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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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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有道是:  相似文献   

2.
为防止职务犯罪轻刑化,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院同步审查的新措施,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在通过同步审查工作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影响办案质量的部分突出问题时,有必要以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审查工作为契机,增加上级检察院案件信息获取途径、创新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科学配置考核指标、严格从轻量刑证据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凸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职务犯罪轻刑化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弱化了刑罚的目的,损耗了全社会反腐败的功效。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建立对职务犯罪的立案备案制度,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力度,建立职务犯罪量刑建议制度及执行阶段的监督制度,冀此化解职务犯罪轻刑化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4.
职务犯罪轻刑化是指对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从轻处置的一种司法现象.司法实践中,它表现为立案查处起点掌握过高,自首、立功的认定比率过高以及缓刑、免刑的适用比率过高等方面.立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视角,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路径在于加强职务犯罪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即深化侦查监督机制改革、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充分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落实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机制、加强刑罚执行的监督力度以及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相似文献   

5.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志伟  郑东 《河北法学》2011,29(12):189-194
近年来,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轻刑化现状不利于遏制职务犯罪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轻刑化原因既有法律规定层面的原因,又有人为制度方面的原因,解决这一问题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司法解释,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化解现实困境,有效遏制轻刑化趋势。  相似文献   

6.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1,(32):135-136
纵观世界各国,中国作为一个职务犯罪相对高发的国家,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现状已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至2008年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平均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如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与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轻刑化的量刑趋势将难以有效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本文将从分析我国渎职侵权犯罪的情况、轻刑化的危害性、轻刑化的产生原因入手,提出缓解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正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是指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的倾向。这一问题不仅是法律界的热点,更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点。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空前加大,但职务犯罪处罚却出现了轻刑化的倾向,这显然无助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因此,解决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问题,既是司法工作的需要,也是民众的期待。一、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实证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2年全国检察  相似文献   

8.
朱红明  陈靖宇 《法制与社会》2011,(28):291+295-291,295
我国对职务犯罪的量刑很大比例是从轻、减轻处罚的。从打击职务犯罪的作用上来看,轻刑化可以使得部分案件的侦查成本降低,但过分的轻刑化又会导致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量降低。如何规范、控制职务犯罪轻刑化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必须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谭志平 《法制与社会》2013,(17):250-251
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不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和深入开展;职务犯罪轻刑化原因是多重的,本文主要立足于司法视角,分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捕后轻刑判决率是考评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基层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尺度,因此,河南省目标量化考评规定:捕后轻刑判决率是捕后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与捕后有罪判决人数之比。结合淅川县院2012年度捕后轻刑判决率与全市捕后轻刑率最低的基层院相比,高出16个百分点实际情况,如何降低捕后轻刑率成为我院侦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拟通过对淅川县院近两年来捕后判决情况的统计、调查,对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及对策予以分析。一、2011至2012年捕后判决基本情况(一)轻刑判决率较高  相似文献   

11.
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高勇  于德贤 《河北法学》2007,25(4):187-194
行贿犯罪不仅是产生商业贿赂的重要根源,而且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践踏了国家法治和社会正义.介绍了建国以来我国关于行贿犯罪立法的历史沿革,总结了我国查处行贿罪的现状及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重点解析了行贿犯罪在立法上的缺陷,从立法上提出了关于完善行贿罪立法的建议:一是严密法网;二是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三是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实行轻刑化;四是建立行贿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2.
徐跃飞 《时代法学》2006,4(1):44-49
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冯军 《河北法学》2020,38(5):20-31
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传染病防治渎职行为的严重危害.但是,刑法第409条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立法规定,明显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单一、入罪门槛过高、刑罚配置失衡等问题.为了提高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的治理效能,应当及时采取扩大主体范围、增列行为方式、降低入罪门槛、科学配置刑罚等措施,提高刑法第409条罪刑规范在传染病防治渎职犯罪治理中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14.
石经海 《现代法学》2020,(1):143-157
基于《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等理论基点,《监察法》的有效实施需《刑法》与之有机衔接。然而,《刑法》在相应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配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方面,存在与《监察法》不相对接的诸多问题,使得依《监察法》意图实现的监察全覆盖等目标难以实现,并会滋生新的权力滥用风险。《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以上问题的有效解决,应是基于以上理论基点,通过法律解释和刑法修正的路径,完善《刑法》相应规定的司法适用规则和立法规范设置。  相似文献   

15.
陈成 《政法学刊》2014,(1):81-88
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打击与防范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已迫在眉睫。要准确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上准确界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主体范围及其职务活动范围。在准确界定法律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状况的实证研究,发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在规律与特点,以此进一步分析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侦查对策,以形成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的高压和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6.
张华  陈毅坚 《政法学刊》2009,26(3):21-25
赌博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他法域均有各具特色的刑事法规制和体系化的处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刑罚相对粗糙,有必要在批判性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处罚体系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严励 《北方法学》2011,5(3):83-99
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刑事政策体系内各分系统之间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分系统是指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刑事惩罚政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中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刑事立法的灵魂。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刑事执行政策是指导刑事执行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当代刑事惩罚政策已经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和轻刑化、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及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社会预防政策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产生影响的具体措施、策略和方法。社会预防政策可以分为宏观预防政策与微观预防政策。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预防政策也应进行合理的调整。  相似文献   

18.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有“兜底性罪名”的趋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性规定既包括兜底性行为内容,也涉及兜底性行为对象。界定该罪的兜底性规定,不能基于存在列举性规定便适用同类解释规则。针对兜底性规定冲击罪刑规范的明确性、导致处罚边界扩张的问题,有必要在厘定保护法益、考虑关联因素的条件下确立目的性限缩标准。兜底性行为内容是除列举性行为内容以外的构成要件层面的犯罪,兜底性行为对象仅限于刑法调整范围内除毒品、枪支、淫秽物品以外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制作、销售、持有的物品。  相似文献   

19.
明代作为封建制后期一个卓有建树的王朝,其法律对于官吏的贪赃枉法、失职渎职、擅权越权等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严密的规定,在预防和惩治官吏职务犯罪方面也建立了较以往历代更为完备的制度体系。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在明前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吏治呈现一时之清明。然而,至明代中后期,官吏职务犯罪情况日益严重,吏治腐败局面终难扭转。  相似文献   

20.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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