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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于走私物品中还夹藏有其他不同种类走私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能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而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认知的走私对象性质加以定罪处罚。对于客观上走私了夹藏的其他物品的,可作为行为人所构成特定走私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所谓量刑情节,是指除定罪情节以外的,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其基本特征是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理性评价量刑情节,是落实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评价量刑情节过程中,如何对待和适用量刑情节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探讨如何适用量刑情节,必须以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为指南。一、不能拒绝适用量刑情节对量刑而言,除去定罪事实后的案件事实就是由一个个量刑情节事实构成的事实整体。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量刑基…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8,(3):65-75
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入手,可以理解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因考量悔罪表现而酌定不起诉的案例等等,因此,通过对于刑法中悔罪问题在定罪阶段的作用,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定罪阶段的"悔罪"的刑法意义,是刑法体系完善的必然趋势。构建科学且规范的悔罪机制,并合理地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6.
桂燕萍 《法制与社会》2011,(21):107-108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两种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当行为人兼有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合计其诈骗数额,适用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处罚;但在合计犯罪数额后不影响量刑幅度的,本文提出应采取从一重处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量刑情节,指法律规定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决定处刑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①以量刑情节是否由刑法明确具体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况,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的情况。②…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援引定罪处罚之规定,即以某条定罪处罚的规定较为常见,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行为人的定罪,而且也涉及对行为人的量刑。从法理性质上看,有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有的属于法条竞合,有的规定涉及罪数。对这些规定作出合理的评价,对于刑法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但对贪污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未作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而文物是无价之宝,最高人瓦法院、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非法经营、走私文物是以等级量刑的,不以数额量刑;比如规定了“……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的这一解释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它弥补了刑法对盗窃文…  相似文献   

10.
从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来看,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情节对适用哪一档次的法定刑起决定作用。因此,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既具有定罪功能,又具有量刑功能,而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后会产生哪种功能,取决于交通肇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常态社会作为立法社会背景,但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也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般法律效果表现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免除责任.应急社会背景对地震中部分行为人提出了新类型的作为义务,对地震后特殊行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有所提高,并适用特殊损失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12.
特定盗窃案件的销赃数额能否纳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直接关涉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罪轻罪重的判断。认定盗窃数额的目的在于全面充分评价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情况,以便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要结合盗窃罪的规制目的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认定的规制逻辑,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规制态度,体系性解释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对因赃物灭失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既有规定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将查明的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实例论证违法性认识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认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存在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认识问题,并建议以《刑法》第96条的规定为统一的认识和判断的平台,将刑法分则中需要参照其他规定的空白罪状条款,统一嵌入“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确立违法性认识因素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量刑理论中,有一类十分重要的量刑情节被忽略了,它就是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而来的量刑情节。忽略这类量刑情节的原因,主要是“估堆”量刑方法;在“估堆”量刑的情况下,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眉毛胡子一把抓”,当然也就没有必要来严格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了。事实证明,“估堆”量刑是处罚畸轻畸重的直接原因,目前自下而上的量刑改革就是针对它的弊端而兴起的,为了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特撰此文,以飨读者。一、作为定罪使用过的犯罪事实不可再次评价为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最讲究的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所谓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16.
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7.
情节犯新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02,24(5):77-82
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相似文献   

18.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应以不单独适用刑法自首条款的规定为原则,单独适用为例外。同时,对自首条款中“犯罪较轻”的认定,应结合定罪、量刑的所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到个案中,可从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自首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刑罚、其他应予从宽的特殊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9.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可以影响定罪量刑,但仍然是在“行为刑法”的框架内对于行为人危险的考量。多次违法犯罪可以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可罚的违法性要素、有责性判断阶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等定罪要素以及作为影响量刑的要素。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多次犯,都是针对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并依据其刑罚指征而采取的“预防性惩罚”,以便促使行为人形成统一的违法性意识,敦促行为人选择“弃恶从善”,更加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行为人”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能够充分实现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王跃华 《人民司法》2022,(29):36-39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将空白微信号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背了个人公开其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侵犯了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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