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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从事实层面上看,正是“道德法律化”对“法的法律化”的误解,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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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主张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在逻辑前提、价值定位上存在无法弥补的漏洞,许霆案中“道德法律化”的判决结果从价值层面上看,这一命题隐含着道德标准绝对化、一元化和道德约束强权化的倾向。对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的核心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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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是普遍的人类行为规范,它们共同维护了人类社会的秩序使得其正常的运转.但我们无法不意识到,同我们的祖先相比,我们正处于一个混乱的、衰败的社会.物质的富足不代表精神的健康,经济发展车轮的飞速运转的背面是道德的失落,集体意识的缺失.在这样的环境下,思考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困境中找寻出口,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对于在现阶段提出的将道德法律化的议题,我们不能盲目跟从.通过对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的讨论,我认为将道德法律化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的结合,才有可能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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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的核心环节,司法的道德诉求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治的实现程度,甚至直接影响到法治目标的实现。而从司法主体的角度看,司法公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主体的道德追求;忠于法律是司法主体必备的道德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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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道德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强化道德的作用,但其背后却是道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一,掩盖了道德的形态,侵犯了道德的生存权利;其二,低估了道德的作用,损害了道德的形象;其三,破坏了道德发生机制,滋生了道德泡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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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立法看道德的法律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道德的法律化是中西立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 ,其实质是把一些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把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但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实践中 ,那些被法律化的道德必须是能够为社会的主流所接受和践行的道德 ,应注意避免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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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长成及其法治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 /特征和法律文化特征 ,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之研究。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重新解读可以认识到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将导致第三法域的形成。承认当前我们正经历法律体系从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的嬗变 ,确立独立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法律地位 ,无疑是理论法学对现实的最佳回应。我们有理由期待公民社会合法性的确立、制度的创新和全新权利体系的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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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霆案的讨论中,刑法教义学所面临的尴尬处境只有通过宪法教义学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刑法第264条特殊加罚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在现代社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对于国民经济与社会的稳定繁荣而言更为重要。由此,在刑法上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特别关照应当被允许。但是,无论从比例原则还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所设定的刑罚,在只限于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一点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上已经难以充分说明,即为了达到立法目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不能被认为是基于合理依据的差别对待。争议条款违反了宪法平等权规范,应属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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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业主"、"业主权"的内涵,并阐释业主权与相关权利如小区内的一般所有权、居住权、承租权、典权以及小区外的所有权等之间的关系,继而提出"业主权"法律化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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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判决之误的原因,该案的民/刑违法属性差异,采取证伪与证成并举的方法,论证该案作为"刑事犯罪案"的不成立和作为"民事侵权案"的成立。许霆案引致的"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关系"、"刑事理论与刑事实践的关系"、"刑事实践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如何会通法治的若干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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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作为司法审判的一种重要监督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审判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网络舆论也因其各方面的特点表现出对司法审判强大的攻击力和影响力,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并有愈演愈烈之势。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困境",从网络舆论的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侧重分析其与司法审判的内在机理。力争通过对网络舆论的"聆听",把握二者本质规律,进一步思考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各方面因素,力求实现二者的良性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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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清楚地阐述了反对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核心理由,适些理由是在特殊宪法体系下,封特殊决策和司法审查出现的历史的简洁讨论中得出的。本文批判司法审查基于两个基础:第一,文章主张没有理由认为由司法审查保护权利能比由民主的立法机关做得更好。第二,本文认为,除了产生的结果外,司法审查是民主但不正当的。然而,反对司法审查的理由也不是绝对或者无条件的。在本文中,这些理由以若干条件为前提,包括假定社会有着运作良好的民主机构,社会申的大部分公民认真对待权利(即使他们可能并不赞同他们拥有的权利)。文章末尾则讨论这些前提条件丧失时会出现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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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所阐发的司法思想影响了整个社会主叉阵营的司法体制建构和司法制度的形成.虽然列宁所创立的前苏联已经解体,但是他所创立的社会主义阵营仍然存在.今天,正确评价和认识列宁对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构想,与时俱进地借鉴列宁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构想的合理成分,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体制,仍然富有时代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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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久禁不绝,侦查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控制机制“失灵”也是易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庭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刑讯逼供的抗辩几乎一概置之不理,不仅使本已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虚置,而且使被告人根本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法庭在治理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无能”表现,不仅有立法不周的原因,而且还有深层次的体制因素和思想根源———基于对这些制度化背景的认知与反思,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无疑是使法庭能够真正遏制刑讯逼供的最为现实的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