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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琳玲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80-82
律师专家责任是因律师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依法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同时视具体情况辅之以主观标准,以增强灵活性,更适应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 相似文献
2.
肖国忠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3):56-59,63
专家因其特殊的身份,在职业活动中负有特殊的义务,如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等等。医师若违反这些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专家责任,如医师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专家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专家责任、违反说明义务的专家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专家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医生的专家责任又是可以被免除的。 相似文献
3.
郭雪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济南市行政学院济南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20-22
专家职业行为引起损害导致的责任既要考虑顾客对于专家较高的期望,又要考虑到尽量不减低专家勘探新领域的积极性,所以专家侵权责任适用的是高标准的过失责任。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透视出侵权法如何通过划分专家与市民、企业之问的责任和风险,以兼顾损害预防和专家职业活动的创新与发展。从双边预防、活动量控制和分散风险三个角度看,在专家服务的场合下适用过失责任要优于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4.
郭雪军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2):20-22
专家职业行为引起损害导致的责任既要考虑顾客对于专家较高的期望,又要考虑到尽量不减低专家勘探新领域的积极性,所以专家侵权责任适用的是高标准的过失责任.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透视出侵权法如何通过划分专家与市民、企业之问的责任和风险,以兼顾损害预防和专家职业活动的创新与发展.从双边预防、活动量控制和分散风险三个角度看,在专家服务的场合下适用过失责任要优干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5.
王晓翔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78-81
专家责任指专家在执业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社会专业分工精细化到达一定程度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对专家责任关注的焦点发生了转变:其不仅仅是专家对委托人责任的问题,而是向第三人责任发展,即专家作为信息提供者导致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遭受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专家第三人责任涉及合同相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专家职业利益的平衡问题,实有深入研究之必要。以比较法为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关于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立法、司法、学说、判例加以比较,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我国专家第三人责任制度的建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杜啸尘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01-102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股东违反此项义务虚假出资会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张榕榕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1):46-48
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 ,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概念产生之时起 ,关于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及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等问题 ,历来为民法学人争论不休 ,文章试就这几点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经营者服务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3):26-28
服务责任的性质取决于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以约定义务为例外;以基础义务为原则,以附随义务为例外的。因此,服务责任就应当以侵权责任为原则。 相似文献
9.
方帅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102-106
专家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给委托人(相对人)及第三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责任的性质上来看,专家责任一般可以划分为专家的契约责任和专家的侵权责任两类。在肯定相对人依契约关系向债务不履行的专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将专家责任的一般性条款规定于侵权责任法,具体类型则由特别法规定,在侵权法体系下全面地保护受侵害人。 相似文献
10.
焦艳红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21-24
将补充责任运用到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独创,对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是很有必要的,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就是基本问题之一。侵权补充责任在效力上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同的,所以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11.
席若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50-52
我国刑法将不履行债务行为犯罪化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符合犯罪的本质属性,符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但债务不履行行为的犯罪化并非无任何限制。应当遵循个别化原则,以债的履行为主要目的,对侵害涉共同利益和主流价值的债权行为加以规制,并配以轻刑。 相似文献
12.
刘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24-126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刘拂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3):14-18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附随义务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均衡双方负担 ,保证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附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 ,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 相似文献
14.
许春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2):23-27
本文通过批驳和吸收关于法律责任概念的各种学说 ,确立和论证了“新义务说”的法律责任观点 ,指出法律责任分为一般法律责任和特殊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也分为一般法律义务和特殊法律义务 ,而一般法律责任就是特殊法律义务 ,特殊法律责任则就是一般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5.
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始终贯穿着保险法律行为,基于前两原则又衍生出了诸多原则和制度。缔约前告知义务便是其中之一。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是投保人履行诚信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16.
郭鹏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2):35-39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德国判例法上发展起来的制度。明确附随义务的界定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均衡双方负担,保证双方当事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附随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是在合同履行中由当事人之间承担的一种辅助义务,旨在弥补当事人约定的漏洞。 相似文献
17.
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24-35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是中国近年来司法界和学术界非常重视的一种侵权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司法解释,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初步的依据。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应当进一步借鉴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违反安全保护义务侵权行为的立法经验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土地利益占有人的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确立完善的法律规则,制裁这种侵权行为,使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宋宗宇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1(3):7-10,67
债的相对性或合同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在债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近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对它已有突破,产生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及债的保全等制度。我国也应顺应世界潮流,在民法典中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和细化债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9.
刘丹青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6):57-59
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是纯主观的"预见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而是客观上采取这种心理态度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密切,无注意能力即无注意义务。但在司法审判中,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才是审判人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是判断其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