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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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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2.
一 依宪治国之"宪"(依据) 依宪治国的"宪"是指什么?依笔者理解,应是指宪法文本,依宪治国是治国者依据宪法治理国家.那么这里的宪法文本是指宪法规范还是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笔者认为,应是指宪法规范,但由于宪法规范多具有原则性,因此依据宪法规范应包括依据宪法原则;同时也很难找到脱离宪法规范的宪法精神,如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法治的精神都体现在一条条的规范里,治国时首先应遵守这些宪法规范,而不宜用抽象的宪法精神否定具体的宪法条文.  相似文献   

3.
于晓青 《法学》2012,(8):76-86
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4.
宋汉林 《河北法学》2013,(2):168-176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相似文献   

5.
一、法院的裁判文书援引宪法是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特点决定的要理解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就必须对我国宪法的内涵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两种涵义:一种是指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也即宪法典,是指集中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的  相似文献   

6.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法院的形象,事关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无疑在审判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裁判文书的说理被称为文书的灵魂,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两者的逻辑联系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也是联结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民事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8.
何为宪法解释基准?广义上包括既定规范、技术规范和个案规范,狭义上就是个案规范。其中,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与案件事实之中,是解释者通过技术规范选择甚至续造的个案基准。在个案规范的证成中,案件事实给定了求证的起点和目标,既定规范预设了求证的方向和边界,技术规范指明了求证的路径与方法。宪法原则是一个多位阶、网状式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在逻辑推论中,上位原则涵摄下位原则、原则涵摄规则。权利(职权)关系的主体、行为和法益,是法律拟制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元素,也是宪法规范涵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桥梁和纽带。个案规范的选择和续造,解释者说了算。因此,提高宪法规范的可适用性、推进技术规范的法律化以及释宪程序的民主化等,是控制恣意释宪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9.
受现实主义法学和社会治理逻辑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并未实现规范化。法律现实主义者认为,由于认知能力和人类语言局限性的限制,法律规范不可能将现实中的所有可能性都加以考量,只能为追求规范所具有的普遍性而牺牲复杂现实世界的特殊性。具体到裁判文书说理方面,法官应当在遵从法律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充分考量个案的特殊性,运用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作出符合实质正义的判决结果。然而,形式主义是法律制度的根基,严格依法判决能最大限度保护法律的稳定性。过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以追求实质正义,难免会伤害法律的稳定性根基。在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条件逐渐成熟的当下,应以严格遵循形式主义的“内部证成”为基础,设置强制性规范,推动法官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遵循法律的形式逻辑进行法律适用的说理。  相似文献   

10.
裁判文书是表明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处理最终态度的惟一载体,是法院裁判案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关系到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安定。通过裁判文书,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可以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了解法院解决纠纷的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是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具有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晴雨表,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2.
改革法院裁判文书,重点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突出在判决书中说理的功能,在这一环节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的证据,阐明法院对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款,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文的有机结合,全面反映庭审过程,是反映改革后的法律文书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官能否通过程序公正的庭审过程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服是裁判文书改革所要达到的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13.
雷磊 《法学研究》2023,(1):3-19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存在显现度不够、释法功能较弱、价值宣示色彩过浓、结合个案进行的“融入式”论证不足等问题,有必要对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进行系统反思。核心价值观入法入宪后,已从纯粹的道德范畴或司法政策转变为当代中国法的效力渊源,成为法律体系和规范理论双重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核心价值观可通过三种途径融入司法裁判:作为裁判理由发挥说理功能、作为裁判依据发挥广义上的释法功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价值冲突的解决基础。广义上的释法功能可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或法律修正三种方式实现。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前提在于,结合个案事实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化论证。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论证以实践多段论为形式,且至少应当符合饱和性规则、连贯性规则和切合性规则。  相似文献   

14.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是由规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组织功能构成的功能体系.合宪性解释的规范功能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控制和效力维护,二者包含于同一过程之中,是在宪法框架下通过"以法就宪"和"以宪就法"的反复循环而实现的宪法和法律的协调一致.合宪性解释的裁判功能体现为对裁判结果的间接控制,遵循从规范控制到结果控制的一般逻辑.在以合...  相似文献   

15.
依法治国的第一要素是宪治 ,从宪治思想的确立到宪治的具体落实 ,到行宪 ,这是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依宪治国层面的具体运作过程。行宪的内涵主要是将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要求和宪法规范贯彻于立法、执法、司法、监督、法治意识传播等多个领域。目前 ,通过立法法的施行和全民普法工作的推行 ,宪法的功能已在立法和法治意识传播中有所体现 ,尽管还体现得不够。而在行政执法、司法救济、法律监督等领域 ,宪法功能还近乎是一种“空气的震动”(列宁语)。当然 ,法治、宪治的实施是渐进的 ,不是激进的 ;然而 ,经过20多年的新时期法制建设 ,…  相似文献   

16.
骆电 《人民司法》2012,(3):49-55
一、法律因素法律因素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保证裁判依法为之。法律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法律的延伸,法律因素因此成为民事裁判应考量的首要因素。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均规定裁判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如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即为当事人的行为标准和法院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特别是常规性案件主要依据法律即可作出裁判,这是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7.
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  相似文献   

18.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相似文献   

19.
Adrian A. S. Zuckerman.法律、事实抑或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小军 《研究生法学》2004,19(3):97-112
作为裁判的基础,法律和事实之界分,具有重要的含意。法律必须适用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要么由当事人承认,要么由法院确定:其中的任何一种(事实认定)方式均不受法律的规制。法律决定何种类型的事实产生权利和义务;个案事实本身并不是由法律创设的,而是存在于法律之外的(客观)世界之中。当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  相似文献   

20.
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对双方当事人之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判的载体。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方式,我国民诉法设计了三种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发动、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为了实行更彻底的监督,个案监督的倾向越来越严重,不仅人大主张要实行个案监督,党委政法委也成立专门的司法督查部门,实际上在履行个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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