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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当我们谈到公民的基本权和义务的性质时,经常指的是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社会使命。现在,有必要研究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质,也就是属于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特点和属性。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的法律特点是受它们的社会使命制约的,是为苏维埃社会成员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共产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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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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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是各国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能否稳定、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否贯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与保障。因此,国家机构应怎样设置,它们的职权范围、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应作出哪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应作出哪些恰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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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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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者拒证特权与消息来源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很多国家的法律及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普遍规定了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义务和司法上的消息来源拒证特权,而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基于表达自由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对该问题立法上应予以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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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对平衡沿海国和其他国家海洋权利、实现海洋的充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适当顾及义务的内涵模糊,其基本要求和履行形式并不明确。实践中,沿海国基于污染防控对航行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实施军事活动是否违反适当顾及义务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适当顾及义务履行形式的规定也不一致。适当顾及义务的理论共识和实践规律表明,遵守国际法和沿海国法律、不得危害沿海国和平与安全、尊重沿海国为行使专属经济区权利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是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基本要求。专属经济区航行自由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可细化为分析航行涉及的沿海国权益、判断航行是否影响沿海国权益、事先与沿海国沟通协商、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避免侵害沿海国合法权益等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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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6):15-26
网络公共空间能够形成、传递和表达公众的意志和利益,是政治过程的初步形态,反映了社会的自由化。法治应用于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要求建立满足不同主体需求的秩序结构,同时保障民主价值和公民的自由权。它形成建设法治社会和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治理目标,也体现了网络治理的双重结构。软法之治和硬法之治是不同的工具,它们既明确了责任主体,也充分利用了服务商和公众的参与。作为两种效力实现模式,过程控制以依法行政为核心,司法控制则是法治终端,其成效不彰影响治理效果。国家针对公民信息自由的积极义务主要是信息公开和打击谣言,针对言论自由主要承担消极义务。当以国家义务之履行检视治理行为的合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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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因此,国家作为承担公约的义务主体,负有承认、尊重、实现和促进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为此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加快社会发展措施和普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公约项下的义务,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增进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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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哲学理论包括自由主义理论、共同体理论和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理论。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合理范围内的作为义务,是对自由的必要限制,会导致社会整体幸福的增加。只有这样,人才会拥有真正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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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宪法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虐待和遗弃罪。以上规定说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和公民应遵守的义务,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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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采访权的法律确定性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是依法而行 ,无论自然人、法人 ,其所谓的自由均应是在法律下的自由 ,法律下的自由要求的是“守法”与“在合法的时候”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只有在“守法”或“在合法的时候”才算是真正的自由 ;同时 ,现代法治社会还强调自由与责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任何行为人在行使自由时 ,既不能滥用权利(力)和自由 ,也不能不承担义务和责任。新闻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作为新闻自由的应有之意便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自由 ;记者有 ,也应该有 ,对公众感兴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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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双重国籍趋势下对效忠义务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是国家最重要的资源,而区分本国人与外国人的法律依据是国籍。国家授予个人国籍的前提是其履行向国家的效忠义务,并保证效忠义务的排他性。然而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让我们有必要反思效忠义务是否发生了变化。尽管有全球化、区域化、保障人权、尊重自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不变的是国籍效忠义务的基础性和强制性。如今,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已有所松动,转变为有选择性的存在,即国家在国籍效忠义务的内核部分保留排他性,在非内核部分予以酌情弱化或放弃,并且借此服务特定的国家政策。尽管出现种种弱化现象,但国籍效忠义务的排他性还将继续存在,且更加差异化。我国可以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吸纳更多的人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效忠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条件应该是满足实质联系要求,因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实质联系是履行效忠义务的基础。关于实质联系要求的法律规范应当兼具正面规定和反向排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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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