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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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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多年的置疑声不断。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很显然,法官当然享有此种职权。这种承袭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并非偶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有着滋养这种制度的天然土壤。单就诉讼领域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尽管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它依然盛行于司法实践当中,本文拟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来透析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2.
法官阐明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组成部分,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二者关系的核心在于法官阐明是对辩论主义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补充。法官阐明与辩论主义的有机结合,对于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分权与制约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和完善法官阐明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前的准备"的规定大多是单纯为庭审作准备,功能较为单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纠纷解决功能,以整理争点、固定证据并促进和解等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设置与庭审法官分离或相对分离的审前准备法官,并赋予其对简易案件的判决权和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权,完善证据交换、举证时限等各项制度。  相似文献   

4.
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辩论主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法官通过释明权的行使,促进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获得实现。但是目前我国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认识比较模糊,立法规定也很粗略,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梳理,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模式正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此过渡阶段,辩论主义和处分权得到彰显。法官释明作为辩论主义的有效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广泛,对辩论主义、处分权以及法官中立原则有补充完善的作用,但由于释明的范围缺乏明确界限,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释明或消极释明,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文章结合德国、日本对释明权范围的具体规定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6.
分析中国法官的遴选与退出机制,可以发现,中国法官群体是低同质化的,因而其对于不同激励因素的态度也存在较高程度的分化,与同质化的西方法官群体相比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因此,中国法官的外部环境约束既不同于英美法系法官,也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而主要体现在科层制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严格的法条主义和能动的服务于本系统的利益三大方面。未来的司法改革需要注意法官的外部环境约束才能更好地发挥效果。  相似文献   

7.
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   

8.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9.
辩论主义作为现代诉讼的原则之一,解决的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角色分担的问题。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在诉讼中表现为两者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积极性上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两者的关系理论上可以抽象的概括为"消极的法官——对抗的当事者"和"积极的法官——缺少对抗性的当事者",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1]。辩论主义与这两种诉讼结构都有着兼容与冲突,这种关系的探讨旨在使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从而共同有效地致力于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0.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1.
奚玮 《河北法学》2008,26(3):138-142
当事人主义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两大法系在民事诉讼的运作方式上有职权进行主义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别,而在审理的内容上都采取辩论主义,由当事人发挥主导权。但当今世界的两大法系都不约而同地对辩论主义进行修正,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力与合作,促进法官在事实发现上的能动性,而逐步采行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和谐司法,要求建立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2.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13.
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法官释明权在我国民商事案件中的确立,是我国民商事案件诉讼程序追一步完善的一种体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与否以及行使是否适当,将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文即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述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15.
中立客观、只服从法律也许只是理想世界的法官形象,《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一书揭示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根据自己意识形态上的态度和价值,而不是法律来认定事实、作出裁决的真相。生活在尘世之中的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的影响,提名法官、发出调卷令、作出裁决甚至决定意见书撰写的过程无不充斥着意识形态的影响。虽然机理不同,但意识形态同样影响中国法官的行思模式。以守法为内修,以发展法律为使命,是可资参照的他山之石。  相似文献   

16.
司法鉴定的启动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启动是指由谁决定是否进行鉴定的问题,是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对世界各国司法鉴定启动模式的利弊和变化趋势以及鉴定启动的目的进行分析后发现,法官控制符合启动鉴定的目的。同时为克服法官控制鉴定启动的弊端,应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请求鉴定权,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技术顾问制度。  相似文献   

17.
传统冲突法多边主义方法的实质,是通过不同的连结点将各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场所化或分配到特定的国家或地区中,最后适用该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这种方法忽视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遭到以美国为首的冲突法学者的尖锐批判.受此影响,各国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都赋予了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的渗透,成为冲突法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渗透的主要方式是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渗透的主要领域是合同和侵权.我们必须正确面对自由裁量主义在冲突法中渗透的现实,在冲突法的立法中适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民商事关系.  相似文献   

18.
翁晓斌  周翠 《现代法学》2011,33(4):131-139
《证据规定》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植入了辩论原则,但同时也留下了合法性不足、转型不彻底、配套不完善等缺陷。未来通过法律修改确立的辩论主义应当是经过修正的辩论主义,而赋予法官实质指挥诉讼义务和依职权收集证据义务乃是修正辩论主义的重要方法。这两种方法有利于在辩论主义条件下查明事实真相和实现实体公正,从而有效克服辩论主义绝对化产生的弊端。  相似文献   

19.
唐磊  吴常青  谢小剑 《河北法学》2004,22(11):62-66
预断排除规则是诉讼制度中保障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规则。为消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诸多导致法官预断的因素 ,需要实行起诉一本主义 ,建立庭前准备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分离制度 ,规范法官的回避制度和起诉书的制作 ,将被告人自白的证据调查顺序后移 ,建立证据能力规则 ,并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  相似文献   

20.
预断排除规则是诉讼制度中保障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规则。为消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诸多导致法官预断的因素 ,需要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建立庭前准备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分离制度 ,规范法官的回避制度和起诉书的制作 ,将被告人自白的证据调查顺序后移 ,建立证据能力规则 ,并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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