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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件追索赡养费案。原告人杨某(女,七十三岁,无业)在被告人魏甲(男,五十五岁,工人)五岁时与其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并履行了抚养义务。但被告人工作后,却一直未对原告人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为追索赡养费,对魏甲提起诉讼,并委托与她一起生活的亲生子魏乙(三十九岁,工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经过调解,原、被告人之间达成了协议,内容是:被告人魏甲自一九八一年九月起,每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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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
原告人:何省昌,男,三十三岁,河北省深泽县人,系该县西河乡干部。 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原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泽县代理处,以下简称深泽县支公司)。 被告人深泽县支公司一九八四年首次开办麦场夏粮火灾保险业务。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与深泽县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点三八亩小麦,以预测承保亩产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计价,共计承保小麦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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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5)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立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均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蓉蓉,浙江杭州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安涛,男,29岁,上海市人,原系浙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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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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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3)
被告人:李荣辉,男,二十九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紫荆乡综合商店经理。 被告人:邓国劲,男,五十七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永新区粮站退休工人,李荣辉之岳父。 被告人:王平,男,三十二岁,原系四川省綦江县制革厂工人,李荣辉之妹夫。 被告人李荣辉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九八五年二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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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4)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贵学,男,六十三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人疗养院工人,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一百三十五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贵刚,男,四十七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教育局干部,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贤,女,五十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五十六中学校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二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王远德,男,三十一岁,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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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邱大中,男,32岁,某学院会计。 邱美蓉,女,30岁,某旅店服务员,邱大中之妹。 被告人:胡光一,男,58岁,农民,邱大中之舅。 被继承人胡风章,是胡光一的生父,也是邱大中、邱美蓉的外祖父。邱大中、邱美蓉的母亲胡兰清与胡光一是同父异母的兄妹。一九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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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1)
被告人:王晓东,男,22岁,北京市人。首都钢铁公司特殊钢公司薄板厂工人。1996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德家,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王晓东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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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4)
被告人王更地,男,21岁,陕西省临潼县康桥乡湾里村农民。 被告人权学力,男,23岁,原系陕西省临潼火车站客运员。 被告人唐轲,男,43岁,原系陕西省西安市美丽华大酒店临时工。1982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张传秀,男,33岁,原系陕西省临潼县第三运输公司工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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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被告人王国林,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中成,男,19岁,原系湖北省鄂州市五里墩合金厂工人,1991年7月15日被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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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梁×,女,27岁,××百货公司售货员。被告人钟×,女,24岁,××小学教师。原告人梁×为与被告钟×争城西友爱巷12号房屋诉到法院,案经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人与被告人是继姐妹关系,现所讼争的房屋是砖墙瓦面二层楼房,面积96平方。此房屋系钟冠华与杨美娟夫妻以钟冠华的名字于1947年向他人购买的。钟与杨夫妻无子女。1952年钟冠华病故。1953年杨美娟收养了钟冠华胞兄的一个13岁儿子钟少坤为养子。收养后杨供钟上学读书并共同生活在一起。196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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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1)
被告人:何存德,男,36岁,陕西省长安县人,住甘肃省玉门市和平路三村25号,无业;1981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贪污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年,1988年刑满释放;1989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清玉,男,21岁,原系甘肃省玉门市轻工机械厂工人;1989年6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玉花,女,24岁,原系甘肃省玉门市轻工机械厂工人;1989年6月17日被逮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酒泉分院因被告人何存德、李清玉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玉花犯窝赃罪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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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2)
被告人:郭松,男,32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89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之宝,男,28岁,壮族,广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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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4)
被告人李建安,男,29岁,原系天津市第五市政工程公司第五施工队工人。1978年12月因流氓行为被强制劳动二年。 被告人张永冬,男,30岁,无职业。1984年5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会利,男,40岁,原系天津市武清县陈嘴乡小王庄七队印刷厂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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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一年十二月间,被告人卢建华(男,二十七岁,工人)得知被害人朱某赌博赢了钱,即与被告人顾兆平(男,二十三岁,工人)共谋敲朱的竹杠并要顾作案时带上刮刀。顾又纠合了被告人何华(男,二十三岁,工人),唆使何身带利刀,于同月某日晚,由卢将顾、何二人带至朱某家附近。卢以朱会认出他为借口,在关照顾、何“主要吓吓他,不要出问题”等话后,先行返家。顾、何二人将朱叫出室外,由顾搭住其肩膀,用语言威胁,强行“借”钱,何则手持利刀站在旁边。朱某见状,惊恐倒地呼救,其兄闻声赶来,两被告人仓皇逃遁。翌日,被告人顾兆平又以匿名电话继续对朱某进行威胁,企图索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