奸;有的则视为“流氓鬼混”,这是极其错误的看  相似文献   

9.
我们在审理强奸案中,根据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法律特征,运用四看四判断来正确定性,依法判决,取得较好效果。 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判断是强奸罪还是流氓罪。 强奸罪和流氓罪的犯罪故意、手段和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但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流氓罪中调戏、侮辱妇女相似,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奸淫的行为。如陈国民强奸一案,被告人的历次口供均供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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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放弃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某日李某、张某、王某将被害人曹某(女)骗至某宾馆,进入以李某名义租用的客房。其后,三人共同使用暴力将曹某控制,李某、张某让王某实施奸淫。王某见被害人曹某十分恐惧和害怕的样子,心生怜悯,借口不喜欢这种类型的女子,未实施奸淫行为,仅坐在一旁旁观。接着李某强行奸淫了曹某,而张某不顾曹某哭泣,欲行强奸,但因生理障碍未能得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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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今年第二期《法学杂志》刊载的许雄同志关于崔亚强一案的分析介绍,我以为崔亚强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首先,不能认为崔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查明犯罪分子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当然有无奸淫犯意并非以罪犯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综合案情的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才能查清罪犯的真正目的。主张崔亚强构成流氓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既否认有强奸目的,又没有动手脱王的裤子、没有强奸得逞的事实。我以为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案情告诉我们,崔将王骗到家后,当王刚睡下,崔就迫使王开门。崔冲进房间后,先关房门,接着对王搂抱摸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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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查阅了某县法院一九八四、一九八五两年内一千余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被告人实施奸淫幼女行为的,有的定为奸淫幼女罪,有的定为强奸妇女罪;有近百名被告人实施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两种行为的,均以强奸妇女罪一罪定罪判刑,无一实行并罚。例如:被告人冉××,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先后两次将十三岁幼女赵××奸淫。一九八三年春又将女青年张××强奸。一九八三年夏,当冉××次对另一女青年程××实施强奸时,被当场抓获、强奸未遂。该县法院以(85)法刑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对冉××判决:“被告人冉×× 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强奸犯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情况在其他地区也都程度不同的存在,出现了罚不当罪或罪刑不一的现象。为此,明确地将强奸妇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加以区别,看来不无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犯罪构成理论,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它不同于强奸妇女罪,更不是强奸妇女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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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夫 《法律适用》2012,(5):119-121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不同观点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婚内强奸,从法律角度上阐述,应当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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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也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但是,对轮奸行为样态的解释不能只是根据加重犯罪构成和共同正犯的类型进行逻辑的推论。从不同的解释进路辨析可知,轮奸不要求有“二人以上强奸既遂”。从被害人的角度考察,应以“性私密性”和“亲密性”作为轮奸处罚的思想基础,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轮奸的故意而轮流实施奸淫行为,不要求有人强奸既遂。当然,基于轮奸之故意而仅仅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只是停留在手段行为阶段,以及其他没有“二人以上轮流奸淫”侵害事实出现的类型,不构成轮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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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通奸,是指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八十年代以前,人们对通奸行为认识比较一致,即其应受法律道德的双重规制。但八十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的巨大变化使得对通奸行为的规制问题产生了争论。反对者认为通奸行为只能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应干涉;而赞同者认为在道德调整之外,法律尤其是婚姻法应明确通奸行为的违法性,用法律手段禁止这种行为。今年一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其中,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即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这样,作为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要情形——通奸行为就被纳入了修正草案的调整范围之内。这个规定使得通奸行为的规制方式愈加成为法律界和全国上下争论与注目的焦点之一。那么,通奸行为到底应否由法律加以规制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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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很难区分。稍有不慎,不是放纵了罪犯,打击不力,就是发生冤假错案。强奸和其他非法的性交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也都发生了性行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那末,如何正确认定妇女的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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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互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否构成犯罪,历来见解不一,争议甚多。主张把通奸规定为犯罪的主要理由,一是通奸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团结和睦,矛盾容易激化,造成奸情杀人,社会危害性大;二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人民群众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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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为既有民事违法性又有刑事违法性的情况下,刑事或民事法律的调整限度,应当从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认识与意志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对于欺诈、盗窃、侵占等不合法行为仍由民事法律所禁止.只不过其方式比较特殊,即否定其民事上的效力。对某一行为的评判。即使是民事行为。也不能单单从民事或行政的角度进行评判的自我限定,如果同一种行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皆有规定的,就应当进行升级式的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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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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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存在非典型轮奸认定标准过宽的问题,常将仅一人有轮流奸淫故意或仅一人奸淫得逞的案件认定为轮奸,并判处10年以上刑罚。对此,应当坚持轮奸认定的一般标准,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强奸且轮流奸淫的犯意联络;在客观方面,被害人须受到两名以上男子实质性的奸淫侵害;在刑罚适用方面,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与其行为危害之间应具有相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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