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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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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制度.上市公司的重整是新破产法实施中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分析了重整的制度优势,并重点探讨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债转股、股权与资产重组、股东权益的保护与限制、信息披露及税收优惠等问题,旨在研究如何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全面构建我国新的重整法律制度,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2.
郑志斌 《法人》2007,(9):50-51
上市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决定了它在进入重整程序后会遇到不同于一般公司重整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3.
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相当复杂,涉及到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法》虽有重整专章规定,但没有对上市公司重整作出专门规定.《企业破产法》实施多年之后最高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困难境地,但上市公司重整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待解,比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立案前政府与司法两条线的报批、特殊供应商...  相似文献   

4.
破产法有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引进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上市公司的再生带来了新的契机,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经先后有十几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由于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源于英国,通过该制度能够实现负债企业资产价格的最大化,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共同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对当前的社会经济有着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已于200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400多名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破产清算师、专家学者以及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代表参加了论坛,社会各界反响很好。本届论坛集中了企业破产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构建,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和特殊制度,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重要问题展开。论坛共收到论文145篇,我们摘选部分论文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7.
重整管理人是主持、指挥企业重整事业的特殊机构,管理学领域的企业治理理论、企业治理原则、企业管理环节的重整手法等智力资源对其角色的具体建构和作用发挥意义重大。法内、法外的知识共享方能实现企业破产重整的宏大目标——债权人、企业、社会的利益多赢。  相似文献   

8.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重整制度的引入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该制度旨在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本文从界定重整债权的内涵、分析重整债权的分类及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予以阐述和分析,最后根据重整程序进行不同阶段,对债权的保护机制予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10.
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对预重整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随着我国预重整实践的不断深入,预重整制度的优势愈发明显,越来越成为困境企业脱困的有效方式,在我国被广泛应用.预重整制度具有兼具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保障困境企业脱困、有利于缓解当地政府的维稳压力等优势,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层面缺位、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缺乏对预重整计...  相似文献   

11.
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兼具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优势,能够在拯救困境关联企业、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方面发挥作用,构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制度构建方面,为破除现有法律空缺所带来的困扰,应当以立法的方式赋予实质合并预重整制度以法律效力,并将其纳入现行破产法律体系之中;在制度内容安排方面,应当着重解决预重整一般规则无法适用的问题,充分考虑实质合并与预重整结合的特殊性,使之满足主体特殊性基础上的制度要求;在制度作用发挥方面,应当明确各参与者的角色定位,确保各自职能的"到位"而不"越位";在制度成果转化方面,应当通过与破产重整全方位的衔接保障企业拯救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王玉梅 《法商研究》2004,21(5):125-134
法国困境企业重整制度的改革显示出该制度对一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依赖 ,立法者须根据不同的背景对各利益主体的保护顺序做出选择。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呼唤企业重整制度 ,起草中的破产法适时地引入了此项制度。然而 ,法国 1 985年颁布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的实施效果及由此引发的 1 994年的又一次改革告诉我们 ,在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应谨慎处理各利益主体的关系 ,否则由其造成的利益失衡将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3.
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限制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对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积极拯救的法律制度,它以维护企业营运价值为己任,保护与困难企业相关的诸多利益主体,避免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冲击。因此,在利益衡平上,破产重整制度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体现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权衡。而破产重整制度为保护企业的继续经营、促使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抑制担保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平权利,又表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在效率与公平相冲突时所做的艰难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破产重整”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给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提供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5.
陈玉峰 《法人》2013,(1):32-33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经验,创设了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进一步研究2012年11月17-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破产法学界的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破产财产、合并破产、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等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借此为最高人民法院新破产法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提供立法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关于重整启动程序的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制约了重整制度的推广和适用1.有关重整申请的规定缺乏周延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规定的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三类主体,申请方式与申请时间为债务人、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阐述破产重整的含义和特征着手,进而分析了新破产法中规定的重整制度的具体规定,最后评析了规定中所采用的制度的原由,通过此对新实施的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作以阐释。  相似文献   

18.
19.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重整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且可以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重要措施之一.然而,重整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环境、主体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迥异于常态的显著变化.特殊的环境必然会在相应制度剥非上产生特殊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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