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 毫秒
1.
周涵 《政法学刊》2023,(4):77-84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有助于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由于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难以突出再审的救济价值。再审启动规则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存在启动事由宽泛与程序安定性、启动主体设置与刑事诉讼构造、权利救济程序与国家追诉权行使程序之间的多重困境。对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权利的特殊救济程序为定位重构启动规则,确立再审启动程序的基本原则,优化再审启动的主要规则,针对特殊案件设置再审启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4.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构造。(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再审在我国称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从前苏联民事诉讼学中借鉴而来的。其核心是要在诉讼程序上贯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思想。可见,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的理论基础,是为了纠正原审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方面的“错误”,且法院和检察机关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以求实体裁判结论的“正确”。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型上诉”“留所服刑型上诉”等现象。为抑制被告人滥用量刑上诉,检察机关以抗诉加以应对,引发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争议。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上诉违反诉讼契约,损害诉讼效率,可以推出其非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导致一审裁判错误,进而提出抗诉。然而,以量刑上诉推出非自愿认罪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性特征,不能推论一审裁判为“确有错误”。抗诉既不符合抗诉对象回溯性的特点,也不符合抗诉理由法定性的要求,容易诱发报复性抗诉从而不符合抗诉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抗诉理由与上诉理由混同不符合抗诉理由独立性的要求。尤其是,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系不合理限制上诉,有违二审终审制以及上诉不加刑制度,不利于改善现有机制控辩协商不足的缺点,可能会掩盖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在保障上诉权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简化二审程序,以化解滥用上诉权所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问题,比如建立上诉说理制度、实行有限审查原则、缩短二审审理期限等。  相似文献   

6.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特别是对其中“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三个认识误区:一是把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一概当作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应当适用“一般应当采纳”规定的案件;二是把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理解为“应当采纳”;三是把人民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当作“适用法律错误”,甚至提出抗诉。以上观点存在明显错误。首先,检察机关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并不能一概成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条款的案件。起诉的案件一旦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便不可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再涉及适用“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否的问题。其次,即使是不存在法定五种除外情形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可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后,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属于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范畴,即使人民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确属不当,也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应当以“量刑错误”依法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7.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3,(77):20-20,25
当前有关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研究成果是明确了申诉再审必须摒弃有错必纠原则,确立依法纠错原则。依法纠错意味着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时,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是再审程序。对这种依照法律应当纠正且必须纠正的错误,有一个新的、涵义还不是很明晰的概念,谓之“司法错误”,以此区别我们一般所指的裁判错误。这就是说,再审依法纠错,纠正的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程序从简、实体从宽”,兼具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目前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环节、从宽幅度、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问题均存在准备不足和意见分歧,必须尽快研究并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控辩协商制度的边界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及适用环节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9.
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使得定罪问题不再具有严格的证明意义,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以提高诉讼效率;“认罪”与“认罚”究竟是捆绑还是分离,是否“认罪即可从宽”,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与被告人认罚后刑罚的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坚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就是应当将审判的重点落在量刑的问题上,凸显庭审中量刑的作用与功能,同时也能与证明方法相衔接;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也应当繁简分流,对其前瞻性构想是应当设置微罪、轻罪和重罪划分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进一步优化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在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框架内,构建职务犯罪认罪协商机制是效率与公正的客观需要,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选择,是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实现审前分流与分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域内外的实践可资借鉴.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前,要厘清制度定位、证明标准适用等前置问题,以认罪、认罚为基本前提要件,将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协商程序.破除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的范围限制,从程序启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风险防范等具体事项切入,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基本方面进行建构,使该制度能够实现法、理与实践上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顺应提高打击职务犯罪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1.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但是实践中一直不能解决的“申诉难”、“再审滥”等问题的存在却一再对该原则提出质疑。原因是通常所谓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缺乏现实基础和具体操作性;进一步,真正的“实事求是”要求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特规律,对生效裁判错误区别对待,而不是机械地“有错必纠”。总之,民事再审制度之改革与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进行重新认识和创新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价值应定位于“公正守底,突出效率”,“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均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且三者应有机结合。完善认罪制度的前提,应该仅基于对案件作认罪和不认罪情形的区分,对其适用范围不应做过多限制;同时,应明确参与主体及其权利,并将被害人排除在外。对该制度的效力、启动和终止、认罪认罚...  相似文献   

13.
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   总被引:97,自引:0,他引:9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浩 《法学研究》2000,(5):90-101
构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应从“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转换为兼顾纠正错误裁判与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改造这一程序的具体路径是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 ,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 ,建立规范的再审之诉 ,重构再审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五个矛盾: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提与压制型法之间的矛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基础与实体真实原则之间的矛盾,三是不规范的从宽处罚与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四是“检察官司法”与法官中立裁判原则之间的矛盾,五是简化、速决的一审程序与续审制的上诉审构造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五个矛盾的原因在于,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环境的基础性诉讼制度不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思维和整体考虑,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要化解上述矛盾,必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公正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不因追求司法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基本公正。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4):117-12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审判实质化。基于对效率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降低证明标准、虚化庭审程序、强调检察机关主导等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悖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结构性保障,同时也是评价认罪认罚制度实效的重要标尺。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红线,保障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产生消减作用,甚至沦为司法实践中规避"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6.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理论实务界围绕量刑建议展开了大量研究,针对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量刑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形式,特别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等问题形成了诸多成果,①但对于量刑建议的审查,包括法院审查的内容、标准、机制等关注研究不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快速推进,特别是“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人民法院审查量刑建议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在“协商模式”和“职权模式”之间纠结。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实质审查源于对客观真相的追求,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的产物,也因审前对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首先审查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正确,此时法院可能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然后才是被告人是否“认罪”,包括对“认事”“认罪”和“认罪名”三个层面的审查,法院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目前相当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包含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和调整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要履行好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体审查责任,特别是对“认罪”这一基础的审查责任,才能更好地推进该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较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即将在全国十八个城市展开.笔者在对之前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调研中,欣喜地发现福清市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试点,为下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积累了经验.由此也引起笔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的深入思考,包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对刑事诉讼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由诸多具体实体与程序制度组成的综合性的法律制度,其中既有现行法律上已有的制度,也有需要探索建立的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而后者将是当前试点和将来完善的重点,需要处理好如何启动、如何协商、协商什么等重要问题.基于上述思考,笔者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认罪认罚协商从宽制度应当确保律师参与,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确保庭审方式简化但不违反诉讼原则.  相似文献   

20.
何剑 《犯罪研究》2022,(4):51-63
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不仅是过程和效率上的从简从快,还在于协商性司法所表达的程序正义。现行刑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价值,具体表现为:刑法总则中,自首、坦白从宽规定与特定形态下的认罪认罚从宽相契合,认罪认罚促成“犯罪情节轻微”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分则中,若干条文都体现了对认罪认罚从宽的“个罪吸收”。主张将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总则化”的设计方案并不成功,因为认罪认罚尤其是“认罚”包含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要素,将其置于刑法总则中有损于实体法应有的确定性,亦无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认罪认罚从宽作为集成性法律制度,其实体价值足以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妥善安放;刑事诉讼法定位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兼顾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办案要求,将立法确定性与司法灵活性有机结合方面更具优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呈现着“立法严,用法恕”的特征,把认罪认罚从宽写进刑法与此不甚协调。应在对刑法分则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必要修改的同时,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诉讼法定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