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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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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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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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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杰一案,争论主要是在郭第二次撞死人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二审法院认定为过失杀人罪。我同意一审法院的定性。间接故意和过失反映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它们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损害结果。它们的区别点在于,对损害结果的态度上,一个是放任,一个是不希望发生。那么,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郭敏杰驾车第二次撞死人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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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中,对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存在着比较多的争论。本人拟就这个问题作一次初步探讨。间接故意这一概念,从19世纪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出现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称之为非直接故意、可能的故意、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并在刑法中作了相似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虽然并不是希望它发生,但却是放任它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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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辨析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首先阐述了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其次从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既遂)的区别、直接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以及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三个方面具体区分了两罪在实践中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及如何认定;最后探讨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主观故意的区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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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突发性犯罪不断出现,从已发生的突发性犯罪来看,突发性伤害犯罪是其中特殊又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且最具典型代表的便是动辄行凶捅刀子,常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对受害人伤害、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界对捅刀子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直接故意。本文以突发性犯罪为切入点,从实际伤害结果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即造成伤害结果的为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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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交通肇事犯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其前提是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引起行为人救护伤者的作为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这一作为义务就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要具有作为义务、防止后果可能性。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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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对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和第三种故意说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最后认为,这种罪过形态应当属于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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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认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基本类型.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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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被围殴,为跳离现场驾车逃跑过程中致人轻伤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行为性质的判定,若行为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若出于间接故意,则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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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与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其中大多数是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对受害人是否实施了排他性的支配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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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对持有物存在的认识不能反映持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合理根据,所以明知持有物性质是持有型犯罪主观必备要件。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不仅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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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害法益的方式、因果关系的形式来看,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利用过失致被害人受伤的状态而排除被救助的可能性,增大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具有作为犯的特征.其主观罪过是明知被害人不被发现会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因此,该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罪,而不能根据被害人的伤亡结果而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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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的定性分析,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是根据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说,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除此以外,对于在客观上没有达到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尽管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的罪过,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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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