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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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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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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8,自引:3,他引:5  
一、前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包括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前者一般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用自己的船舶承运托运人的货物,所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货主可以直接向他索赔,甚至通过扣船解决其纠纷。但在租船运输,尤其是期租船运输时常发生一船几次转租的情况,再加上签发提单的名义不同,致使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很难确定何人该向遭受货损的货主负责。提单是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据此,货主向承运人索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货物可能不是由该承运人实际负责运输,而是另有他人运送,“汉堡规则”及我国…  相似文献   

5.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国际海商法发展的趋势和我国海运业发展的需要,应从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虽不是《汉堡规则》的参加国,但仍然将实际承运人概念引入我国《海商法》。此概念的引入解决了我国海运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由于这是个舶来概念,我国引入此制度时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使各学者在实际承运人含义的理解和法律条文的解释上存在诸多差异,并且导致实际运用的困难。作者在文中浅谈了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以及对一些争议看法。  相似文献   

7.
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解释和评价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UNCITRAL运输法草案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诉权问题的规定,分析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办法,对海商法有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慧 《广东法学》2004,(3):63-67
提单的功能从最初的运输阶段扩展到买卖和结算阶段后,提单就逐步跨越收据而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物权凭证,这样提单就具有了可转让性。提单的转让必然会引起提单当事人的变更,这样就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了一定的重合与冲突。正确认定提单当事人和运输合同当事人是理清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其权利义务的前提,本文拟从提单与运输合同的关系着手,分别比较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的概念,以揭示提单当事人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区别和联系。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确立,是处理空运纠纷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讲,它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也是主给付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适用航空法责任制度的期间。为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1929年《华沙公约》实行双要素标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创立的单要素标准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加大了承运人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双要素标准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作者建议实行"法律上掌管期间"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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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CIF(CFR)术语下卖方对承运人的诉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通过解释和评价英国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诉权问题的规定,分析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办法,对海商法有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仅供议付"提单的相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基于在山东和江苏等地的调查研究,对于近年来出现在中日、中韩等短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仅供议付”提单及其相关问题作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3.
"电放"货物因尚无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加以规范,因而会对贸易商和承运人带来诸多风险,而结汇银行也难以接受。若能以海运单作为运输单据和结汇单据,充分利用其优越性,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风险,并满足承运人、贸易商和银行的不同需要,促进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顺利发展。  相似文献   

14.
随着中国大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月正式实施,四地间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问题获得基本解决。至此,需要面对的便不仅仅是四地间法律规定的表面歧异问题,更应关注为具体案件确定准据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法律冲突问题。试就"两岸四地"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法律冲突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表述的“过错”与“故意”“重大过失”相对应,强调的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而非主观心理状态。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项下,“过错”不应独立出来成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为过错的因素已经包含在违约行为这一基本要义之中。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将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这可能导致委托双方利益的失衡。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根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完全商事化的特点,明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使司法解释中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达到“准立法”的科学合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对首要义务进行界定,指出首要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是即使存在不负责事项时仍被考量是否有效履行的义务。分析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关于首要义务的争论,指出目前海商法学界关于首要义务的讨论仍处于讨论主题不明确的状态,这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为方便相关纠纷解决,建议参照《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90年韩国商法典》等的规定,直接在法律中明确首要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未获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关于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本文从民法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并认为未获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货运代理人所订立的运输合同应当有效  相似文献   

19.
英美法中,“代理人”一词可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包括受雇入和独立合同人,狭义仅指受雇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概括免责条款与非合同索赔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不同义,前者采广义,后者采狭义,造成差别待遇问题。《汉堡规则》两个条款中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同名同义,均为广义,消除了差别待遇,具有积极理论和实践意义。《鹿特丹规则》未用“承运人的代理人”一语,似将其作了分身处理,但有一定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本应采广义,但限于国内法对代理人应从事法律行为的固有理解,不能把某些履行辅助入包括进来,仍存差别待遇问题。建议用“使用人”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或者,直接将“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改为“承运人的使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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