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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 毫秒
1.
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已为我国民法学者所肯定,但对于习惯如何在司法审判中具体适用及如何应用就多无叙述.《民法通则》对习惯是否可以作为民法的渊源没有论及,这就造成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怎么适用习惯以维持平等民事主体的平等存在困惑,本文拟从两个条件相似但结局相反的案例说明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适用习惯法的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习惯法适用的程序和效力,研究习惯法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
把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于诉讼参与人,缺乏科学性与严谨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产生种种困惑与矛盾。文章建议在未来的证据制度改革中将司法鉴定人定位为“专家证人”,将鉴定结论纳入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司法能动作为一种与司法克制相对的司法意识形态,引起国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很多学者和法官倡导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能动的司法"。但是,能动司法的实现需要多方面条件和因素来支持,否则实行能动司法于法治是不利的。通过比较中美两国在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分析美国能动司法的实现条件,发现中国的不足,有利于推动中国实行有限的"能动司法",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相似文献   

4.
按照德国学者的总结,民间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大体上有三条路径:(1)“立法的选择”,就是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而转变为普遍性的法律规范;(2)“立法的授权”,就是通过立法者指引某些作为“准法律”的习惯,由法律适用者在个案中加以具体阐释而转变为正式的法律规范;(3)“司法的选择”,就是通过法官、法院系统对某一民间习惯的司法识别和适用而转变为法律规范。对第一条路径,国内学界大都比较了解。世界上优秀的立法作品,无一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将本民族习惯加以整理和编纂的。对第二条路径,学界也并不陌生。立法者往往会以一般条款的方式对某些民间习惯加以框定,授权法官在个案中具体理解、解释和适用,如2004年《意大利民法典》便极具典型意义。据有些学者梳理,该法典中关于民间习惯的授权性规定多达60余条。  相似文献   

5.
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适用习惯规则是民间习惯进入司法的前提条件。在司法中,只有被证实的习惯才具有司法适用性,才能作为法官的判决依据。习惯的证明义务应当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不负证明义务。在现有的证明方式中,当事人的举证只能依靠民间权威或者专家学者的证人证言,以及某些民间习惯方面的权威性研究成果和调查报告。对众所周知的习惯,当事人可以有条件的免除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6.
交易习惯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在案例中,既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习惯的情形,也存在法官依职权查明交易习惯的情形。并且,在交货和支付款项过程中,还衍生了交货习惯、验货习惯、收货习惯、付款习惯、收款习惯等用语。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习惯的案例,有将交易习惯视为是否符合或者构成某一特定行为的标准的特点,或者运用交易习惯作为特定事实,证明交易标的符合合同要求,有时交易习惯也被作为裁判理由,论证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法理来看,具体的交易习惯是什么,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当中给予必要论证;运用的交易习惯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亦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特别是交易习惯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需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当中,是否以及如何运用习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对含有习惯及其相关词语的裁判文书进行搜集与整理的基础上,发现现有司法裁判中,法官们并不拒绝运用习惯。在司法裁判当中,有将习惯作为事实的,也有以习惯来证成事实的,还有将习惯作为行为的规范标准的。同时,在裁判理由当中,习惯的运用广泛存在。在此基础上,反思了习惯的司法认定,习惯为何难以被使用为裁判依据以及习惯运用的法律方法问题。  相似文献   

8.
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无论是从智慧法院建设,还是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来看,建构法律法规数据库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立法视角影响下,现有法律法规数据库存在数据内容不全面、数据收录碎片化、数据分类不规范、数据检索功能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等诸多问题,未来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应当转向司法视角。一方面,要恪守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由国务院(或司法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多部门协同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法律渊源基本理论,区分正式法源数据库与非正式法源数据库,充分运用法律渊源理论指导正式法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厘清正式法源数据库中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依据和分类标准,让数据设置和数据排列更加符合司法需求。同时,还应借鉴已有数据库的功能设置,为正式法源数据库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匹配合理的检索功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并兼顾法律法规数据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强化数据库的一体化构造。  相似文献   

