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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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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当新议     
"官当"者,按官品抵罪也.这是封建社会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南北朝时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保护他们本阶级的利益,在法律上规定了官吏如若犯罪,具有按官品来抵罪的特权.据《隋书·刑法志》记载,陈朝法律就有"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这样的规定.唐朝的法律就规定得更详细了,《旧唐书·刑法志》记载:"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后各个朝代都有以官品抵罪的规定,这是封建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反映.封建统治阶级这样做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证封建官吏在一旦  相似文献   

2.
一、律师参与劳教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从劳教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劳教人员应当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也就是说,劳动管理机关可以依法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一至三年的人身自由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部分刑罚外,其严厉性是其他处罚无可比拟的。换句话说,有的刑罚的严厉性比劳动教养要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除去附加刑不谈,以主刑中的管制和拘役作比较,其严厉性是显而易见的。纵使是有期徒  相似文献   

3.
《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4.
《中国司法》2005,(5):110-111
35哪些罪犯受《监狱法》约束?问:不在监狱行刑的罪犯是否受《监狱法》的约束?(浙江晓伟)答:《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第三章除规定制裁犯罪的刑罚方法外,还规定了几种非刑罚方法,即《刑法》第31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和第32条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刑法》规定这几种非刑罚方法,旨在对某些不适用刑罚的犯罪分子给予必要的其他处罚,以达到刑法全方位的功能作用效果。但从刑法颁布十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各种立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合理性看,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文指出正确把握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是准确适用累犯规定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7.
批评·答复     
编辑同志:《人民司法》一九八○年第一期发表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严惩杀人犯钱益辉》一案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刑罚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案例末尾提出“参照刑法六十一条”这句话却令人费解。因为六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相似文献   

8.
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立恒 《中国司法》2007,(12):21-23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这里的“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理解为“再犯之罪应当在实际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失之偏颇。因为某一案犯最终实际被判处的刑罚,是法官综合了该案的所有主客观要件而作出的裁判。其中不仅考虑了该犯罪的定罪事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然而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没有明确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理解,给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1)
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关系到激励曾经犯过罪的人弃旧图新、重新做人,和防止他们继续作恶、危害社会,故各国刑事立法对此十分重视。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累犯制度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其后,于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规定:“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  相似文献   

12.
唐明两朝严法署置官额傅光明在我国历史上,唐朝和明朝对官员定额十分重视,纳入了法制轨道。《唐律·职制》上的“官有员数”条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期律·吏律、职制》的“滥设官吏”条...  相似文献   

13.
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应细化何建明,华为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区别不同情节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并分别规定了最高刑罚与最低刑...  相似文献   

14.
第六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量刑 ,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 ,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 6 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 ,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刑法》第 330条规定对本罪“……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15.
<正> 关于于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规定方式,很少有人论及。即使刑法教科书有所分析,也是疏漏甚多。因此,为了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刑法,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新的探析。法定刑的规定方式一般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现行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统编教材《刑法学》将这种法定刑的规定为:(1)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3)规定最高刑罚和最低刑罚的法定刑;(4)规定两种以上  相似文献   

16.
王玮 《山东审判》2012,(4):78-82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17.
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立功,是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和刑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刑法》第6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罚轻重即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之一的立功;二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对原判刑罚的执行即作为法定减刑依据的立功;三是《刑法》第449条对在战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特殊立功。本文所论及的只是《刑法》第68条所规定的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在我国刑法史上的发展、变化作为法…  相似文献   

18.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是否能够构成累犯,产生了  相似文献   

20.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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