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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自治性和自主性严重不足,自律监管形同虚设,无法适应国际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自律监管能力的缺失,同时也是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的缺位。尊重交易所独立法律人格,还原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固有权利和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构建有利于其开展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是提升我国证券交易所竞争能力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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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像作为物之外观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于其上成立物像权,具有独立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物像权是指法律主体对基于其拥有一定权利的物所形成的物像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它与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并行不悖,不隶属于原物物权,而是一类独立的新型物权。由于物像与一定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属于人格物的范畴,法律主体就其享有的是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物权之特征的人格物权。对于物像权,我们一方面可以根据传统物权理论的指导,通过它来实现物尽其用、保护人格利益和防止不法获利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应当在此过程中注意到物像作为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在适当的范围内承认物像权并划分其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合理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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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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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司法权运行场域之视角,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一种"会场司法"模式;"从‘剧场’到‘会场’"象征着我国行政案件司法权在两种不同空间场域先后运行之时空路径和"仪式与非仪式结合运行"之理想类型,反映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会场式司法"是自治本位和纠纷解决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本位和科层型司法,展现着民主、合意、开放、和谐的司法权形象,是对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所建构的"剧场式司法"程序及其价值的解构,但其制度性弊端和运作不当之风险决定应按正当程序标准进行重构:在价值构造上实现程序之内在价值、直接外在价值及衍生价值的统一;在规范形态上具备形式法治之外观与实质法治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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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Lin-hua 《河北法学》2012,30(8)
于司法权运行场域之视角,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一种“会场司法”模式;“从‘剧场’到‘会场'”象征着我国行政案件司法权在两种不同空间场域先后运行之时空路径和“仪式与非仪式结合运行”之理想类型,反映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会场式司法”是自治本位和纠纷解决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本位和科层型司法,展现着民主、合意、开放、和谐的司法权形象,是对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所建构的“剧场式司法”程序及其价值的解构,但其制度性弊端和运作不当之风险决定应按正当程序标准进行重构:在价值构造上实现程序之内在价值、直接外在价值及衍生价值的统一;在规范形态上具备形式法治之外观与实质法治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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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团体人格(法人)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法律调控技术发展的结果,其目的不仅在于赋予需要并且适于作为交易主体的组织以交易主体(合同当事人)资格,同时更重要的是赋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之实体存在的团体以完全的法律人格,使其能够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并独立承担财产上所生之一切义务。由此,团体人格可以分为"形式人格"和"实质人格"两个侧面。非法人团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订立合同,但其既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其仅具有团体人格之形式而无团体人格之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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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职权是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概念在学界已形成共识。在分析行政主体的职权时,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具有不可处分性,其以行政职权是国家权的组成部分、行政主体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行政主体权利义务不可分割等理论作为支撑。我们认为这些理论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它们不能支撑职权不可处分的论点。原因在于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意志并非从属而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非无人格而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关系中是完整而非不完整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则处分一定行政职权之权。行政主体的职权处分权一旦能够从理论上得到合乎逻辑的证明,其一旦能够成立就应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法治中得到反映,应被国家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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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表明了它只遵循司法特有的规则行事,并且设定其职权行使中主体意志实现的空间领域,但就实践本身而言,法官的独立性随之也提到了一定的地位。法官独立也不是毫无限制地独立于法律,它应该是司法权独立结构性依存关系派生出的一个重要环节。 倘使没有一种保证平等地对待平等的情况的法律,司法的公正性是不存在的,相反,有了公正的法律,适用法律过程的公正性取得,仍然需要有公正的法官,这就是司法公正性的意义所在。在审判领域中普遍探讨的关于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虽然是从庭审摸式这样一个极具操作意义的角度直接介入到程序中的,但裨上是在理论上堤也了对程序平等性的要求,只不过这种要求是通过行为方式的变革揭示了对理论变革的渴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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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制职场“碰瓷”式维权行为,一些地方建立了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机制。从概念来看,“维权异常”并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术语,它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存在交叉。该机制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场碰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发生,缓和仲裁机关、法院的压力,并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维权异常的认定及名录发布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存疑,相关的惩戒措施存在损害劳动者提起争议处理权、就业权之隐忧,更不利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的自律合规管理。因此,制度未来改进应确立适格的权力主体,并引入主观目的要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维权异常,预采取的惩戒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则之要求。此外,亦要改进相关配套制度,如注重劳动争议纠纷的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收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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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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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即要求政府的运行必须在法律之下,在法治政府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的价值目标便是在微观上体现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在宏观上体现为维护社会利益。在法治政府的环境中,行政执法的目标体现为保障公民权利、尊重社会利益和社会自律、维护政府权威等。实现这些目标,应在行政执法的主体,行政执法的制度设置及行政执法的环境方面对我国的行政执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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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而有条件的、暂时的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使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起直接责任.它最突出的优势就是能够在平衡公司整体利益体系的基础上维护公司法人制度,正因为如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业界的广泛采用和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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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之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民法通则》在继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之后,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使之成为连结民事主体和其所要求实现的各种民事权利的桥梁和纽带,这不仅使我国民法形成内容完整、结构紧密的科学体系,而且也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客观经济生活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本身,不过是法律对民事活动的一种高度概括和科学的抽象,它是社会经济生活高度集中的反映,是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承认即取得法律上效果的依据和尺度。法律行为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不是自然产生,而是通过行为人的意志把他们各种经济上的需要体现为他所期望得到的法律后果之中,从而实现个人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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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主体资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公司的法律人格以股东的存在为其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法律人格又不受股东生死去留的影响,而使公司具有重要的延续性,这就是西方国家一些老牌公司何以有几百年历史的秘刻所在,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团体意思作为物质基础和组织基础,这犹如赋予公司血肉之躯和大脑,使之具有行为能力,并使其获得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资格,公司的独立责任作为公司独立人格的突出标志,不仅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俩伤负责而且表现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正是由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给予公司独立自主的权利,使之能够在广泛,复杂,多为的经济活动中依据其独立意志,对市场作出迅速,灵活的反应,充分发挥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应变性和创造力,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有机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