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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检察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长期悬而不决,使之参与民事诉讼名不正言不顺.严重限制了其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方式。笔者下面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此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多元化的参诉目的和不同的角色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以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以便按照多元化的职权配置模式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科学配置。  相似文献   

3.
以支持起诉、监督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表现形式的非公诉方式是检察机关以非公诉方式参与民事诉讼的适当方式,它既有现实需要的必要性,又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在确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时,一定要把握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基本原则,在参与方式上注意其自身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廖中洪 《现代法学》2003,25(3):130-137
文章采用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外有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研究 ,从诉讼法理的角度 ,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以及可否对检察机关进行反诉、调解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早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的立法中就有所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曾把参与民事诉讼列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从建国三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始终没有真正担负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今天,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相似文献   

6.
<正>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代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是当今世界的普遍趋势,世界各国对此都非常重视。我国建国初期,国家曾把参与民事诉讼列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但是,三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未能负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职责。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问题也未作具体规定。今天,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伴随出现的是经济纠纷案件也在不  相似文献   

7.
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尚无法律依据。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参与民事诉讼的观点,其主要法律依据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认为实行监督就是参与诉讼,或者说不参与民事诉讼就无法实行监督,把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参与民事诉讼等同起来。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和理解《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是分析判断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有无法律依据的关键所在。首先,从文字释义的角度分析,实行法律监督与参与民事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均有很大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实行法律监督是针对审判活动而言,是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是  相似文献   

8.
<正>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检察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它既同国家的立法有关,又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密不可分,是统治阶级运用司法手段干预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探索和研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促进改革,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由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最早始于法国。十二世纪末,法国就有类似检察官的“国王代理人”,代替国王提起租税等方面的民事诉讼。1302年3月23日法国国王的赦令规定“代理人”要和总管、地方官吏等同样进行宣誓,并以国王的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  相似文献   

9.
人事诉讼是指涉及家庭身份关系案件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是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制度选择。这种制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理性。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不仅具备现实基础,而且有相当的理论可行性。我国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原则;限定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方式和地位;赋予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上诉权;相关费用由国库负担。  相似文献   

10.
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王福华 《政治与法律》2003,1(5):117-122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针对所谓的公益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已有若干尝试,改革者试图以西方检察机关为参照系,将我国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延伸至提起或参与公益诉讼的体系和逻辑之中。然而,我国检察机关身兼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两种角色在民事诉讼这一特定领域呈现出矛盾状态,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尝试中,其多重角色之间的矛盾、模糊和结构性失衡是其自身难以修复的缺陷,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试验应当缓行。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确有必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是其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制度,检察机关在传统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监督方式是事后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是有缺陷的,从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滥筋有人寻及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之后的法国,有人则认为可以追溯更远。但是有一点可以笃信,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于1806年法国民诉法典中作了明文规定,这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是最早的。而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其做法,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以对法院生效判决进行事后审查并对错误判决提起抗诉为监督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可谓步履蹒跚,这其中有制度设置和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实践中的认识和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素质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中外司法交流的不断扩大,如何评价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抗诉机制,成为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关键。 一、对我国民事行政抗诉机制的历史考察 1949年建国之后,我国基本上是全面地移植和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按照苏联的法律观念,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执行的职能。为了实现这一职能,它就必须参与到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去。根据苏联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它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并对它认为不公正的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议,要求上级法院重审。受苏联的影响,新中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如《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就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第50条、第55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在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公正时,可以提出抗诉,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可见,当时的民事行政检察包括民事行政抗诉和提起公益诉讼两项职能。  相似文献   

14.
王德新 《海峡法学》2011,13(2):99-105,120
建立检察机关以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事后抗诉等多元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制度,学界在当前已初步达成共识。但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机制的设计一直是个难题。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从三个方面重构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机制:一是重塑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制;三是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机制的构建。只有完成这些改革,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才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正> 检察机关要不要参与行政诉讼,以及怎样参与行政诉讼,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我国检察机关当前尚未参与行政诉讼,这无论从加强法制的角度或者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利的。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十分必要。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4项)。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同时行政诉讼适用了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是法律的要求。我国目前已制定行政法规两千多种,保证这些法规的实行并非易事。实践证明,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十分  相似文献   

16.
论禁止二重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谢俊 《政法论丛》2009,(2):35-40
作为完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7.
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活动很少关注,参与不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中,基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应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重视对被害人民事利益需求的全面关注,以制度设计和人性执法两方面为基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梳理。  相似文献   

18.
略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部分人民检察院遵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已开始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试点中围绕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民事法律正确实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尝试,探索出一些经验。当前,司法战线和法学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予以肯定,认为只有参与,才能监督。但对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提起民事诉讼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就此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19.
1987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于9月下旬在江西南昌举行,来自全国各省市的司法干部、专家、教授和青年法学工作者共120余人参加了大会。代表们各抒己见,发言踊跃,争论热烈,讨论了诉讼法学领域中许多值得研究的新问题。由于内容涉及的方面较多,只能择要介绍其中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有争论的问题。一、关于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民事诉讼问题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大家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在客观上是必需的,在主观上是可行的。但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民事诉讼,则有不同的认识。  相似文献   

20.
试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检察系统和法学界中,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五种看法:一、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二、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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