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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解释功过之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国司法解释的存在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立法规定之粗疏 ,法官能力之不足 ,判例制度之缺位。基于此 ,应改革目前我国立法色彩极其浓厚的司法解释体制。  相似文献   

2.
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考察了对司法解释的各种批评意见之后 ,作者借鉴了中国古代判例和判例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提出了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构想 ,以消除我国现存的司法解释体系中的某些弊端。  相似文献   

3.
张榕 《法律科学》2007,25(5):42-51
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我国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大量抽象性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指引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适用,这种司法能动性的行使方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一定的争议.我们应当客观地看待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而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当在纯化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和审级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辅以判例,并逐步扩大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4.
胡岩 《政法论坛》2015,(3):38-51
抽象性司法解释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理解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功能是理解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司法解释的制度起源与功能,作为革命化和行政化的工具,在立法不规范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在明晰法律规范、统一法律体系中发挥重大作用,但同时欠缺制度约束的司法解释也面临功能异化的问题。如何规范司法解释,进而通过规范立法和指导性案例最终替代司法解释,就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5.
尚清 《行政与法》2004,(10):117-120
法律全球化的趋势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要求我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必须与WTO规则相衔接。由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严重滞后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需要和时代的发展,再加上目前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际私法的立法问题,因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司法解释处于独特的地位。本文在对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的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法律的适应性受到了挑战。因此,在司法领域,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完善与重塑司法解释体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文章首先从司法解释的含义入手,进而指出我国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性地提出重塑与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起草者勤苦劳动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其中,证据一章存在着内容失当、语言失范、判例缺失等问题.司法机关应通过完善司法判例制度来解释刑诉法中不够明确或产生歧义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谈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司法解释虽然是我国最经常、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 ,然而由于其自身的固有缺陷 ,并不能有效完成统一法律适用诸价值。在分析司法解释缺陷以及判例制度性功能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构建中国式判例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并提出了若干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9.
樊硕 《法制与社会》2012,(10):287-288
事实上,“多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主体及内容的混乱,有损我国法律适用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根本上,应该建立一元一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及内容,建议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刑法司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并加强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监督以及执行监督.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这些措施可以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10.
论司法解释     
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但我国的法治建设还不完善,法治实践与法治的理想模式还存在很大差距和许多矛盾。司法解释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分析了司法解释制度泛滥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及其改革刍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手段本不应该出现一个解释体制的问题 ,但我国的现实状况是将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进行配置 ,因而形成了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现在看来 ,这种体制有不少弊端。我国应建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和审判组织  相似文献   

12.
司法解释对生效裁定的抗诉范围等进行限制,说明有些司法解释在事实上限制了检察机关对相应诉讼行为的法律监督,这在法律监督理论上是行不通的。应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律监督等措施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由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滞后性和难以避免的不完整性,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充更替,在理论上被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法律解释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原则与规范还不够完善,对于一元二级体制的质疑,司法解释的泛立法化和抽象化,司法解释过程中法官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解释对象只限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和程序法、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监督属性三大特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体制合理性、功能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在保障检察人员正确理解法律,促进司法办案尺度的统一;弥补立法和立法解释迟延之不足,为立法或者立法解释积累司法经验;弥合司法机关之间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分歧,促进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要原则、科学原则、协调原则、公开原则,加强计划性、时效性、协同性、系统化和建立效果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5.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1,(3):182-192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相似文献   

17.
司法解释批复四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解释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批复历史和现状的考察 ,认为由于其建立在案件请示制度基础之上 ,脱离了诉讼程序约束 ,脱离了法定的审判组织 ,脱离了个案案情 ,名不符实。在现行体制下 ,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解释批复的质量。但司法解释批复是加剧司法随意性的重要因素 ,最终必须彻底废止  相似文献   

18.
陈甦 《法学研究》2012,(2):3-19
在当前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制度建构理念与方式,如过多地基于推理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形成过程,先创设"立法政策"然后顺此制定司法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实现社会利益一般调整却超越其本身的权限与能力等等。这些做法影响具体司法解释的制度生长趋向与内容选择,并导致司法解释的定位逾矩与功能紊乱。为完善司法解释形成机制以确保司法解释优化质量,须强调基于审判经验启动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形成过程,以顺应立法政策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政策取向原则,以实现法律的技术完善作为具体司法解释的建构重心。  相似文献   

19.
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实施中的责任和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司法解释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担负着统一法律适用、填补立法漏洞的重要职责。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大量解释、规定、批复等规范性司法解释,成为司法解释的基本形态。其在无限接近立法的同时,与个案适用却似乎渐行渐远。在实施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如何评价司法解释立法化趋势?如何对规范性司法解释进行功能定位?如何具体适用规范性司法解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体制?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正确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更好地完成实施法律体系的责任和使命,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20.
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 --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3,1(6):18-30
在严格责任与罪过责任分立的基础上,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这样才能在保护幼女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求得一种法治视野下的平衡.应当摈弃"应当知道"的传统提法,而把奸淫幼女的明知分为确切知道和推定知道两种.从最高法院关于奸淫幼女问题的司法解释出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及其形式应该逐渐由抽象的司法解释过渡到个案性质的司法解释,再进一步过渡到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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