9.
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经常被作为判案依据。而我国法律对习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对习惯的使用作出规范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在通往法治驿站的道路上,整个社会期待值得信赖的司法.独立的司法秩序与司法的独立判断是根本基础.当代中国司法场域,法律为什么不能被信仰,司法场域为什么必须拒绝民主,道德评断为什么能够在司法场域发力并促使司法机关作出改判等三个命题值得人们深思.从苏格拉底之死到李昌奎案件所透视的法律接受者的命运值得当代中国司法反思.  相似文献   

11.
行政司法化,是行政权的运行采用了司法的构造方式。其理论基础在于认识到法律、权力固然是一种命令,但也是一种理性的对话。这一对话贯穿于立法、执法的全部过程。行政司法化使得传统行政所追求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事实上的习惯,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如果把交易习惯局限于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那么势必与克服制定法僵化的立法目的相悖。一般而言,交易习惯是具体的,而制定法却是抽象的。狭义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将制定法具体化,因此,交易习惯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和事实认定方面都是举足轻重的。  相似文献   

13.
论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律渊源是在解决纠纷时,法官在多样性的规则中寻找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当规则的来源.在我国,习惯是特殊情形下的权威理由,也是可供论证的实质理由,所以习惯具有法律渊源地位.从理论上看,法律渊源可以根据位阶的不同分为必须的法律渊源、应该的法律渊源和可以的法律渊源.可以的法律渊源,是对习惯法源地位的经典描述.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具有现代司法意义,主要是补充法律漏洞和平衡个案.  相似文献   

14.
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实践超越法律形式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形式主义容易导致孤立、机械地理解法律,漠视条文背后的规范价值与意义。超越法律形式主义的进路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能动地理解法律。司法能动主义更贴近正义,不拘泥于条文和立法意图,更少强调先例,更具司法独立精神。但这并不代表法律扩张主义,在司法判断中突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是重刑主义,“能动”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而是要求在该原则的基础上能动地理解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并根据规范目的与事物本质,对法律条文做出实质性而非形式性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15.
习惯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中,人们享有的权利并不限于法律明文宣示的权利,司法救济的对象也并不限于法定权利。习惯权利的司法救济有其时代价值,在人们提起涉习惯权利诉讼日益频繁的现实下,司法对习惯权利应持"必要的尊重"态度,坚持"非违法性"权利推定原则,保障有严格条件的习惯权利。  相似文献   

16.
法律现代化,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运作方式的现代化,而且必然内含法律理念的现代化。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和守法,都离不开司法理念的导引。本文以法律与道德为视角,来分析建立在社会土壤、经验基础及制度纽带基础上的司法理念对审判行为这一重要诉讼行为的导引及制度优化作用。  相似文献   

17.
从总体上勾勒现代司法理念,很容易流于空疏。因此选择了一个具体而细微的独特视角,解读了公平与正义理念对法律规则的指导和补救,乃至对裁判效果的重要意义;一如现代司法理念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建构所提供的正当性论证和信念支撑。  相似文献   

18.
作者通过对社区调解以及其他恢复性司法程序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认为应将恢复性司法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制度,并最大限度地用恢复性司法解决冲突;恢复性司法应使用当事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当恢复性司法未能解决冲突时,应使用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作为后盾进而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 ,明文规定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原则在个案审判中具有可诉性。第一 ,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原则规定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的统帅作用也应该体现在个案审判时对具体规则适用的检验上。第二 ,法律原则能更好体现法律的精神从而弥补具体条款的不足。第三 ,明文规定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律原则不是法律文本中多余的内容 ,仅规定在条文上而不适用在案件中无异于使法律原则的规定成为虚设。第四 ,在个案中 ,法律原则具体化为特定的法律规范后 ,具有明确的内容 ,操作性问题并不成为其适用的阻碍  相似文献   

20.
论法律概念——一个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法学的实践理性特征,形式逻辑上对概念的界定并不能如我们所想像的那样可以套用在对法律概念的界定上.因为这种定义方式无法真正实现法律概念的价值承载功能.以司法中心主义为视角,我们认为,法律概念是指基于法律共同体的约定而承载着价值的、在司法操作中通过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而释放其意义(规范目的)的制定法上的最小语言单位.因而,关于法律概念的思维在本质上乃是一种类型思维.同时,对法律概念的上述界定也告诉我们,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征,即规范性、开放性、实践性和衍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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