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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和义务是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有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政党党章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各种社会团体章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各种企事业组织章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总之权利和义务到处存在。本文着重讨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迄今为止,当我们谈到公民的基本权和义务的性质时,经常指的是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社会使命。现在,有必要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属于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特点和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特点是受它们的社会使命制约的,是为苏维埃社会成员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共产党和  相似文献   

3.
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4.
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各国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能否稳定、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否贯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与保障。因此,国家机构应怎样设置,它们的职权范围、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应作出哪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应作出哪些恰当的  相似文献   

5.
邓炜辉 《北方法学》2013,7(4):45-54
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6.
引渡条约     
《法律与生活》2013,(16):49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国;(3)受害国。引渡是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自由决定的事。按国际法规定,国家并无引渡罪犯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条约规定,应履行条约义务。如无条约规定,是否向他国引渡,则完全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如果发生几个国家同  相似文献   

7.
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立景 《行政与法》2007,(7):112-115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8.
房旭  郭东阳 《华中电力》2024,(2):162-176
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对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实现海洋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适当顾及义务的内涵模糊,其基本要求和履行形式并不明确。实践中,沿海国基于污染防控对航行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活动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适当顾及义务履行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共识和实践规律表明,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不得危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全、尊重沿海国为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要求。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可细化为分析航行涉及的沿海国权益、判断航行是否影响沿海国权益、事先与沿海国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侵害沿海国合法权益等步骤。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4,(6):15-26
网络公共空间能够形成、传递和表达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政治过程的初步形态,反映了社会的自由化。法治应用于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要求建立满足不同主体需求的秩序结构,同时保障民主价值和公民的自由权。它形成建设法治社会和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治理目标,也体现了网络治理的双重结构。软法之治和硬法之治是不同的工具,它们既明确了责任主体,也充分利用了服务商和公众的参与。作为两种效力实现模式,过程控制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司法控制则是法治终端,其成效不彰影响治理效果。国家针对公民信息自由的积极义务主要是信息公开和打击谣言,针对言论自由主要承担消极义务。当以国家义务之履行检视治理行为的合宪性。  相似文献   

10.
秦奋 《中外法学》1982,(1):79-80,68
<正> 前言律师在社会上为自由指导者和秩序的维护人。序方面具有正义与自我限制的义务。律师的使命,现社会正义。这是法理与道德的两大要求。因此,将律师道德的要点,归纳如下:在自由方面负有进步与民主的责任;在秩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维护基本人权,实件随律师的地位,需要规定律师道德。现  相似文献   

1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因此,国家作为承担公约的义务主体,负有承认、尊重、实现和促进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为此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加快社会发展措施和普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公约项下的义务,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增进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相似文献   

12.
经济基础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最基础要素,它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社会的思想文化、政治制度及其它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宪法也必定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在各个政治社会中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的利益关系也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宪法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但宪法本质却都是一样,即调整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人的根本的利益关系。由此宪法规定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政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相似文献   

13.
根据国际法律文件,只有在一国违背的国际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而该义务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国际法才可能将该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国家犯罪概念中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国际犯罪与国家行为。国家犯罪是以国家作为犯罪主体的国际犯罪;国际犯罪是危害国际社会,为国际刑事规范所禁止,且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国家犯罪是一种国家行为,只有国家行为所违背的义务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并被国际法明确规定违背该项义务的行为是犯罪时,才构成国家犯罪。  相似文献   

14.
义务教育性质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义务教育的性质,从受教育者的角度,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而言,依义务教育立法的发展和我国的具体实际,义务教育应为义务性质。它不但是家长、国家、社会的义务,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支持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理论包括自由主义理论、共同体理论和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理论。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合理范围内的作为义务,是对自由的必要限制,会导致社会整体幸福的增加。只有这样,人才会拥有真正的自由。  相似文献   

16.
<正>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宪法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虐待和遗弃罪。以上规定说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和公民应遵守的义务,国家  相似文献   

17.
王贵松 《北方法学》2009,3(5):64-70
国家对自杀的态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目前自杀行为属于法的评价空白领域。对于自杀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能否将其权利化,这涉及到个人的自我决定权、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基本权利价值体系乃至道德伦理之间的关系。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不应将自杀界定为一种权利或者自由,也不属于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范畴。自杀有其社会成因和社会危害,国家应有所作为,努力防止自杀,履行自己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一、新闻采访权的法律确定性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是依法而行 ,无论自然人、法人 ,其所谓的自由均应是在法律下的自由 ,法律下的自由要求的是“守法”与“在合法的时候”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只有在“守法”或“在合法的时候”才算是真正的自由 ;同时 ,现代法治社会还强调自由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任何行为人在行使自由时 ,既不能滥用权利(力)和自由 ,也不能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新闻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新闻自由的应有之意便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自由 ;记者有 ,也应该有 ,对公众感兴趣…  相似文献   

19.
承认双重国籍趋势下对效忠义务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磊 《法学》2021,(1):120-132
人口是国家最重要的资源,而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国籍。国家授予个人国籍的前提是其履行向国家的效忠义务,并保证效忠义务的排他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让我们有必要反思效忠义务是否发生了变化。尽管有全球化、区域化、保障人权、尊重自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不变的是国籍效忠义务的基础性和强制性。如今,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已有所松动,转变为有选择性的存在,即国家在国籍效忠义务的内核部分保留排他性,在非内核部分予以酌情弱化或放弃,并且借此服务特定的国家政策。尽管出现种种弱化现象,但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还将继续存在,且更加差异化。我国可以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吸纳更多的人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效忠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条件应该是满足实质联系要求,因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实质联系是履行效忠义务的基础。关于实质联系要求的法律规范应当兼具正面规定和反向排除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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