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
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行为的定性,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及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介和支付工具,不具有信用卡的法律属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合理区分不同类型,作出不同认定。直接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登录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获取钱款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罪;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以该一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已经淡化,失去其实质意义.行为人盗窃物品以图敲诈钱款,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意思,同时兼具客观窃取行为和主观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窃得物品后,后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按盗窃罪一罪处理.  相似文献   

4.
借卡人与名义持卡人之间存在事实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名义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在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借卡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影响行为定性评价的法律关系。所以,挂失并取走他人存在借用本人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在民法层面,只是不履行债务行为的一种,并且这种不履行完全属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不履行,因此缺乏对该种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滥用本人银行卡具有典型的民刑交叉属性,其中持卡人身份和银行卡操作流程均具备合法性外观,这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存款的占有判断标准和ATM机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民法和刑法各自特征分别做出。对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存入假币换取真币以及挂失取走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行为,应结合钱款的归属、钱款的受控状态以及实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归责中,不能一概采取先民法后刑法的法律适用路径,而应结合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不同特征,确定法律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   

6.
造成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内源性精神病不宜鉴定,致使此类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处罚。通过将精神损害造成被害人自伤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造成精神损害程度较重,并造成他人自伤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7.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对于其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重大。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造成的,则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无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分别对待,都应按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其间意思联络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在构成要件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8.
刑民视角的差异和认定逻辑的分歧是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出现巨大争议的根本原因。在重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各自独立场域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处分意识和错误认识内容之间的关系,明确犯罪对象是消费者的钱款而非商家要求消费者支付钱款的请求权,以及该钱款的占有由消费者向行为人流转,商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控制过钱款。在厘清以上视角差异的提前下,认为偷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介入到前置的民事关系,通过对前后两端都进行欺骗的方式维持财物的顺利流转,使得消费者误认为民事法律关系正常存续并能现实履行,并在此过程中借消费者自愿交付的方式非法占有其钱款。其中,消费者是被骗的对象,是犯罪事实中的被害人,商家是因欺骗被利用的犯罪工具。  相似文献   

9.
从快捷支付本质是对银行卡所记录的账户的使用上看,其具有使用银行卡的本质特征。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与使用银行卡具有同等意义,因此快捷支付是一项银行卡业务,继而其涉及的法益就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首先,从对法益的侵犯角度看,行为都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利。其次,客观上四个案件的行为人都表现为对他人信用卡的冒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最后,主观上行为人都表现出了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支付账户及其支付密码是支付账户借以验证客户身份的信息资料,其与银行卡的信息资料无关,只能属于个人信息,应将其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4项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从银行卡卡号及其预留手机验证码足以达到使用银行卡目的的角度看,其应该被评价为信用卡信息资料,因此应认定为《信用卡解释》第5条第2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能否成立, 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要件等方面对它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要在司法实务中划清本罪与假冒专利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还要注意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擅自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未曾料想的支付风险。当行为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关联他人银行卡时,行为人与被害人对于关联银行卡内的存款债权形成了特殊的线上、线下共同占有关系,并且双方均非辅助占有人。此时,双方对于财物的控制力和支配力相当,一方以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另一方的占有,将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2.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3.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4.
目前学界争议颇多的偷换二维码案系新型支付方式下衍生的财产犯罪的典型表现。对其定性存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种观点,其中诈骗罪内部又存在普通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三角诈骗说等分歧。在顾客扫码支付之前或之后,商家从未取得对钱款的占有,且行为人并未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取得对钱款的占有,因此不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使受骗人顾客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其钱款,且使自己遭受了损失,应采普通诈骗说(顾客被骗人说),为此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5.
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不同。应当以阶段行为说作为受贿罪既遂认定标准,即在收受型受贿中,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贿赂行为作为犯罪既遂认定标准,而在索取型受贿中,则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贿赂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6.
对于行为人通过欺骗担保人而获得真实有效的担保的情况下,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双重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由于出现了三方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与刑事行为的交叉混合,使得行为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认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害到金融管理秩序的法益。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只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担保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8.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工作的有利条件,隐瞒事实真相,使客户单位信以为真地将本应交给国家机关的款项交给该国家工作人员。由于该资金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国家机关,此时就不能算作是该国家机关的公共财物。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骗取其它单位的公共财物不能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而只能认定是利用工作之便骗取他人财物并构成诈骗罪。诈骗罪、贪污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具有这一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以及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之想法。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将他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欺骗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包括未侵犯现实人身自由的欺骗行为。不法要求的违法程度以及索取金额的大小,并不属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即便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其恐吓内容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