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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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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琦 《法学》2023,(7):121-133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2.
张洋 《现代法学》2023,(4):75-89
算法推荐行为于版权法中的定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逻辑起点。虽然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网络平台仍属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技术发展使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所区别,故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不宜当然适用“避风港”规则。算法推荐提升了网络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为网络平台带来了巨额流量经济;相应地,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与之相匹配的义务。版权过滤义务作为制度回应技术的具象化举措,能够有效应对算法推荐下的版权保护困境。引入版权过滤义务首要面临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是其与“避风港”规则如何有效衔接,而限缩版权过滤义务承担主体的范围不失为解决良策。相应地,有必要构建起“内容过滤+必要措施+异议救济”的版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3.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4.
历时两年实践调研,欧盟委员会颁布了针对《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版权内容过滤条款"的专门性指南.该指南不仅权威解释了法案条款中独创性术语的内涵,以统一各方对条款的解读,且对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配置革新涉及的寻求版权授权义务、版权内容过滤标准、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给予回应,为制度的落地适用提供了切实、细致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   

5.
大型数字内容平台基于网络效应、用户锁定效应产生的竞争优势,叠加版权独家交易所形成的版权集中效果,极易形成现有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瓶颈。尤其当数字内容平台本身也参与下游市场竞争时,版权滥用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隐忧将成为现实。目前,基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规制路径存在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不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高、实际规制效果欠佳的局限,引入禁止版权滥用原则的私法规制路径可成为一种有益补充。在既有规制路径的具体实施中,一方面,应当尽快通过设定主体标准,要求适格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履行竞争性义务,使得具有一定版权资源积累量的数字内容平台承担以合理条件促成关键设施版权开放的义务;另一方面,设计防止版权滥用的反竞争抗辩制度也应当成为重要的补充救济手段。其中,应以违反促进数字内容产品传播、激励创新的版权法公共政策,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初步证据作为版权滥用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杨解君 《法商研究》2006,23(3):60-67
我国行政法的义务、责任存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意识匮乏、制度设计的定位偏差、理论认识的定性不当和缺乏实现之保障等弊端。革除弊端的途径是融入现代契约理念。因为现代契约具有法律的功效、蕴含着义务的自觉履行、意味着权利义务对等、诚实与责任。为充分履行现代行政法的义务和责任,就行政主体而言,需要树立守法、履约、践诺和负责的义务、责任观念。同时,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开机制、反抵制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7.
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为解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也因可能发生技术误判、请求人错误主张,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执行,而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欧盟在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同时,通过明确过滤对象和过滤标准、配套错误过滤救济机制,以及规制滥用过滤机制的行为,平衡保障用户言论自由。然而,由于欧盟相关指令将侵权内容识别后的处置方案限定为过滤,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对用户言论自由的影响仍是单纯消极的。通过将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与格式化条件的许可要约结合,将有效解决用户上传场景下非标准化、低净值版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积极拓宽用户言论的可能边界。  相似文献   

8.
版权之权利限制应适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化,版权制度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存互联网开放性和交互性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对传统版权制度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和对相关人利益的重新平衡上.  相似文献   

9.
建构和谐网络著作权生态的制度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和与之相关的制度困境已经成为了制约我国互联网产业持续发展和我国著作权法制度完善的"阿喀琉斯之踵".从我国互联网与著作权十年来博弈生存的现实,到网络市场化背景下全球著作权制度面临的文化转型的尝试,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中应当尽快建立或者完善开放创新与保护权利间的平衡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中介机制、著作权利益扩散的回馈机刺.以实现著作权侵权与互联网发展从对立向共赢的结构性转变,建构良性和谐的网络著作权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时代,共享型经济电子商务新模式的蓬勃发展以及农村和跨境电商新政策的大力实施,必将在新的行业、新的地区带来大量的电商版权纠纷;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必然增加盗版的机会.面对这些挑战,我国应该加快探索ODR机制,多元化解决电商版权纠纷:加强“网上法庭”对电商版权侵权的“审查”责任;借鉴国外的“网上法院”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商网上法庭;采取“众包式ODR”,防止电商版权侵权活动的蔓延;建立涉外ODR机制,解决跨境电商版权纠纷.  相似文献   

