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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司法业务文选》2013,(20):21-29
1.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相似文献   

2.
1.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公布2.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  相似文献   

3.
《司法业务文选》2012,(28):41-48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4.
《司法业务文选》2013,(13):43-48
1.2012年11月15日监察部令第28号公布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察机关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者本级人民政府  相似文献   

5.
《司法业务文选》2012,(33):18-22
1.2012年6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1号公布2.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国务院授  相似文献   

6.
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直属和…  相似文献   

8.
《司法业务文选》2012,(5):25-27
1.2011年12月30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6号公布2.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设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事先向商务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0.
1.2010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公布2.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1):437-438
(交通部1993年第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相似文献   

12.
1.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2.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相似文献   

13.
1.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2.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相似文献   

14.
《司法业务文选》2012,(Z2):81-89
1.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自2012年3月14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相似文献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护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污染,是指船舶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产生损  相似文献   

17.
1.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2.2011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1〕14号4.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8.
针对中国航运产业小型船舶和内河航运船舶所造成的污染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立法作出了种种尝试:在国际法层面上,1999年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于2009年对中国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在国内法层面上,包括中国海事局2008年4月出台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都没有出现统一详细的有关船舶安全、防范污染的海上强制保险的明确规定。如何在中国建立一个符合航运国情的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此制度的建立,结合中国具体发展情况,提出建议与展望。  相似文献   

19.
1.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2.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0.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有应当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适用《责任限额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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