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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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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9):112-11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2.
朱慈蕴 《中国法律》2007,(4):9-11,59-62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新公司法增加了约束公司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则,强调如果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称之为股东的诚信义务(或者受信义务)。这是中国在2005年修改後的新公司法中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项立法创举。  相似文献   

3.
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4.
公司决策者应当准确判断公司分配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底线规制,以防公司分配损及债权人利益,故权力归属与责任识别成为规制公司分配决策者的关键。公司分配的决策权属于公司经营者权力范畴,而我国公司法未能明确公司经营者权力中心。目前我国股东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大且不担责,董事会掌握公司分配权力较小却责任较重,而股东会的商业判断能力明显弱于董事会,加之我国公司普遍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可实质决策公司分配且无相应公司法约束机制,司法裁判亦难以有效审查公司分配决策,由此形成公司分配决策权责配置不一致的现状。信义义务以事后明确且灵活的责任方式约束公司法定或事实的决策者,可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目的。故而应在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基础上,厘定控制股东及信义义务,并且明确公司决策者与执行者违信责任的承担,进而实现公司分配决策权责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5.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相似文献   

6.
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因具有强调适度均衡的思想本质、分析目的与手段之间合理性的工具属性以及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而拥有了超越规范的生命力,与公司法中的不得滥用权力和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正义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并且可以为公司法原则的实现、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司利益至上理念的贯彻提供方法论支持。在公司法中,比例原则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协调股东利益、实现股东知情权、董事会作出反收购措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以及配置董事责任等领域,但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司面临紧急状态时存在适用限制。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较公法语境更为柔性,通过适用宽松的审查标准,省略比例原则的部分要件以及类型化适用情境,可以实现比例原则更加妥当的适用。为使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更加自觉化和精细化,应当加强董事会等公司法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围绕着公司的设立运作、股东的权益.董事的资格展开。由于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就规定了各种条款来保障股东利益,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不可否认,公司的治理是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可以贯彻股东中心主义,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利益。但在强调股东权益的同时,在注重股东的资金聚集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忘了股东应尽的义务。新公司法在增加不少亮点时,也在第20条明确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应该尽这样的消极义务,这比以前的公司法前进了一步。在新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够从这些先前研究中得到启发,而更好的研究股东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不能完全涵盖董事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亟待突破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框架。在此方面,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中的"善意"规则的演进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特拉华州,确认"善意义务"的独立性有其客观价值,但也存在逻辑困境,故存在巨大争议。我国学者对于引入董事的"善意"规则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为应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董事责任纠纷,我国应立足于实践需求,通过理论创新,将董事"善意"规则确定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内涵,甚至将"善意义务"定位为独立的董事义务也未尝不可,但暂时不宜将公司合规确立为独立的董事义务。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10.
张学文 《中外法学》2010,(2):262-273
@@ 在描述董事和经理,以及相对于少数股东而言的支配性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方面,信义义务现在已经是英美公司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1]但是,与董事的地位不同,传统公司法却不要求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归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把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利益收归公司所有,该制度在学理上称为公司归入制度。但是因为立法没有采用公司归入权这样一个概念,因此本文在界定该项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公司归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托法上的受信义务,其根本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公司控制管理人利用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受内部人的侵犯。  相似文献   

12.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富青 《法律科学》2004,22(3):65-74
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作出有利于自身,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定;也可以利用直接或间接任免高级经营者的人事权,支配经营者在面对收购时是否采取行动上,优先考虑其利益,漠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将目标公司置于被掠夺、蚕食的境地,少数股东则沦为被压榨、排挤的对象。为了公平地维护和实现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就必须使前者对后者承担诚信义务。虽然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诚信义务在内容上均由忠实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构成,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的收购类型和各种具体的反收购行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也各有所侧重。  相似文献   

13.
公司治理中的“多数派暴政”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团体内的多数原则内生着“多数派暴政”问题 ,这直接威胁着基本人权和多数统治本身。作为团体的公司亦概莫能外 ,克服公司中的“多数派暴政”问题 ,必须立足于公司自治 ,借助合同法理通过确立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 ,赋予少数股东评价补救权等对应性权利 ,建立“有限多数原则”。  相似文献   

14.
穆榕 《法制与社会》2010,(30):298-298
合并与分立是公司适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应对金融海啸的有力手段,然而在公司合并与分立中,小股东往往成为了牺牲品。在公司合并与分立过程中小股东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是因为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大股东能运用其优势地位并结合公司管理阶层或中介机构对小股东进行掠夺。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上保护小股东利益也存在着信义义务不完整、信息不对称、提案权规定不明、股东决议制的比例瑕疵,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定过于简略的问题与不足,所以应当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是英美衡平法上的救济制度,来源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其宗旨与大陆法系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出一辙,但两者内涵不同。本文通过分析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依据、评价标准、抗辩事由以及救济措施以明晰其内涵,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内容指出立法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我国法学界对于是否应确立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仍有争论,但立法上已倾向于对控制股东的行为施加更多约束,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从理论到制度的转变。虽然对于是否所有股东都应无差别地承担信义义务仍存争议,但当前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至少公司的控制股东应当承担信义义务。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是为了实现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以股东为公司所有者的定位而展开。控制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其他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这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根本原因。此外,非控制股东对控制股东的信任、禁止权利滥用、公司合同的固有缺陷也是控制股东信义义务产生的原因。就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适用而言,应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司法实践,以"解释论"为基础,结合"立法论",确定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及善意"义务"的具体适用方案。  相似文献   

17.
解正山 《当代法学》2022,(6):121-132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18.
李燕 《现代法学》2008,30(1):121-128
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相似文献   

19.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内部人控制”现象和控股股东问题,将长期并存。厘清董事与控股股东的公司法义务,进而运用法技术进行优化设置,对于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促进“两权分离”,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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