11.
刘亚玲 《法制与社会》2011,(21):115-115
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4,(3):175-186
SIFIs的道德风险、不公平竞争及负外部性等会导致SIFIs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故SIFIs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平衡SIFIs与非SIFIs、SIFIs与金融消费者、SIFIs与SIFIs管理层、SIFIs与SIFIs股东及债权人、SIFIs母国与东道国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的法律路径是重新调整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之间的法价值平衡。危机后的SIFIs监管改革就是围绕上述平衡所进行的规则创新。这些创新启示着我国应基于上述平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SIFIs监管制度:确定SIFIs认定规则并课之以特殊义务;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并课以SIFIs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以管理层薪酬控制为重点完善SIFIs的公司治理;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为重点完善SIFIs风险防范与处置制度;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完善SIFIs国际监管协调制度。  相似文献   

1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条例》第2条与第17条分析,结合司法审判过程中信息公开代表性案例与相关理论,总结实施过程中义务主体在不同情况所呈现的相关问题,剖析《条例》例外规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对《条例》细化公开义务主体提出自己的建议,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创作也随之呈现蓬勃之势。然而由于网络的特点,网络中的版权问题与传统的版权制度设计,在保护版权问题中往往出现不协调的情况,在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中会发生不能良好平衡的情况。然而,随着创作共享机制的引入,这一矛盾将会得到良好的化解。  相似文献   

15.
阮开欣 《法学研究》2022,(4):205-224
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主要以本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为依据,这尚未在我国受到足够重视。无条约不保护原则是版权地域性的体现,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条约关系保护与互惠关系保护是功利主义理论在版权制度中的体现,而利他主义保护的存在主要归功于自然权利理论。外国版权客体的保护资格可以基于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适用属人标准时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冲突规范。网络提供行为宜属于属地标准中的“出版”。版权条约在采取国民待遇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质互惠待遇以促成国家利益的对等。取低性实质互惠是实现国家利益对等的最灵活方式。我国有必要对“外保条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权条约中的国民待遇例外机制。著作权立法还应当吸纳限于精神权利的利他主义保护和采行取低性实质互惠方式的互惠关系保护。为遵循无条约不保护原则并避免条约义务之违反,我国司法实践应当认可相关版权条约内容具有直接适用性和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16.
侦查主体的“权利告知义务”与被追诉人的“知之权利”相辅相成。它不仅是被追诉人组织有效辩护的制度前提,也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表征。在法治发达国家中,侦查权利告知机制的法律效力主要依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支撑和维系,并形成一套相对合理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侦查机关不仅不负有告知义务,还经常侵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摆脱被追诉人权利配置的畸形现状,我国刑诉法修改应当对权利告知机制给予重视,构筑一套相对完备的权利告知体系及相应的程序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自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至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已走过十年历程,立法上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为核心的侵权规则体系,执法上形成了以“剑网行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手段,网络版权侵权形态也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冲突逐步转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然而展望未来制度变革方向,可以发现对部分版权制度的认知和固守已给版权产业的进步造成制度瓶颈,立法者和主管机关往往过于依赖采取“堵”的方式解决保护问题,却不愿意放手产业主体自行构建授权机制来完善“疏”的途径,致使高效合规的版权市场因授权机制的落后而无法形成.  相似文献   

18.
王显勇 《法学》2023,(3):161-177
现行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属于特别私法性质的劳动保护法,立基于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的私权建构,依托于行政机关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带薪年休假被定义为劳动者私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实施机制设置存在错位,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有效实现。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和债权请求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公法义务,无法转化为替代性经济补偿的私法义务。我国应当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通过行政执法机制来确保带薪年休假基准得以实现。带薪年休假基准具有私法效力,其经由劳动合同转化为带薪年休假权。带薪年休假请求权是附法定生效条件的选择之债,其在权利生成阶段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履行期日确立阶段属于法定的选择之债。带薪年休假请求权以实际给假为给付内容,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行政调解、工会帮助实施等多元实施机制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摆脱困境:我国私募基金立法之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私募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立法一直是空白,这使得私募基金在我国尚未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和内控机制,我国私募基金长期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投资者利益难免有受损害之虞。为此,我国私募基金亟须法律的明确界定以及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而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可资借鉴。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之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私募基金豁免核准制度、构筑私募基金发行法律制度、设置信义义务监控机制、构建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与公众三个视角探讨数字传播时代新闻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数字传播环境下,平台在新闻媒体的利益格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而过度保护新闻版权的方案则可能伤害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将除单纯事实消息以外的大部分新闻作品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因而扩张新闻版权并非必要。虽然平台可以利用合理使用制度与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新闻媒体仍然能够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对侵权行为提请确认与规制。而对于增加新闻媒体权利与互联网平台义务的规则设计方案,如新闻出版者邻接权与“过滤器”条款,则需考虑其可能带来的加剧相关各方权益失衡的后果,以及对公众信息接近和表达权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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