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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北京举行十周年庆典活动。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彭佩云,国家司法部原部长、中国法学会原会长、联合国北—北合作委员会高级顾问邹瑜,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名誉会长、北大妇女法律中心理事马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女律师协会会长宋建中,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美国福特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主任华安德,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项目官员郭瑞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纪委副书记、北大妇女法律中心理事叶静漪,中国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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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1964年1月生于上海。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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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这有多种原因,但庞大的“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当前扫除“六害”的斗争中,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应与正确处理购买人口者同时并举。正确处理购买人口者是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必要措施。 购买人口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是:其一,损害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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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吴志攀的支持下。我在北大成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那时我还在全国人大研究室工作.想有一个学术性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的平台。该中心致力于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层面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民主宪政制度的完善。中心的一个重要项目就是举办季度论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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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人口犯罪情况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互相交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打击,这与当前拐卖人口犯罪猖獗有一定关系,因此,本文仅就拐卖人口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怎样看待被害人的意志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区别是否构成拐卖人口罪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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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1月13日至14日,"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主办。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先生、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文申教授、中国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陈英女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守文教授出席了开幕式并做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开幕式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主持。前美国劳动关系委员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Willian B.Gould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贾俊玲教授做了会议总结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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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4):71-71
2007年11月9日,第五届北京高校情报资料研究会法律分会年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法律信息资源的整合管理与服务创新"。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等多所首都高校法学院图书馆,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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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3):67-67
2005.4.23在本市昌平虎峪风景区旁的北京市警官学院新落成的图书馆大楼会议室内。由该馆张立京馆长、仲连庆副馆长召集并主持的2005年度北京地区高校信息资料学会法律分会第四届年会的理事会议在该馆举行。参加会议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乔占学老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叶元生馆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图书馆于丽英老师、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李岸日老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田建设老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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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赵长青同志《论拐卖人口罪》一文(见《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深受教益。作者的见解,无论对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学研究或是法学教育,都不无裨益。但是,文中有一个观点,我不敢苟同,现提出来与赵长青同志商榷。赵文指出:“有一种观点认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有的妇女同意人贩子将自己卖掉,是否还构成拐卖人口罪?我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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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拐卖人口犯罪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犯罪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多样。有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与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特征,似乎缺少“拐”的要件,出现了所谓“只卖不拐”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基本特征,并据此分析犯罪分子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是否符合这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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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设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3)
2006年5月26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报告厅,由北京高校信息服务研究会法律分会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京地区法律图书馆学术报告会召开。来自北京地区15所法律院校图书馆、资料室的老师和法学科研机构、学术组织、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信息工作者共32人参加了当天的会议。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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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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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0日至12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主办的“监督与司法公正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保利大厦举行。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国内外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分别就人大个案监督专题研究、检察监督专题研究、法院监督专题研究、监督与司法公正综合研究等课题及人大个案监督研究报告、检察监督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力求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尤其是中国监督制度方面的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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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拐卖人口案件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新情况,给定罪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全面理解、正确掌握拐卖人口的犯罪特征。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利诱、欺骗、胁迫等手段,把人当成“商品”出卖的行为即构成拐卖人口罪。有种观点认为,是否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拐卖人口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把人当成“商品”而买或卖即构成拐卖人口罪,对那些明知是被拐骗的妇女而收买为妻的亦应定拐卖人口罪。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拐卖人口的本身追求的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