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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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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笔者试从业务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结合层面作出分析。(一)《规定》引言对适用法律作了引述,可以理解为,在民事案件中,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的案件,均应依据引言部分引述的《民法通则》、《公证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和该《规定》为依据审理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证》2014,(6):30-30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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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全文见第25页。),于2014年6月6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通过专业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证活动进行规范,对公证执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若干规定》发布后,最高法院、公证界以及法学界有关人士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认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正确审理、解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妥的规  相似文献   

4.
正2014年06月03日,悬在中国众多公证人心上的那只靴子终于落了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于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  相似文献   

5.
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全文见第25页。),于2014年6月6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通过专业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证活动进行规范,对公证执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若干规定》发布后,最高法院、公证界以及法学界有关人士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认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正确审理、解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妥的规则。  相似文献   

6.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证司法解释》)2014年6月6日生效,至此,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公证机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已为上述司法解释所明确。那么,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相应的"应如何理解,公证机构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对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7.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公证机构侵权赔偿责任过错判断标准,创新公证机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笔者将从公证特性、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等角度分析公证机构承担而且仅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问题一:公证机构能否不承担民事责任?答:否。首先,这是法律的要求。《公证法》第6条明确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表明它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一般的中介  相似文献   

8.
正在2013年年末举办的中国公证协会"青年公证人讲坛"上,与会人员围绕着"公证程序规则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进行了交流。其中就有人提到,"如果说当下让公证程序对公证执业带来积极意义,可能最立竿见影的举措就是明确公证人员按照程序尽职审查,公证机构不承担审查不能的责任"。这个愿景在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一是《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9.
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自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公证机构定位为"市场中介组织"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部关于"市场中介组织"涉诉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上一部关于"市场中介组织"涉诉案件的司法解释,还要追溯到200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10.
阮啸 《中国公证》2014,(6):25-27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共有三个条文涉及了涉及公证活动的民事案件发生纠纷处理机制。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称,这是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能否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有不同的认识"。而通过这次最高院对《公证法》有关条款的确认,进一步明晰了公证机构和审判机构对于公证纠纷处理方面的具体权限划分。  相似文献   

11.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审判机关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标准,确定了公证机构和当事人两个赔偿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三种赔偿方式,集中梳理了在公证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民事争议和四种救济途径,为公证机构、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以往的公证活动中,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因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或认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相似文献   

12.
正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大侵权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时的侵权补充责任;公告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侵权保障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的侵权保障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补充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  相似文献   

13.
刘颖 《中国司法》2003,(7):47-48
目前,法学界关于证据的研究如火如茶,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这股热浪又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诚然,公证是法学界较少介入的领域,学者关于此方面的论述较少,然而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在作为证据使用时,有别于一般的证据,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  相似文献   

14.
王潇  罗婧 《中国公证》2012,(7):27-30
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作了如下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全国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关注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司法解释(三)主要就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及公司方面的公证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6.
郝伟盛 《中国公证》2013,(10):42-45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梳理 实务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各级法院、相关金融机构,甚至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具强公证”)的理解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存在各种偏差。有些法院及公证机构也曾试图分析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等关于具强公证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样的做法本无必要,因为从基础法律理论人手即可明白.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何种文书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7.
正众所周知,目前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文所指强制执行公证,包含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两个公证程序),主要是依据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于2008年4月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联合通知》与《指导意见》的下发执行,使得强制执行公证的若干法律问题部分得到解决。各公证机构以这两个文件作为拓展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目前,强制执行公证已逐渐成为各个公证机构的主要业务。随着公证研究的不断深入,金融领域债  相似文献   

18.
关于我国公证效力的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黄祎 《政治与法律》2006,(5):113-117
公证效力是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与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本文以我国《公证法》的规定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公证的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逐一进行解析,全面阐释了公证效力的基本内涵;揭示了我国公证效力制度设计理念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9.
为了总结过去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积累的经验,指导新时期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1日下发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探讨《联合通知》实施后公证实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公证处于2001年2月12日举行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如何把握公证实践中大量遇见的抵、质押合同的属性,即抵、质押合同应视为债权文书还是物权合同。如果当事人仅申请公证抵、质押合同等从合同,而作为主合…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条规定:“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此外,《公证法》第5条,《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67条、第69条、第72条以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对地方公证协会的职能作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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